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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權利要求用語存在雙重含義時,如何判斷其與在先申請文件是否屬于相同主題,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
在對某一專業(yè)技術名詞概念存在不同理解的情況下,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二條的邏輯順序來確定適用關系。
案情簡介
某光電有限公司對某研究機構所擁有名稱為“發(fā)光元件和照明器具”的發(fā)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了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的決定。
某研究機構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并稱: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第一熒光物質為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與在先申請1中記載的(Y,Gd)3(Al,Ga)5O12:Ce為上下位概念關系,在優(yōu)先權判斷時,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不屬于相同主題,因此在先申請1與涉案專利主題并不相同,不能構成涉案專利的首次申請。繼而,在先申請2與涉案專利屬于相同主題,且二者申請日間隔處于十二個月以內,故涉案專利就在先申請2享有優(yōu)先權。在此基礎上,無效證據(jù)5公開日期晚于涉案專利優(yōu)先權日,不能構成現(xiàn)有技術,因此不能評價涉案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被訴決定以此作出涉案專利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結論缺乏事實依據(jù),應當予以糾正。據(jù)此,某研究機構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
涉案專利存在:在先申請1,申請日為2003年11月26日。在先申請2,申請日為2004年2月18日。而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05年2月15日。某研究機構主張在先申請1與涉案專利并非相同主題,故涉案專利可以享有在先申請2的優(yōu)先權。被訴決定對此認定在先申請1記載:“吸收從該發(fā)光元件發(fā)射的部分或全部光、發(fā)射不同波長熒光的熒光物質,該熒光物質為至少發(fā)射綠色、黃綠色或黃色中一種顏色光的第一熒光物質X%與發(fā)射黃紅色或紅色光的第二熒光物質Y%的混合物,混合比例為0≤X<100、0<Y≤100、0<X+Y≤100,所述第一熒光物質為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br/>
在先申請1第6段、第10段記載:可以發(fā)射600nm或更長波長的紅色光的熒光體CaAlSiN3含有M元素,其中M是選自包括Mn、Ce、Pr、Nd、Sm、Eu、Gd、Tb、Dy、Ho、Er、Tm、Yb、Lu等的一種或兩種或多種元素。因此,在先申請1記載了權利要求1中的“第二熒光物質為在CaAlSiN3結晶相中固溶了選自Mn、Ce、Pr、Nd、Sm、Eu、Gd、Tb、Dy、Ho、Er、Tm、Yb、Lu的1種或2種以上的元素”。
由此可見,在先申請1記載了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在先申請2相比,在先申請1的申請日更早。因此,在先申請1是首次記載了權利要求1的相同主題的在先申請。根據(jù)專利法第29條規(guī)定,僅能要求相同主題的首次申請作為優(yōu)先權的基礎,權利要求1不能享有作為非首次申請的在先申請2的優(yōu)先權?;谏鲜鍪聦嵑屠碛桑瑖抑R產權局認定涉案專利未享有優(yōu)先權,進而引用公開時間晚于在先申請2的對比文件,破壞了涉案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
調查與處理
某研究機構主張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第一熒光物質為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與在先申請1中記載的(Y,Gd)3(Al,Ga)5O12:Ce為上下位概念關系。
首先,該領域公知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是以釔鋁石榴石為發(fā)光材料基質的多種熒光體的總稱。其次,其概括了所有可以發(fā)綠光、黃綠光、黃色光的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最后,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可以摻雜多種稀土和/或雜質元素,形成與(Y,Gd)3(Al,Ga)5O12:Ce發(fā)光性能不同的其他熒光體。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二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所理解的通常含義,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權利要求的用語在說明書及附圖中有明確定義或者說明的,按照其界定。依照前款規(guī)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結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采用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yè)技術標準等界定。
本案中,首先,涉案專利說明書背景技術第2段記載:“最常使用的熒光體是以化學式(Y,Gd)3(Al,Ga)5O12:Ce表示的經鈰激活的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北绢I域技術人員在閱讀涉案專利說明書后,可以將涉案專利中的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與(Y,Gd)3(Al,Ga)5O12二者理解為等同關系,即二者在涉案專利中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達方式。某研究機構在涉案專利說明書中關于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的概念有明確定義的情況下,主張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是以釔鋁石榴石為發(fā)光材料基質的多種熒光體的總稱為本領域公知常識,且為涉案專利中關于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的概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涉案專利說明書背景技術第1段記載:“近年來,由藍色發(fā)光二極管元件和吸收藍光發(fā)射黃光的發(fā)光熒光體組成的白色發(fā)光二極管得到了廣泛的研究。”第2段記載:“由藍色發(fā)光二極管元件與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制成的白色發(fā)光二極管因紅色不足而有發(fā)藍白光的特點……”由前述內容可知,涉案專利中的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為吸收藍光發(fā)射黃光的發(fā)光熒光體,而(Y,Gd)3(Al,Ga)5O12:Ce即為技術最穩(wěn)定的、最常用的發(fā)黃光的熒光體??梢?,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中,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仍指代的是(Y,Gd)3(Al,Ga)5O12:Ce。在此情況下,某研究機構關于涉案專利中的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概括了所有可以發(fā)綠光、黃綠光、黃色光的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關于某研究機構提出的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可以摻雜多種稀土和/或雜質元素,形成與(Y,Gd)3(Al,Ga)5O12:Ce發(fā)光性能不同的其他熒光體的主張,對此,法院認為,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實質上存在狹義和廣義的概念。