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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西法院
十大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本次發(fā)布的10個案例體現(xiàn)了全省法院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激勵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促進文化繁榮、維護公平競爭,全力打造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高地的生動實踐。10個案例的典型意義具體體現(xiàn)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激勵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促進文化繁榮的價值導向。案例1合理界定利用傳統(tǒng)元素進行創(chuàng)作的陶瓷作品的保護范圍,防止傳統(tǒng)陶瓷元素和公有元素為他人所壟斷。案例3明確網店商品宣傳攝影作品的保護范圍應排除慣用的場景等公有領域知識成果,正確把握公共利益,防止權利濫用。案例5明確了計算機軟件用戶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裁判規(guī)則。
二是彰顯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理念。案例2按照知識產權權利許可使用費計算方法確定賠償金額,有效體現(xiàn)知識產權市場價值。案例4按照實際損失計算方法確定賠償基數,對故意侵權且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權利人賠償請求。案例6區(qū)別侵權情節(jié),合理確定制造商、銷售商承擔侵權責任的比例大小,切實加大溯源打擊。
三是展現(xiàn)了為經濟高質量發(fā)展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huán)境的司法作為。案例7依法對中醫(yī)藥行業(yè)發(fā)展過程中多發(fā)高發(fā)的“傍名牌”、“搭便車”的違法行為進行規(guī)制。案例8明確了網絡經營者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須擔責的裁判規(guī)則;案例9明確經營者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力的標識設置為網頁推廣鏈接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四是發(fā)揮了運用刑事制裁手段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功能。案例10明確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或授權,通過“私設服務器”的方式侵犯游戲作品著作權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將加大刑事制裁力度,震懾知識產權犯罪。
一、傳統(tǒng)“二方連續(xù)紋飾”陶瓷蓋碗茶杯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景德鎮(zhèn)市耘和瓷文化有限公司與景德鎮(zhèn)溪谷陶瓷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一審: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珠山區(qū)人民法院(2021)贛0203 知民初209 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贛02民終171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創(chuàng)作者通過對二方連續(xù)的單位紋飾圖樣、顏色和排列組合方式進行選擇,并添加其他元素以達到獨特的審美意義,從而形成作者的“獨特印記”,在傳承的基礎上創(chuàng)新,符合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其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基本案情
原告景德鎮(zhèn)市耘和瓷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耘和公司)向江西省版權局登記了美術作品《綻放》,該作品為蓋碗茶杯,杯身正面畫有葫蘆形線條內有“吉”字圖案標識,杯子底部、杯蓋及杯托的圖案均采用花朵、枝莖元素組成二方連續(xù)裝飾圖案。被告景德鎮(zhèn)溪谷陶瓷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溪谷公司)在淘寶網店銷售“山音”陶瓷蓋碗茶杯,杯身正面有葫蘆形線條內“山音”字樣。耘和公司認為溪谷公司銷售的茶杯侵害了其著作權,訴至法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設計者將傳統(tǒng)二方連續(xù)裝飾圖案經過挑選、變換并配以相應色彩及變異的漢字造型融匯而成的圖案具有審美意義,其思路雖來源于傳統(tǒng)元素,但是整體構圖展示出設計者自身的個性印記,體現(xiàn)設計者獨特的智力選擇與判斷,達到了一定水準的智力創(chuàng)造高度,符合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該作品應受到法律保護。但現(xiàn)有證據難以確定涉案作品的創(chuàng)作形成時間,溪谷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其在淘寶店鋪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時間早于案涉作品的登記時間。被訴侵權產品上二方連續(xù)裝飾圖案中的纏枝紋、花朵均與耘和公司作品上的纏枝紋、花朵在樣式、形態(tài)上存在區(qū)別,不認為構成實質相似,不應認定被訴侵權產品構成侵權,遂維持一審駁回耘和公司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例是涉及傳統(tǒng)元素陶瓷作品獨創(chuàng)性判斷、作品保護起始時間確定的典型案例。本案認定在傳統(tǒng)元素的基礎上進行創(chuàng)新運用,具備創(chuàng)作者獨特的設計風格的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從而有利于激發(fā)陶瓷從業(yè)者對傳統(tǒng)陶瓷元素傳承和創(chuàng)新的積極性,繁榮陶瓷市場,促進文化進步;本案也對傳統(tǒng)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創(chuàng)新具有一定的導向作用。同時,在侵權判斷標準上采用高標準、嚴要求,一定程度上能夠防止傳統(tǒng)陶瓷元素和公有元素為他人所壟斷,防止權利擴張。
