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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
作者: 叨逼叨
原標題:IP合同審查與約P戴套一樣么?
IP合同涉及的范圍很廣,本文重點討論一下技術合作或委托開發(fā)中涉及的IP(知識產權)條款,這類合同中涉及的知識產權條款在簽訂時如果不謹慎對待,往往會埋下巨大隱患,幾乎相當于約P不戴套。
約P戴套的道理大家都懂,約P本身是個愉悅的過程,帶套不但可以預防疾病,也可以避免帶來其他不必要的麻煩,優(yōu)缺點此處不 一一列舉。同樣是混“P”字輩的,IP條款中也存在很多坑,主要有三類。
第一類,出事兒誰負責-技術成果如果侵犯專利權,誰來承擔責任
例如,甲方委托乙方進行技術委托開發(fā)時,雙方合作愉悅,但實力雄厚的一方聘任的律師通常天然自帶流氓屬性,在合同中會約定流氓條款“如果技術成果侵犯其他人的專利權,侵權責任完全由甲方(或乙方)來承擔”。然而,實際情況往往比較復雜,這樣簡單的約定對雙方都不太公平。
一種情形是,作為開發(fā)方的乙方有時為了要使甲方對結果滿意,通常會本著“甲方虐我千百遍,我待甲方如初戀”的態(tài)度,盡可能的給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技術開發(fā)成果。這個開發(fā)過程,實際上是由甲方負責提出需求,乙方想盡辦法來實現(xiàn)需求,乙方在該過程中往往是一個被動配合的過程,如果此時侵權責任完全由乙方來承擔,則對乙方是十分不公平的。
另一種情形是,乙方作為技術開發(fā)者,對于技術是最為了解的,很多研發(fā)人員對于該技術的起源脈絡以及該領域的專利持有者也比較熟悉。如果沒有這個條款的約束或者約定責任由甲方來承擔,乙方在開發(fā)過程中就會無所顧忌,導致技術成果無意或有意的侵權,此時甲方有苦難言。
因此,甲乙雙方應該根據(jù)雙方權利義務的分配,結合項目實際情況,來謹慎對待技術成果的侵權責任承擔問題。
第二種,孩子是誰的-技術成果的歸屬問題
叨逼叨和媳婦兒當初準備領結婚證前,去見丈母娘。
丈母娘問:將來你們家結婚了,家里的事兒說了算???”
叨逼叨小心回應:“自然是都聽我媳婦兒的“。
丈母娘很滿意的點了點頭,“這樣也不合適,你作為一個男人這么沒有地位也不好。我們家是很講道理的。這樣吧,以后你們家大事你說了算,小事兒我閨女說了算,至于什么是大事兒什么是小事兒,讓我閨女說了算”。
上述雖然是笑話,但在實際的合作開發(fā)中,卻真實存在這樣的笑話,某公司甲方與某高校乙方曾經簽訂一份委托開發(fā)合同,在合同中,對于技術成果約定如下:
“1、對于實質性的重大改進和發(fā)展,成果由甲乙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的,歸改進方所有,對方有優(yōu)先、優(yōu)價被許可,或者免費使用該技術的權利;
2、屬原有基礎上的較小的改進,雙方免費互相提供使用”。
但是,合同中并沒有定義什么情況下屬于“重大的實質性改進和發(fā)展”,什么情況下屬于“原有技術上的較小的改進”,導致這個合同條款形同虛設,完全起不到對雙方的任何約束作用。
第三坑,關系結束之后—技術成果的使用權
合作結束相當于約P完事兒,此時雙方的關系并沒有結束。在開發(fā)過程中的技術成果產生的專利權,可能會具有基礎專利的某些特征,后續(xù)雙方的業(yè)務可能會落入該專利的保護范圍。而且,結合到專利的地域性特征,有時這種約束不僅在體現(xiàn)在合作地所在國,而且也會在其它國家,例如:
第一,后續(xù)成果的使用權
如果合同中約定了技術成果的使用權歸屬一方所有,那么另一方以后是否有使用的權利,權利所有者是否不會追究以后萬一產生的侵權責任問題。
第二,后續(xù)成果如果轉讓
如果后續(xù)成果的權利人將專利權進行了轉讓或者許可給了第三方,那么先前合作的另一方是否依然對成果具有使用權?
第三,專利地域性
后續(xù)成果如果在合作地所在地國家申請了專利之后,權利人將此專利去其他國家也申請專利或者將其它國家的專利進行了轉讓,另一方是否依然具有使用權?
上述三個坑談到了合作或者委托開發(fā)中涉及的IP的三個問題,侵權的問題,成果的歸屬,成果的使用權。
合作或委托開發(fā)與約P有點像,開始雙方都憧憬著美好的合作過程,但是如果不對其中的IP條款進行謹慎處理,相當于約P不戴套,會給以后埋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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