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導讀】
在立案之前的核查階段,行政機關能否對涉案商品抽樣送檢?執(zhí)法人員對此有兩種觀點。
抽樣取證是行政機關常用的一種執(zhí)法手段,目的是判定被檢商品的質量是否符合標準。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豆ど绦姓芾頇C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條對抽樣取證的程序作了具體規(guī)定。
在立案之前進行核查是為了核實有關材料,不屬于辦案程序?!豆ど绦姓芾頇C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實踐中,工商機關在收到投訴、舉報等相關材料后,一般先進行案源登記,由兩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進行核查。 在立案之前的核查階段,行政機關能否對涉案商品抽樣送檢?執(zhí)法人員對此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立案前的核查階段能夠抽樣取證。因為執(zhí)法人員一般無法直接判斷商品的質量是否合格,需要等商品檢驗報告出來后,根據檢驗結論決定是否立案。
第二種觀點認為,在立案前的核查階段不能進行抽樣取證。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的規(guī)定,工商機關在調查取證、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抽樣取證應當在立案后的調查取證階段實施,如果在立案前的核查階段進行抽樣取證,容易導致程序不合法。
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在立案前的核查階段不宜抽樣取證。立案前的核查是工商機關在收到投訴、舉報等相關材料后展開的初步調查,經初步調查有證據表明當事人存在涉嫌違法行為,即可作出立案的決定。在實踐中,初步調查階段取得的證據一般是不充分的,僅僅是為了證明當事人涉嫌存在違法行為。事實上,在立案前獲得的檢驗結論也不能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需要在立案后再進行確認。
與一般案件的抽樣取證不同,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jiān)測是工商機關有計劃地組織執(zhí)法人員和法定檢驗機構對流通領域商品進行抽樣檢測、質量判定,并同時公布商品質量信息,指導消費。在這一過程中,工商機關會根據抽檢結果對經營者銷售不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在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jiān)測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違法案件,會在取得檢測結果后辦理行政處罰立案手續(xù)。
來源:中國工商報 ? ?作者:江西省吉安市工商局 ? 陳曉琴 劉志彬 整理:IPRdaily 趙珍 網站: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 IPRdaily小秘書個人微信號: 各位D友可添加“IPRdaily”的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驗證申請中請說明具體供職機構+姓名) 關注小D可獲更多的實務干貨分享,定期私密線下活動,更有機會加入細分專業(yè),接地氣的知識產權圈實務社區(qū)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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