二、品牌授權方應對被授權人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陳某與江西凌渲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武漢貓人云商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一審: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贛10民初491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商標權人與商標被許可使用人雖約定被訴侵權產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與商標權人無關,但商標權人對被訴侵權產品在上架銷售前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進行了審查,且商標許可使用費按照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計算,該被訴侵權產品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商標被許可使用人與商標權人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創(chuàng)作完成了一系列美術作品并取得《作品登記證書》。被告武漢貓人電子商務公司(以下簡稱貓人公司)與被告江西凌渲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凌渲公司)簽訂的授權協(xié)議約定:貓人公司授權凌渲公司使用涉案貓人商標;若由于凌渲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引起知識產權糾紛,凌渲公司應當承擔一切侵權費用;凌渲公司在產品生產前需要向貓人公司提供產前封樣、工藝單進行產品產前確認。貓人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上架前進行了審查。陳某從淘寶網凌渲公司經營的“貓人服飾旗艦店”店鋪購買四種被訴侵權產品,第一種產品每件3條,月銷量1011件,該產品上架時間為2020年8月13日,下架時間2021年8月1日;第二種產品每件3條,月銷量456件,該產品上架時間為2021年5月27日,下架時間為2021年8月14日;第三種產品每件2條,月銷量26件,該產品上架時間為2021年6月16日,下架時間為2021年8月1日;第四種產品每件3條,月銷量42件,上架時間為2021年6月17日,下架時間為2021年7月29日。凌渲公司確認其在網頁銷售產品上的圖案與陳某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近似。被訴侵權產品標牌上載明品牌方為貓人公司等。凌渲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每盒的利潤是8-10元。陳某認為凌渲公司、貓人公司存在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請求法院判決凌渲公司、貓人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455540元并承擔合理維權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凌渲公司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且其當庭自認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上的圖案與陳某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近似,凌渲公司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貓人公司授權凌渲公司使用其商標,從天貓店鋪“貓人服飾旗艦店”和產品上標牌均讓購買者有理由相信貓人公司系被訴侵權產品的提供者。雖然在凌渲公司和貓人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中約定了若凌渲公司侵犯了他人知識產權應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但貓人公司對授權產品有“產前確認”,其中包括對產品的專利、商標、著作權的查新,即其對產品的知識產權有審查的義務和責任。而且,商標許可使用費按照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計算,故貓人公司應對案涉的著作權侵權行為與凌渲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被訴侵權產品上包含“貓人”商標和涉案作品著作權等多個知識產權。貓人公司確認“貓人”商標使用費為2元/條,“貓人”作為內衣的知名品牌,“貓人”商標的知識產權貢獻率應高于陳超設計圖案的著作權,故酌定以1.5元/條確定為案涉作品著作權許可使用費。陳某主張以每年6月為夏季上市時間,計算截止至2021年7月底,被訴侵權產品總銷售量為(1011件/月×3×14月)+(456件/月×3+26件/月×2+42件/月×3)×2月=45554條。夏季的銷量應為全年銷售量的峰值,法院酌定按峰值的一半作為全年平均銷售量,即凌渲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為45554條÷2=22777條,結合每條1.5元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凌渲公司應承擔的侵權費為34165.5元(22777條×1.5元/條=34165.5元)。判決凌渲公司和貓人公司停止侵權,共同賠償陳某經濟損失34165.5元和合理開支1635元。
典型意義
