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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等與廈門錦還鄉(xiāng)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一家網店因未經授權使用“小豬佩奇”的商標,連帶天貓公司一起被“小豬佩奇”的商標持有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該案件一審判決結果已出,法院裁定:被告網店在未獲原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銷售多款標有“PEPPA PIG”商標的服裝商品,欺騙誤導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主觀侵權惡意明顯,且銷售量巨大,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公司被判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700000元。
隨著《小豬佩奇》的熱播,“小豬佩奇”也成了流量明星。各行商家似乎都看準時機進行了“小豬佩奇”的周邊開發(fā)。但也有許多未經授權的商家借此盈利侵犯了“小豬佩奇”商標持有者的合法權益。去年就有一起玩具廠商被訴侵權 “小豬佩奇”獲賠15萬的案件(賠償版權方15萬元!中國玩具商因盜版小豬佩奇被罰點擊標題查看原文),近日又有一起小豬佩奇商標侵權案宣判。
2019年2月14日,杭州市余杭區(qū)法院就小豬佩奇的權利人針對網店賣家和平臺提起的著作權侵權及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裁判,認定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且容易導致混淆的侵權產品,并在網店大量銷售,侵犯了兩原告的涉案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被告銷售數(shù)量較大,同時為侵權產品生產商,為打擊源頭侵權,被告公司被判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70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專用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于商標侵權行為。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在未獲原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銷售多款標有“PEPPA PIG”商標的服裝商品,欺騙誤導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主觀侵權惡意明顯,且銷售量巨大,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附判決書全文
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等與廈門錦還鄉(xiāng)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浙0110民初15100號
原告: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倫敦市沃侖街45號。
訴訟代表人:尼古拉斯約翰·默里·高恩,財務主管。
原告: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倫敦市沃侖街45號。
訴訟代表人:尼古拉斯·約翰·默里·高恩,財務主管。
兩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善紅,浙江潤杭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時標,浙江潤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廈門錦還鄉(xiāng)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廈門片區(qū)象嶼路97號廈門國際航運中心D棟8層03單元E之一。
法定代表人:殷秀容。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龍美,福建秋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3幢5層506室。
法定代表人:張勇,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莉,浙江澤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滕衛(wèi)興,浙江澤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殷秀容。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龍美,福建秋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為與被告廈門錦還鄉(xiāng)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還鄉(xiāng)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殷秀容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善紅、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及被告殷秀容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林龍美、被告天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2、判令被告天貓公司刪除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店鋪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鏈接。3、判令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被告殷秀容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00萬元。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被告殷秀容承擔。庭審中,原告變更第三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00萬元,被告殷秀容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和理由:
原告系第17472451A號“”商標注冊人,該商標于2016年10月14日獲準注冊,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包括服裝;鞋(腳上的穿著物);帽子(頭戴);運動衣;運動鞋;運動帽;皮衣;皮鞋;皮帽;皮帶(服飾用);帶有貴重金屬尖的飾扣式領帶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本案中,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在被告天貓公司經營的“天貓平臺”(××)上開設名為“嬌人圣典旗艦店”的網店店鋪,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為該店鋪的注冊經營人。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在未獲原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銷售多款標有“”商標的服裝商品,欺騙誤導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主觀侵權惡意明顯,且銷售量巨大,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的上述行為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7條所禁止的未經商標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商標的侵權,應承擔商標侵權賠償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被告殷秀容應對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天貓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盡到審查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在天貓平臺上所銷售商品是否侵害原告所享有的案涉商標權的合理審查義務,未及時刪除案涉侵權商品鏈接,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殷秀容共同答辯稱,
