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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萬娟 北京隆源天恒知識產(chǎn)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徐蘇明 北京隆源天恒知識產(chǎn)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原標題:淺談技術構思在生化領域專利申請創(chuàng)造性答復中的作用
生化領域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大多涉及復雜的反應過程,使其呈現(xiàn)實驗性強、可預測性低等特點,技術構思在其中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作為專利代理師,從本申請與對比文件之間因技術構思造成的差異出發(fā),可為創(chuàng)造性答復找到風向標。在此,筆者列舉兩個案例,總結技術構思在創(chuàng)造性答復中的作用,以期與各位同仁教學相長。
生化領域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大多涉及復雜的反應過程,使其呈現(xiàn)實驗性強、可預測性低等特點,技術構思在其中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技術構思是隱藏在技術方案或技術手段背后的原理、目的或者規(guī)律,一旦提出,就會有目的性地指引發(fā)明人去選取相應的技術手段以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如果現(xiàn)有技術給出了明確的技術路徑,沒有創(chuàng)造能力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只會沿用原路徑,而無法另辟蹊徑地發(fā)現(xiàn)其他路線。因此,基于不同的技術構思,采用的技術手段、形成的技術方案也往往不同。
作為專利代理師,從本申請與對比文件之間因技術構思造成的差異出發(fā),可為創(chuàng)造性答復找到風向標。在此,筆者列舉兩個案例,總結技術構思在創(chuàng)造性答復中的作用,以期與各位同仁教學相長。
案例一
案情簡介
該專利申請涉及減水劑及其制備方法,權利要求1的技術要點包括:(1)減水劑由聚醚大單體A(簡稱單體A)、不飽和羧酸單體B(簡稱單體B)和含膦酸基團的不飽和酯類單體C(簡稱單體C)共聚合成;(2)合成過程包括三步,第一步:膦酸化反應,小分子不飽和酸類與亞磷酸反應形成膦酸化產(chǎn)物;第二步:酯化反應,膦酸化產(chǎn)物與異構不飽和醇反應得到單體C;第三步:聚合反應,單體A、單體B和單體C按一定順序共混反應形成減水劑。
審查員在審查意見中指出對比文件1公開了減水劑包括單體A、單體B、不飽和磺酸類小單體(簡稱單體D)及不飽和膦酸類小單體(簡稱單體C’)的共聚物,與本申請的區(qū)別在于:本申請限定了制備步驟中包括膦酸化反應以及酯化反應,以及具體的步驟略微不同。針對上述區(qū)別,對比文件1中公開了采用膦酸類小單體參與共聚合制備減水劑,選擇具體的膦酸化反應以及酯化反應,以及具體的步驟都是本領域的常規(guī)選擇。因此,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常規(guī)技術手段得到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
分析思路
根據(jù)對比文件1背景技術和有益效果的描述,對比文件1的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為:將膦酸酯結構引入到減水劑分子結構中,小分子磷酸鹽能夠和水泥中的Ca2+形成絡合物,延緩水泥水化,延長凝結時間,以省去現(xiàn)場復配緩凝劑的工序。為實現(xiàn)該目的,對比文件1采用含有膦酸基團的單體C’與單體A、單體B和單體D共聚合,以將具有緩凝作用的膦酸酯結構引入到減水劑分子結構中。
然而,結合本申請背景技術中記載的技術問題,減水劑在水中不發(fā)生水解,在水泥水化過程中不能產(chǎn)生膦酸鹽,適應性較低。對比文件1中將各單體共聚形成共聚物,各單體同時作為共聚物的主鏈骨架,即,單體C’的膦酸基團位于主鏈上,其同樣存在本申請背景技術中所述的減水劑在水泥水化過程中不能產(chǎn)生膦酸鹽而適應性低的技術問題。
為了解決該技術問題,本申請的技術構思在于:采用特定結構的單體C與單體A和單體B共聚,單體C為不飽和醇類與膦酸化產(chǎn)物通過膦酸酯鍵結合的化合物,此時,單體C中由于不飽和酯類單體的不飽和鍵反應活性更強,聚合到減水劑的主鏈上,而膦酸基團—膦酸化產(chǎn)物則位于側鏈上,這樣不僅引入膦酸酯結構起到緩凝作用,該膦酸酯結構還可以隨著混凝土水化過程中體系pH增大,逐漸從主鏈上水解,釋放出特定種類的小分子膦酸鹽和醇羥基,其中:主鏈上的醇羥基能吸附混凝土從而保證減水劑更牢固地吸附在水泥上而不容易被黏土吸附,另外釋放出的小分子膦酸鹽與聚羧酸在黏土表面競爭吸附,從而降低粘土對減水劑的吸附,起到更優(yōu)異的減水和緩凝效果,提高了適應性。為實現(xiàn)上述技術構思,本申請對反應過程的先后順序進行優(yōu)化,即先膦酸化反應,后酯化反應,生成特定結構的單體C,單體C再與其它組分共聚合生成減水劑。最終使得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采用的單體不同,合成出的減水劑的分子結構不同,性能具有較大差異,對比文件1以四種單體形成的減水劑的性能和應用對本申請的三種單體形成的減水劑的性能和應用沒有給出有效的技術啟示,而且也沒有給出單體C’可隨著水化進行而分解的技術啟示。進而,本申請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常規(guī)技術手段的結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基于上述思路,筆者重新梳理了區(qū)別技術特征,在答復時提取了從屬權利要求中膦酸化產(chǎn)物的種類對權利要求1作了進一步限定,然后針對性地答復本申請和對比文件1由于技術構思的差異導致的技術方案和技術效果的根本性差異,該專利申請獲得授權。