本案例是品牌授權方對被授權方侵犯他人著作權承擔共同賠償、商品包含多個知識產權進行精細化計算賠償金額的典型案例。本案例中銷售商、生產商均不是商標權人,在銷售商與商標權人約定商標權人不承擔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責任的情況下,本案對商標權利人責任承擔的情形做了較清晰的分析,判決銷售商和商標權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同時,本案查清了單個被訴侵權產品的總利潤和單個被訴侵權產品中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價格后,分析涉案商標和著作權在被訴侵權產品中的作用,參考商標轉讓許可使用費的價格,酌定出合理的單個被訴侵權產品涉案著作權的價格,精細化計算出本案的侵權賠償數額。本案處理反映了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體現(xiàn)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導向。
三、仿拍“網紅服裝”照片著作權侵權案
朱某某與樂某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一審: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贛10民初453號;二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贛民終132號〕
裁判要旨
主要展示服裝的拍攝照片是否構成攝影作品,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判斷:1.模特的獨特選擇;2.攝影師的拍攝角度、距離、光線、明暗、光圈、濾鏡、閃燈等拍攝因素是否具有個性化的選擇;3.攝影師對被拍攝場景或人物是否進行了獨創(chuàng)性的安排;4.攝影師對照片的后期處理。
判斷仿拍照片與被仿拍照片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應當比較仿拍照片與被仿拍照片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是否相似,而對于被仿拍照片中屬于思想、公有領域的知識成果以及非獨創(chuàng)性(如有限的表達、慣用的場景)的表達的部分應當排除。如果仿拍照片與被仿拍照片整體構圖相似,但這種相似不是對被仿拍照片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部分的相似,則仿拍者的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基本案情
為了宣傳推廣中國風唐裝男士牛仔套裝服裝,原告朱某某委托攝影師楊某某拍攝多組模特身穿中國風唐裝男士牛仔套裝的攝影圖片(以下簡稱涉案照片),雙方約定涉案照片的著作權由朱某某享有。朱某某將涉案照片上傳到其注冊經營的“綠葉家具日用品”店鋪內,首次向公眾公開發(fā)表。之后一段時間,中國風唐裝男士牛仔套裝服裝成為銷售量較大的“網紅服裝”。被告樂某在拼多多平臺經營的“零下一度男裝”銷售同款服裝。樂某委托某工作室仿照涉案照片中模特的姿勢身穿同款服裝拍攝了多組照片。經過對比,在樂某重新拍攝的照片中,模特與涉案照片中的模特不一致,且模特的姿勢、神態(tài)、攝影設備的型號、鏡頭型號、照片的光圈值、ISO感光、焦距、閃燈與涉案照片也不相同。樂某在其店鋪的銷售鏈接中使用的是其仿拍的同款服裝照片。朱某某認為樂某侵犯了涉案照片的著作權,訴至法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某的涉案照片整體構圖簡單、模特動作單一,屬于公有領域中服裝拍攝圖經常使用的動作,但其在模特的挑選、拍攝角度、光線等因素上進行了個性化的選擇和安排,因此朱某某的涉案照片具有獨創(chuàng)性,屬于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攝影作品,但整體的獨創(chuàng)性程度不高。樂某仿拍的被訴侵權照片與相應的涉案照片相比,兩者模特的神態(tài)以及光圈、焦距均有所區(qū)別,體現(xiàn)了攝影師的個性化選擇的成果,因此樂某的仿拍照片也有獨創(chuàng)性,也屬于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攝影作品。雖然樂某委托的攝影師仿拍被訴侵權照片之前接觸了朱某某的涉案照片,兩者照片的相似體現(xiàn)在對場景的布置以及模特姿勢的安排上,但這兩部分都屬于服裝拍攝中的慣用思想和公有領域的知識成果,樂某的被訴侵權照片與朱某的涉案照片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故樂某將被訴侵權照片置于其開設的店鋪中的行為不構成對朱某某涉案照片的著作權侵害,因此駁回了朱某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例是涉及仿拍他人“網紅服裝”照片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新類型案件。本案例從模特的選擇、拍攝角度選擇、拍攝場景的安排、后期制作等四個方面分析主要展示服裝的攝影照片是否構成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攝影作品。厘清了仿拍他人“網紅服裝”照片的攝影照片是否構成攝影作品,和“網紅”服裝照片與仿拍的“網紅服裝”照片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標準。該案的判決,有助于主要展示服裝的攝影照片的合理保護,有利于網上服裝出售行業(yè)的規(guī)范發(fā)展,促進數字平臺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四、“雅思真題集”著作權侵權案
北京新東方大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劉某、鄭某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一審: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贛09知民初34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獲得著作權權利人合法授權的獨家經銷商,享有相關作品在限定范圍內的排他性發(fā)行權,即享有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有權對銷售侵權復制品的侵權行為予以制止并要求賠償損失,系適格的原告。以自己或他人身份信息經營多家網店,以銷售侵權產品為主的,可以認定該行為屬于“以侵權為業(yè)”。