一、原告沒有在民事起訴狀上蓋公章,不能確定起訴的內容就是原告的意思表示,故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fā)現(xiàn)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原告作為企業(yè)法人的,民事起訴狀上應當加蓋企業(yè)法人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法院受理起訴應具備的形式要件,且起訴的內容必須是原告本人的意思表示。然而被告收到的民事起訴狀上原告卻沒有蓋公章,只蓋授權代理人浙江冠鈺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因而不能確定起訴的內容就是原告的意思表示,故本案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法定要件,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二、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享有第9267536號的“嬌人圣典”商標專用權,在天貓平臺上出售的商品使用的商標為“嬌人圣典”,并非原告注冊商標“PEPPAPIG”。該“嬌人圣典”與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PEPPAPIG”存在明顯區(qū)別,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或混淆,錦還鄉(xiāng)公司并未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錦還鄉(xiāng)公司在天貓平臺上銷售部分產品使用“PEPPAPIG”并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不相同,而且錦還鄉(xiāng)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上都標注有自己的商標和吊牌,足以讓消費者區(qū)分產品的提供者和來源,所以不構成對原告所謂的商標侵權。
三、原告未實際使用第17472451A號的“PEPPAPIG”注冊商標,且無其他實際損失,依法不能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可見,若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雖然原告的“PEPPAPIG”商標已經由商標局合法核準注冊,但其注冊后并未實際使用該商標,同時原告至今也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的行為對其有其他損失存在,因此,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萬元明顯過高,且沒有任何依據,依法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訴稱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萬元,這是明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根據商標法及相關解釋規(guī)定,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況且,原告也未提供任何依據說明其損失賠償額是如何計算而來,因此,其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100萬元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因沒有任何依據而不應得到法院支持。錦還鄉(xiāng)公司銷售帶有“PEPPAPIG”商品總計831件,銷售總金額34034元,所得利益只有6444.8元。故此,原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萬元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應予以駁回。
五、無論錦還鄉(xiāng)公司是否存在侵害商標權行為,即使存在,被告殷秀容的行為也均屬于職務行為,不應當對原告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原告訴請被告殷秀容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原告也未能舉證證明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與被告殷秀容的財產存在混同。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法院采納如上答辯意見,依法公正地處理本案。
被告天貓公司答辯稱,一、天貓公司僅是提供信息發(fā)布平臺的服務提供商,僅提供發(fā)布信息的平臺,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發(fā)布者,也未直接實施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商標權的行為;二、天貓公司已盡到事先提醒注意義務,不存在主觀過錯。三、天貓公司盡到了事后合理注意義務。綜上,請求駁回原告針對天貓公司的訴訟請求。
兩原告、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被告天貓公司均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經審查,兩原告提交的證據均符合證據的三性原則,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至于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所提異議在本院認為部分予以回應。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及殷秀容提交的證據1嬌人圣典商標詳情打印件,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證據2與本案所涉商標無關,不予確認。被告天貓公司提交的證據,原告及其他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取得注冊號為第17472451A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類,服裝;鞋(腳上穿著物);帽子;運動衣等,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3日。原告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為商標共有人。
2018年5月25日,浙江冠鈺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飛帆在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證處的公證下使用公證處電腦登錄××(天貓網),在天貓店鋪“嬌人圣典旗艦店”下單購買相關8件服裝商品,并截取相關頁面,其中第一件商品名稱為“小豬佩奇t恤女長袖修身秋冬百搭衣服小朱佩琪上衣緊身體恤打底t恤”,售價39元,總銷量460986,評價78327,共有12個顏色分類,分別選擇“常規(guī)圓領長袖A80-白”、“常規(guī)圓領長袖A78-黑”兩個顏色分類加入購物車;第二件商品名稱為“小豬佩奇t恤女短袖衣服成人韓版修身學生社會佩琪半袖體恤t恤潮”,售價39元,總銷量159399,評價6783,共19個顏色分類,選擇其中兩個顏色分類加入購物車;第三件商品名稱為“小豬佩奇短袖T恤女夏ins同款佩琪t恤白色半袖上衣體恤社會人衣服”,售價39.9元,總銷量8844,評價2260,共63個顏色分類,選擇其中四個顏色分類分別加入購物車;之后統(tǒng)一下單支付價款305.6元,形成訂單編號為149461403367526556。2018年5月28日,公證員與汪飛帆在公證處辦公室對在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qū)長河街道江南大道480號濱海大廈接收的運單號為3362413010149的申通快遞進行拆包,對內裝物品進行拍照后由公證處重新封裝后交由汪飛帆保管。2018年6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證處出具(2018)浙杭之證字第5750號公證書。錦還鄉(xiāng)公司確認上述公證收取商品由其銷售。