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中,(Y,Gd)3(Al,Ga)5O12:Ce的技術最穩(wěn)定、應用最廣泛,故從狹義上講,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可以指代其最具代表性的(Y,Gd)3(Al,Ga)5O12:Ce。而從廣義上講,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則是包括(Y,Gd)3(Al,Ga)5O12:Ce在內的多種摻雜多種稀土和/或雜質元素的熒光體總稱。具體到涉案專利,在涉案專利說明書明確記載“以化學式(Y,Gd)3(Al,Ga)5O12:Ce3+表示的經鈰激活的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藍色發(fā)光二極管元件與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制成的白色發(fā)光二極管因紅色不足二有發(fā)藍白光的特點”等的情況下,可以得出,涉案專利就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的概念采取狹義上的概念,即特指(Y,Gd)3(Al,Ga)5O12:Ce。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認定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與(Y,Gd)3(Al,Ga)5O12:Ce未構成上下位概念關系的決定正確,駁回原告某研究機構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本案的焦點問題為當權利要求用語存在雙重含義時,如何判斷其與在先申請文件是否屬于相同主題,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
對該條款進行準確法律適用的關鍵在于理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二條的邏輯順序后,延續(xù)該邏輯準確判斷權利要求用語的具體含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二條規(guī)定了明確權利要求用語含義的邏輯順序。首先,查找權利要求用語在說明書及附圖中是否有明確定義或者說明的,如有則按照其界定。其次,當權利要求用語沒有明確界定時,應當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所理解的通常含義,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最后,前述方法均不能界定時,可以結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采用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yè)技術標準等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行提字第17號行政判決中也規(guī)定,專利行政案件中對于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采取最大合理解釋原則,即基于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結合對說明書的理解,對權利要求作出最廣義的合理解釋。如果說明書未對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作出特別界定,原則上應采取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之后對該術語所能理解的通常含義,盡量避免利用說明書或者審查檔案對該術語作出不適當?shù)南拗啤?br/>
具體到本案,首先,涉案專利說明書并未對“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這一概念進行明確的界定,故判斷前述概念的關鍵在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是否能理解該概念的通常含義,進而該界定權利要求用語。
其次,在某些技術領域存在慣例,即以該類材料的統(tǒng)稱作為該類型最為常見及廣泛應用的材料的代稱。故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的通常含義由此也包括狹義和廣義的概念,即廣義上包括(Y,Gd)3(Al,Ga)5O12:Ce在內的多種摻雜多種稀土和/或雜質元素的熒光體總稱以及狹義上的技術最穩(wěn)定、應用最廣泛、最具代表性的(Y,Gd)3(Al,Ga)5O12:Ce。因此,在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含義存在多種內涵和外延的情況下,應當以申請日/優(yōu)先權日作為時間節(jié)點,著重分析該概念在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所理解含義,進而確定該概念的具體內涵和外延。人造熒光是對人們生活中照明影響巨大的科技發(fā)現(xiàn)之一,三基色熒光燈解決了傳統(tǒng)照明燈使用壽命短的問題,三基色熒光燈在通電后,激發(fā)離子汞輻射出紫外光,紫外光與三色熒光粉混合后就會形成白光。20世紀90年代,日本首先實現(xiàn)了釔鋁石榴石發(fā)光體系民用系統(tǒng),開啟了LED(即發(fā)光二極管)時代,優(yōu)點是發(fā)黃光的釔鋁石榴石熒光粉配以發(fā)藍光的二極管就可發(fā)白光,產生了真正意義的冷光源燈。本案中,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自1960年發(fā)現(xiàn)以來,已形成了多種摻雜多種稀土和/或雜質元素的熒光體,其發(fā)出的熒光在色彩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區(qū)別。但本案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05年2月15日,該時間節(jié)點僅(Y,Gd)3(Al,Ga)5O12:Ce的應用作為廣泛且穩(wěn)定,因此在涉案專利申請日這一時間節(jié)點下,以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指代(Y,Gd)3(Al,Ga)5O12:Ce具有事實依據(jù)。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的相關記載,可以確認,涉案專利就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的概念采取狹義上的概念,即特指(Y,Gd)3(Al,Ga)5O12:Ce。
結合前述分析,確定本案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概念僅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二條規(guī)定的邏輯順序的第二個層次,故前述規(guī)定確定的第三個層次,即“結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采用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yè)技術標準等界定”可以作為參考因素,但不能作為決定因素。
涉案專利提及的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雖然包括狹義和廣義兩種概念,但結合涉案專利文本中的描述,其概念是明確且統(tǒng)一的,即指代狹義的(Y,Gd)3(Al,Ga)5O12:Ce。因此,當涉案專利在先申請1申請日為2003年11月26日,在先申請2申請日為2004年2月18日,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05年2月15日。而涉案專利與在先申請1僅存在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與(Y,Gd)3(Al,Ga)5O12:Ce的區(qū)別時,可以確認在先申請1記載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6的全部技術方案,故在先申請1是首次記載了權利要求1的相同主題的在先申請,但在先申請1又距離涉案專利申請日超1年。因此涉案專利既不能享有在先申請1的優(yōu)先權,也不能享有作為非首次申請的在先申請2的優(yōu)先權。
據(jù)了解,目前該案原告某研究機構已提起上訴,目前本案二審正在審理中。
(原標題:小知說法 | 權利要求用語的界定對相同主題判斷的影響)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吳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立案庭法官助理
供稿:立案庭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權利要求用語的界定對相同主題判斷的影響(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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