基本案情
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及其子公司北京新東方大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東方公司)經劍橋大學出版社確認,有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獨家經銷《劍橋雅思官方真題集4-15》系列書刊紙本,新東方公司銷售該圖書的單本利潤為25.6元。2021年6月2日,新東方公司發(fā)現(xiàn)在電商平臺名為“博世書室”店鋪未經授權,銷售且僅銷售“劍橋雅思真題4-15全套”商品,銷量為28215本,交易成功金額為188382元。該網店登記經營者為劉某,實際經營者為鄭某,鄭某曾多次有償以劉某或其他人身份信息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并注冊網店,銷售被訴侵權圖書。新東方公司認為劉某、鄭某侵犯其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劉某、鄭某停止侵權、賠償其200萬元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新東方公司系涉案圖書在國內的獨家授權經銷商,享有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即排他性發(fā)行權。鄭某銷售侵權復制品侵害了新東方公司能夠從經銷行為中獲取的權益,新東方公司有權制止并要求賠償損失。劉某、鄭某分別作為侵權店鋪的登記經營者、實際經營者,均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鄭某通過多家店鋪銷售侵權圖書,屬于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yè),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遂以新東方公司銷售涉案圖書單本獲利25.6元×侵權品銷量28215本為賠償基數,按照3倍計算懲罰性賠償額,合計25.6元/本×28215本×(1+3)=2889216元,超過了新東方公司200萬元的訴訟請求。遂判決鄭某賠償新東方公司200萬元,劉某在侵權產品銷售額188382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例是打擊網絡銷售盜版書著作權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件。本案著作權人作出的獨家授權銷售商確認函,實際上是授權該經銷商獨家的發(fā)行權,經銷商發(fā)現(xiàn)他人銷售同款圖書,可以作為原告起訴。本案將實際經營者以他人身份信息惡意注冊多家網店售賣盜版圖書的行為定性為“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yè)”,將侵權銷量與權利人利潤作為計算權利人損失的事實依據,并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顯著提高了售賣盜版圖書的侵權成本,有力震懾盜版侵權行為。此外,對登記經營者侵權責任的認定及與實際經營者精細化區(qū)分賠償責任,有助于警醒公眾借名開店可能構成知識產權侵權,從而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意識。
五、涉外鋼結構詳圖設計軟件著作權侵權案
天寶解決方案公司與九江市現(xiàn)代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現(xiàn)代壓力容器有限公司、江西中昌建筑規(guī)劃設計院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審: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贛02知民初25號〕
裁判要旨
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為外國人,在另一國首次發(fā)表該軟件的,著作權人屬于《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該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與侵權人公司注冊地址相同的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二公司存在混同經營行為的,無需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計算機軟件侵權場所懸掛其他公司銘牌,該公司無工作人員在該侵權場所辦公,無需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天寶解決方案公司(以下簡稱天寶公司)為芬蘭公司,在美國首次公開出版發(fā)表Tekla系列計算機軟件。Tekla系列計算機軟件為鋼結構詳圖設計軟件,通過先創(chuàng)建三維模型后自動生成鋼結構詳圖和各種報表來達到方便視圖的功能。被告九江市現(xiàn)代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江鋼結構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復制、安裝、使用多個版本的Tekla計算軟件。經法院證據保全,發(fā)現(xiàn)被告九江鋼結構公司辦公場所有14臺電腦中安裝有案涉軟件40套。被告江西現(xiàn)代壓力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xiàn)代壓力容器公司)注冊登記的住所地與九江鋼結構公司一致,兩公司的監(jiān)事為同一人。九江鋼結構辦公場所走廊上懸掛有“江西中昌建筑規(guī)劃設計院有限公司現(xiàn)代設計所”銘牌。天寶公司以九江鋼結構公司等侵犯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天寶公司為芬蘭公司,Tekla系列計算機軟件在美國首次公開出版發(fā)表,芬蘭、美國與中國均為《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天寶公司是案涉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其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受我國法律保護。