當庭拆封上述公證書所附公證實物,顯示內含灰色短袖T恤一件,白色短袖T恤四件,白色長袖T恤一件,黑色長袖T恤一件,黑色短袖T恤一件,共計八件,款式均不同,其中四件衣服(包括一件白色長袖、二件白色短袖、一件灰色短袖衣服)上前胸正面有“PeppaPig”標識,服裝吊牌上均注明品牌“嬌人圣典”以及錦還鄉(xiāng)公司名稱。
另認定,錦還鄉(xiāng)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9日,注冊資本20萬元,唯一股東為殷秀容,經營范圍為互聯(lián)網銷售;服裝批發(fā)等。錦還鄉(xiāng)公司為注冊號為第9267536號“嬌人圣典”商標持有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包括服裝等。錦還鄉(xiāng)公司確認天貓店鋪“嬌人圣典旗艦店”由其注冊經營。
再認定,天貓公司系網絡交易平臺的運營商,依法提供增值電信業(yè)務,域名為tmall.com的天貓網由天貓公司公司經營。在天貓網注冊為用戶均需同意天貓公司制定的服務協(xié)議,服務協(xié)議要求用戶在淘寶平臺上不得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商品。原告確認涉案商品鏈接已不存在。
本院認為,兩原告系第17472451A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尚屬保護期限內,法律狀態(tài)穩(wěn)定,其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專用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本案中,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通過其天貓店鋪銷售的涉案四款產品前胸正面的“PeppaPig”標識明顯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使用行為。錦還鄉(xiāng)公司抗辯稱該標識僅起到裝飾美化作用,其商品使用的是“嬌人圣典”商標,本院認為,涉案商品名稱中均使用了“小豬佩奇”,與“PeppaPig”標識形成對應關系,更加強化了“PeppaPig”的商標識別作用,而整個商品名稱中并未體現(xiàn)“嬌人圣典”字樣,因此,錦還鄉(xiāng)公司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商品使用的“PeppaPig”標識與涉案商標的字母組成完全相同,僅字體、排布存在細微區(qū)別,應認定為近似商標。涉案商品為服裝,而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中亦包括服裝,因此,涉案商品屬于未經原告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且容易導致混淆的侵權產品。涉案商品吊牌中標注品牌“嬌人圣典”,錦還鄉(xiāng)公司亦確認其為“嬌人圣典”商標持有人,故應認定錦還鄉(xiāng)公司為涉案產品的生產者。綜上,錦還鄉(xiāng)公司生產上述侵權產品且通過天貓店鋪大量銷售,侵犯了兩原告的涉案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兩原告僅主張錦還鄉(xiāng)公司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而涉案侵權產品鏈接已不存在,故該訴請已無事實基礎,本院不再支持。關于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兩原告主張適用法定賠償,本院將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程度、兩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賠償數(shù)額。同時,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實:1、涉案三款商品鏈接:其中第一款售價39元,總銷量460986,評價78327,共有12個顏色分類,被控侵權產品為其中一個顏色分類;第二款售價39元,總銷量159399,評價6783,共有19個顏色分類,被控侵權產品為其中一個顏色分類;第三款售價39.9元,總銷量8844,評價2260,共63個顏色分類,被控侵權產品屬于其中兩個顏色分類;2、錦還鄉(xiāng)公司為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者;3、兩原告為維權進行公證、支出購物費305.6元及委托律師出庭。綜上,本院酌定賠償額為70萬元。錦還鄉(xiāng)公司抗辯稱涉案商品的銷量是店鋪開店以來的總銷量,期間更換過產品及圖片,因此,該銷量并非涉案產品的總銷量,本院認為,淘寶公司確認單個鏈接項下顯示的總銷量僅指該鏈接項下商品的總銷量,錦還鄉(xiāng)公司主張該鏈接更換過產品及圖片,但并未舉證證明,故該抗辯意見,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錦還鄉(xiāng)公司還抗辯稱涉案商標未實際使用,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首先,兩原告提供了授權他人使用涉案商標所生產的商品,表明兩原告已實際使用涉案商標;其次,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主要是針對商標連續(xù)三年未實際使用的情形,而本案涉案商標有效期自2016年10月14日始,至今并未滿三年,故該條款并無適用余地;綜上,對錦還鄉(xiāng)公司的上述抗辯意見,本院均不予采信。
被告殷秀容作為被告錦還鄉(xiāng)公司的唯一股東,不能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兩原告還主張?zhí)熵埞緲嫵蓭椭謾?,理由為天貓公司未盡到事先審查和及時刪除鏈接的義務,本院認為,天貓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平臺上發(fā)布的信息并不負有一般性的事先審查義務,涉案侵權情形也非顯而易見,兩原告也未舉證證明天貓公司存在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為存在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的情形,故兩原告關于天貓公司構成幫助侵權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對其針對天貓公司的訴請,本院均不予支持。天貓公司關于其不構成侵權的抗辯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廈門錦還鄉(xiāng)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700000元;
二、被告殷秀容對上述第(一)項被告廈門錦還鄉(xiāng)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原告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負擔2070元,被告廈門錦還鄉(xiāng)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殷秀容負擔1173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被告廈門錦還鄉(xiāng)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殷秀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成文娟
人民陪審員 鄭也平
人民陪審員 朱田根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洑嬋娟
來源:IPRdaily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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