案例小結
從案例一可以看出,盡管對比文件1與本申請采用了相似的組分和合成路徑,但因為二者的技術構思并不相同,則相似技術特征如單體C在本申請中的作用和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不能由對比文件1中單體C’推導得出。此時,本領域技術人員并不容易以對比文件1中的技術方案為起點,從公知常識中得到技術啟示,對對比文件1進行改進以形成本申請的技術方案。
案例二
案情簡介
該案例涉及雙層結構的組織結扎夾及其制備方法,權利要求1的技術要點包括:(1)結扎夾包括內夾和外夾,外夾由聚乙交酯制成,內夾由聚乙交酯和聚三亞甲基碳酸酯共混物制成;(2)公開了內夾和外夾的配合關系。
審查員在審查意見中指出對比文件1公開了本申請結扎夾的結構,與本申請的區(qū)別在于:外夾由聚乙交酯制成,內夾由聚乙交酯和聚三亞甲基碳酸酯共混物制成;內夾和外夾配合處的防脫部結構不同。針對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對比文件2公開了止血結扎夾分內層和外層,外層為聚乙交酯,內層由生物可降解脂肪族聚酯制成,生物可降解脂肪族聚酯為乙交酯、丙交酯、己內酯中的至少一種和2,2二甲基三亞甲基環(huán)碳酸酯、三亞甲基碳酸酯、甲基三亞甲基環(huán)碳酸酯中的至少一種的共聚物。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及公知常識得到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
分析思路
對比文件1公開了結扎夾的結構,但沒有對結扎夾的材料進行限定。對比文件2公開了內層由乙交酯和碳酸酯聚合生成的共聚物制成,是由1種共聚物制成內層;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高結扎夾的人體吸收效率,為實現(xiàn)該目的,其采用易于降解的乙交酯-碳酸酯共聚物以利于人體在短時間內對結扎夾降解吸收,避免對人體組織產(chǎn)生長期的異物刺激,減少并發(fā)癥。
但本申請的內夾由聚乙交酯和聚三亞甲基碳酸酯共混物制成,即,先分別將乙交酯自聚合生成聚乙交酯,三亞甲基碳酸酯自聚合生成聚三亞甲基碳酸酯,然后將2種聚合物混合制成內層;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除控制結扎夾的降解速率外,更重要的在于避免降解初期由于聚合物分子結構解聚導致的結扎夾功能失效?;诖思夹g問題,本申請采用2種不同化學結構和理化性質的特定聚合物共混,形成具有特殊的三維互穿網(wǎng)絡結構的共混物,在降解階段,共混物兩相共同起支撐作用,可以避免由于聚乙交酯降解速度快導致短時間內強度衰減快的問題,而且,通過2種聚合物性質的互補,使材料軟硬適中,與組織相容性更好。而對比文件2中采用1種共聚物,在降解時沒有先后順序,一旦共聚物降解,其支撐結構將出現(xiàn)崩塌。
可見,對比文件2和本申請的發(fā)明構思完全不同。對比文件2的共聚物與本申請的共混物為完全不同的方案,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取得的技術效果不同,由此打破了審查員認定的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及公知常識存在結合啟示的邏輯鏈。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在答復時從說明書中提取技術特征“聚乙交酯與聚三亞甲基碳酸酯按質量比90:10至70:30共混”對權利要求1進行了進一步限定,并基于上述分析過程中的思路進行了答復,該專利申請獲得授權。
案例小結
從案例二可以看出,倘若在進行技術特征對比時,能夠從發(fā)明構思的角度充分對比本申請和現(xiàn)有技術的差別,再識別出二者在技術方案之間的實質性區(qū)別,即,內夾由聚乙交酯和聚三亞甲基碳酸酯共混制成,基于此著重論述聚乙交酯和聚三亞甲基碳酸酯之間的協(xié)同作用,強調本申請與對比文件的技術差異,本領域技術人員也就難以從該對比文件獲得技術啟示。
結論
筆者認為,技術構思集中體現(xiàn)了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技術效果之間的關聯(lián)性。在面對審查意見質疑創(chuàng)造性時,準確深入了解本申請的技術構思,把握技術方案的實質區(qū)別,將區(qū)別技術特征與技術構思相關聯(lián),論證采用所述區(qū)別技術特征的理由或原因以及其起到的作用,并在本申請與對比文件中找到相應依據(jù),會讓審查意見答復有理有據(jù),更容易說服審查員,從而獲得授權。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生化領域依賴于復雜的反應過程,僅通過技術構思描述難以支撐技術效果,還應當給出實驗數(shù)據(jù),尤其應當提供與本申請的創(chuàng)造性相關的實施例和對比例,通過對比說明本申請可以獲得更為顯著的技術效果(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均采用了相應的對比論據(jù)來突出本申請的優(yōu)勢),以防止審查員采用有限次實驗的相關觀點來否認本申請的創(chuàng)造性。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萬娟 北京隆源天恒知識產(chǎn)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徐蘇明 北京隆源天恒知識產(chǎn)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淺談技術構思在生化領域專利申請創(chuàng)造性答復中的作用(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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