九江鋼結構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擅自復制、安裝涉案Tekla系列軟件,用于經營并獲取利益,屬于商業(yè)使用,侵犯了天寶公司依法享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現(xiàn)代壓力容器公司的注冊地址雖與九江鋼結構公司注冊地址相同,但兩公司均為獨立法人,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兩公司的股東僅存在部分重合,現(xiàn)有證據不能證實二公司存在混同經營行為,現(xiàn)有證據難以達到證明現(xiàn)代壓力容器公司為案涉計算機軟件使用者的證明目的,現(xiàn)代壓力容器公司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江西中昌建筑規(guī)劃設計院有限公司注冊地為南昌市,雖然安裝有案涉計算機軟件的電腦所在辦公場所墻壁上懸掛該公司銘牌,但該公司未派員工在九江鋼結構公司工作,該公司也無需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判令九江鋼結構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68萬元。一審判決后,當事人雙方均未上訴,并已實際履行判決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例是同等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分清承擔侵權責任主體的典型案例。涉案計算機軟件在鋼結構行業(yè)具有較高知名度,該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系外國公司,該涉外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同時,本案準確界定各被告責任,對無證據證明實施了侵權行為的主體,依法判決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判決對商業(yè)性使用盜版軟件的行為予以打擊,保障涉外企業(yè)作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推進企業(yè)使用軟件正版化和改善軟件產業(yè)發(fā)展環(huán)境,激勵技術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
六、涉“SPALDING”籃球商標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SGG利是高有限公司、斯伯丁體育用品(中國)有限公司與南昌偉眾實業(yè)有限公司、南昌斯帕林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南昌百動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晁雙燕、袁星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一審: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贛01民初641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贛民終127號判決〕
裁判要旨
對網絡銷售侵害知識產權產品案件,應以打擊侵權源頭為原則,在查明侵權產品銷量、銷售額、權利人利潤率等事實基礎上,依法明確區(qū)分制造者、銷售者、連帶責任人、共同侵權人等各知識產權侵權主體的責任,并根據案件事實合理確定制造者、銷售者就侵權商品單筆銷售承擔侵權責任的比例。
基本案情
SGG利是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是高公司)、斯伯丁體育用品(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伯丁公司)分別系籃球相關商品“SPALDING”商標的商標權人、排他性許可使用人。南昌偉眾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眾公司)在天貓及拼多多兩家店鋪、南昌斯帕林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帕林公司)和南昌百動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動公司)在各自拼多多店鋪分別銷售偉眾公司制造的“SAINRANG”等標識的籃球8380件、26982件、28506件、187件。晁雙燕系斯帕林公司的一人股東,袁星幫助上述拼多多三家店鋪發(fā)貨,偉眾公司曾因銷售上述侵權商品受到行政處罰,且其申請注冊“SAINRANG”等商標亦曾被不予注冊或被宣告無效。利是高公司、斯伯丁公司起訴請求偉眾公司、斯帕林公司、百動公司、晁雙燕、袁星承擔侵害涉案商標權責任。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本案構成商標侵權,晁雙燕應與斯帕林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袁星構成幫助侵權,商標權利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為銷量64055×平均銷售單價71×利潤率10%=454790.5(元),并對制造商和銷售商,按照各承擔侵權商品單筆銷售造成損失的60%、40%計算出偉眾公司、斯帕林公司、百動公司分別應承擔損失賠償額373302.38元、80957.04元、531.08元,因偉眾公司構成惡意重復侵權對其適用1倍懲罰性賠償,判令公司一人股東晁雙燕與斯帕林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酌定共同侵權人袁星連帶承擔侵權人部分責任,并酌定本案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二審法院最終判決提高賠償金額至93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例是對網絡銷售侵害他人商標權產品賠償責任精細化計算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本案涉案商標在籃球行業(yè)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在籃球商品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容易讓相關公眾認為二者存在某種聯(lián)系,產生混淆,且被訴侵權人申請注冊被訴侵權標識被宣告無效或駁回,亦曾因使用被訴侵權標識被行政處罰,法院認定該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并針對網絡銷售數量、金額及多主體侵權特點,依法確定制造商、銷售商、連帶責任人、共同侵權人責任,從高認定制造商的侵權責任比例,精細化計算權利人侵權損失并適用懲罰性賠償,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平衡了商標權利人、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懲罰力度,進行溯源打擊,服務和保障營商環(huán)境優(yōu)化升級的職能作用。
七、涉網上銷售“仁和”藥品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江西中進藥業(yè)有限公司與長春市靠山莊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贛09知民初26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在電商平臺上使用他人商標作為檢索引流關鍵詞,并在商品名稱、商品詳情中擅自使用他人商標,但實際銷售第三方同類藥品的行為,構成對他人商標的商標性使用,構成商標侵權。擅自他人商品的外包裝、說明書等圖片為第三方同類商品做宣傳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與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仁和(集團)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和公司)是“仁和”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經授權,江西中進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進公司)負責涉案“仁和”牌藥品的包裝設計、商標授權及獨家經銷,并可單獨提起商標訴訟。長春市靠山莊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春靠山莊大藥房)在拼多多平臺店鋪內銷售“愛力生”牌某藥品時,擅自使用“仁和”作為檢索引流關鍵詞,并在商品名稱、商品主圖、商品詳情中擅自使用“仁和”字樣及“仁和”牌藥品的外觀包裝等圖片。后中進公司向長春靠山莊大藥房出具律師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刪除侵權圖片和鏈接。長春靠山莊大藥房收函后,刪除了“仁和”牌藥品的網頁宣傳圖片,但并未刪除案涉鏈接,在商品名稱和商品詳情(參數)頁中仍保留“仁和”字樣。中進公司認為長春靠山莊大藥房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并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長春靠山莊大藥房在拼多多平臺上使用“仁和”作為檢索引流關鍵詞,并在商品名稱、商品詳情中擅自使用“仁和”商標,但實際銷售“愛力生”牌藥品(第三方同類藥品)的行為,構成對“仁和”商標的商標性使用,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其擅自“仁和”牌藥品的外包裝、說明書等圖片為第三方同類藥品做宣傳,并其在商品詳情中說明“愛力生”牌藥品與“仁和”牌藥品為同品同廠同批號同效果產品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與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關于賠償金額的認定,在長春靠山莊大藥房未舉證證明涉案侵權藥品的銷量及利潤的情況下,參考中進公司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確定賠償額為353800元。同時考慮長春靠山莊大藥房與中進公司曾有業(yè)務往來,在收到要求立即停止侵權的律師函后,依然存在僥幸心理與攀附行為,利用“仁和”商標引流,繼續(xù)實施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觀惡意明顯,侵權行為嚴重,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長春靠山莊大藥房承擔賠償數額一倍的懲罰性賠償款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712702元。
典型意義
本案例系網絡環(huán)境下銷售藥品利用他人商標宣傳產品、設置關鍵詞引流的典型案例。此種惡意引流、虛假宣傳、貨不對板的現(xiàn)象,擾亂了數字經濟營商環(huán)境,不僅侵犯了權利人的商標權益,分流了原屬于權利人的市場,也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本案將其定性為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在權利人向侵權人發(fā)出停止侵權的通知、侵權人仍未完全停止行為后,適用懲罰性賠償,體現(xiàn)了對數字賦能行業(yè)中知識產權嚴保護的司法理念,有助于為數字經濟發(fā)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
八、無人機電機宣傳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廣州億航智能技術有限公司與南昌三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新拓實業(yè)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贛01民初736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贛民終379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經營者之間的經營范圍不相同但存在一定關聯(lián),如產業(yè)上下游供銷關系,若經營者破壞他人競爭優(yōu)勢、為自己或他人爭取競爭優(yōu)勢的,經營者之間也可形成間接的競爭關系。當經營者的宣傳行為系通過暗示交易信息,故意攀附他人商譽,客觀上易使消費者誤解其商品擁有較高的整體性能,從而為自身獲得潛在競爭優(yōu)勢,則該行為屬于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廣州億航智能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航公司)生產的無人機被評為“中國無人機十大品牌”。南昌三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瑞公司)負責無人機電機等產品的生產并開辦了“tmotor.com”網站,江西新拓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拓公司)負責銷售并經營“tmotor.com”網站,且是“T-MOTOR”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新拓公司未經億航公司許可,擅自在其網站頁面使用“億航184”載人無人機圖片,并在圖片右下方標注“載人動力系統(tǒng)”。另億航公司自身不生產無人機電機產品,其與新拓公司在非載人無人機項目上存在上下游供銷關系。后該網站圖片被研究機構“Wolfpack Research”(以下簡稱WPR)公司利用并對外發(fā)布做空報告,認為億航公司“使用的是T-MOTOR,是愛好級電機,不能用于航空航天。”億航公司認為,該報告引發(fā)公眾對億航公司載人無人機安全的極大擔心,致使億航公司股價大幅下跌,故向法院起訴要求三瑞公司、新拓公司連帶承擔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億航公司載人無人機在該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三瑞公司、新拓公司擅自使用無人機產品圖片宣傳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生產、銷售的電機被用于億航公司的載人無人機上,從而給三瑞公司、新拓公司的電機帶來一定的競爭優(yōu)勢。三瑞公司、新拓公司的涉案商業(yè)宣傳行為攀附了億航公司在載人無人機領域的商譽,擾亂了該行業(yè)正常的競爭秩序,損害他人權益,屬于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三瑞公司、新拓公司與億航公司不存在競爭關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三瑞公司、新拓公司連帶賠償億航公司經濟損失(包括維權合理開支)1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例系網上宣傳攀附他人商譽的新類型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本案宣傳行為不屬于典型的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行為,即經營者不是對自身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等以文字形式進行直接描述宣傳,而是將他人產品圖片放置在自己經營的網站上進行宣傳。本案判決,除明確了屬于產業(yè)上下游供銷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可形成間接的競爭關系外,還將通過暗示交易信息,故意攀附他人商譽,為自身獲得潛在競爭優(yōu)勢的宣傳行為認定為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行為。該判決較好保護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規(guī)范行業(yè)市場出現(xiàn)的新型虛假宣傳行為作出了指引,有助于維護行業(yè)經營秩序和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
九、涉“關鍵詞鏈接引流”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江西綠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與合肥金果緣視覺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贛07民初957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贛民終718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存在同業(yè)競爭關系的公司擅自將他人公司的商業(yè)標識設置為搜索關鍵詞進行廣告推廣,搜索結果指向自己公司網站,以增加自己公司網站被訪問的數量,提高其產品知名度和銷售機會,干擾對方公司的正常商業(yè)推廣和對外營銷活動,破壞相關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江西綠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萌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3日,在果蔬分選處理行業(yè)持續(xù)使用“綠萌”標識從事經營活動,在果蔬處理機械領域形成了一定的專業(yè)品牌形象和業(yè)界口碑。此外,該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注冊了第11010664號“綠萌”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項目為第7類,包括農業(yè)器械、食品包裝機、水果剝皮機等。合肥金果緣視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果緣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6日,經營范圍也包括果蔬采后處理設備。2020年9月23日,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綠萌水果分選機”,搜索結果指向金果緣公司網站的推廣鏈接,網面內容為金果緣公司產品信息及報價,并標明了金果緣公司的聯(lián)系電話和經營地址。綠萌公司以金果緣公司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訴至法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綠萌”系綠萌公司的企業(yè)字號和注冊商標,綠萌公司在果蔬分選處理行業(yè)多年持續(xù)使用“綠萌”從事經營活動,“綠萌”在相關消費者群體中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可以認定為屬于有一定影響力的標識。金果緣公司與綠萌公司具有競爭關系,金果緣公司擅自將“綠萌水果分選機”字樣設置為搜索關鍵詞進行廣告推廣的行為最大受益者就是金果緣公司。即使金果緣公司成立僅兩年,根據基本商業(yè)邏輯判斷,應認定金果緣公司應當知曉該侵權事實,百度搜索推廣的關鍵詞系金果緣公司設置。一審法院認定金果緣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綜合考慮本案各因素酌定金果緣公司賠償綠萌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例是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yè)字號和注冊商標設置搜索關鍵詞引流到自身公司網站的典型案例。搜索引擎是互聯(lián)網時代企業(yè)開展網絡營銷活動的重要技術工具,也是普通消費者獲取企業(yè)產品信息的重要途徑。本案中被告使用競爭對手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業(yè)標識作為搜索引擎的關鍵詞并鏈接自家網站,實施惡意引流的網絡營銷,干擾消費者檢索準確、真實的商業(yè)信息,致使消費者對相關產品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該案判決立足于當前互聯(lián)網搜索平臺技術高速創(chuàng)新場景下市場競爭秩序,對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提供司法保護,對維護和促進網絡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十、涉“傳奇游戲”侵犯著作權罪案
劉某、姚某等九名被告人侵犯著作權罪案〔一審:江西省上饒市廣信區(qū)人民法院(2020)贛1121刑初213號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未經游戲軟件著作權的授權,私下下載游戲軟件改編,并架設服務器,對外吸引玩家充值,非法經營數額巨大,且改編后的游戲與享有著作權的游戲軟件基本相同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基本案情
韓國娛美德娛樂有限公司和亞拓士軟件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22日首次發(fā)布《熱血傳奇》游戲,并于2003年8月18日就該游戲軟件的著作權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登記,該著作權依法受中國法律保護。經授權,上饒市盛六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六公司)取得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9日在中國大陸地區(qū)自行開發(fā)和營運《熱血傳奇》網頁服務以及進行維權的權利。2018年1月,劉某、姚某合伙在四川省成都市成立盛天網絡游戲工作室。2018年2月,姚某在論壇上下載《熱血傳奇》游戲源代碼,改編成與《熱血傳奇》高度相似的《御風傳奇》游戲。盛天網絡游戲工作室私自架設服務器端,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御風傳奇》游戲供玩家下載,吸收玩家充值獲取利潤,共收取玩家充值款66271174.81元。經鑒定,《御風傳奇》的美術作品中共711個地圖文件,其中包含有《熱血傳奇》客戶端中511個相同的地圖文件,23個實質相同的地圖文件。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姚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互聯(lián)網下載《熱血傳奇》網絡游戲,復制修改后命名為《御風傳奇》,然后私自架設服務器對外發(fā)行、傳播運營,收取玩家充值款6627 多萬元,實際分取366萬元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姚某起組織領導作用,是本案主犯,應當按照所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姚某已向盛六公司進行退賠,取得盛六公司對九名被告人的刑事諒解。遂判決劉某、姚某犯侵權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罰金120萬元。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依法打擊網絡游戲領域侵犯著作權犯罪、保護新業(yè)態(tài)創(chuàng)新成果知識產權的典型案例。網絡游戲是重要的數字經濟業(yè)態(tài),本案涉及的“私服”即“私設服務器”,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或授權,破壞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lián)網游戲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修改作品數據、私自架設服務器,運營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lián)網游戲作品,從而謀取利益的行為?!八椒钡膶嵸|就是盜版網絡游戲,該“搭便車”行為會給正規(guī)運營的游戲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私服”玩家的權益也得不到保障,亦影響游戲產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本案判決起到了較好的震懾效果,引導經營者尊重知識產權,有序競爭,有力維護網絡游戲正常出版秩序和網絡文化產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來源:江西法院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江西法院2022年十大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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