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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導讀】
備受關注的英國在華第一知識產(chǎn)權案,在終審發(fā)生逆轉,杜高公司的14名被告人實際沒有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改判無罪。
4月2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最新知識產(chǎn)權審判白皮書揭示該案結果:杜高公司生產(chǎn)的噴碼機,和多米諾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是同一種商品。因此杜高公司的14名被告人實際沒有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改判無罪。廣州中院認為,“同一種商品”往往存在誤區(qū),該判決將給類似案件作出標桿導向,將之列入年度十大經(jīng)典案例。
在噴碼行業(yè)里,英國多米諾印刷科學有限公司(下稱多米諾公司)算是頂尖企業(yè)。據(jù)資料,廣州市杜高精密機電有限公司(下稱杜高公司)實際控制人謝某某,曾是多米諾公司的工程師,后出來自立門戶創(chuàng)辦杜高公司并火速崛起,生產(chǎn)噴碼機兼容配件在業(yè)內闖出名氣。
2012年3月,杜高公司突遭重創(chuàng):多米諾公司舉報下,讓杜高公司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高管員工帶走,產(chǎn)品被查封。
同年9月28日,謝某某與高管、員工共14人被指控假冒商標,生產(chǎn)了涉嫌侵權的A200型及E50型噴碼機共計134件,兩種噴碼機總銷售金額為400多萬元。在杜高公司查獲涉嫌侵權噴碼機34臺,價值100多萬元。
這起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一路伴隨爭議。謝某某與羅某在2014年5月才獲得取保候審,其余人都在2012年底被取保候審。2012年12月,廣州越秀法院一審作出有罪判決,謝某某等人不服上訴。2013年10月,該案被發(fā)回重審。越秀法院在2014年仍然作出有罪判決,謝某某等人被認定犯了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到緩刑不等,謝某某再提起上訴。
昨日,新快報記者獲悉廣州中院在去年底已經(jīng)對該案作出判決,決定撤銷原判,認定謝某某等14人無罪。
交鋒
仿制是否就等于侵權?不好說
杜高公司在沒有獲取多米諾公司授權的情況下,生產(chǎn)、銷售外形與多米諾A200相似的噴碼機,改裝多米諾原裝E50型噴碼機后銷售,同時還生產(chǎn)銷售標示有“for domino”字樣噴碼機零配件。
這種仿制是不是就等同于侵權呢?庭審中,謝某某稱涉案噴碼機產(chǎn)品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第7類的“印刷工業(yè)類機械及器具”,而不是多米諾所屬的第9類“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類產(chǎn)品”。多米諾公司在第9類上的商標權還有效,但第7類的商標因到期未續(xù)展已經(jīng)于2008年被注銷。因此,其生產(chǎn)涉案噴碼機產(chǎn)品并未構成侵犯商標權。
涉案噴碼機是第7類還是第9類商品,成為焦點問題。法院一審認為,“噴碼機”商品有在7類注冊的情形,也有在9類注冊的情形,但多米諾A200型和E50型噴碼機,應視為第9類商品,是多米諾商標下核定使用的商品之一。所以,謝某某等14人生產(chǎn)、銷售A200型、E50型噴碼機是侵權行為。
廣州中院去年在審理時認為, 涉案的噴碼機無需“與計算機連接”就可以實現(xiàn)噴碼打印功能,從涉案噴碼機的功能、銷售渠道和消費對象看,其不屬于第9類即偏家用或普通商用的電子設備,而是屬于工業(yè)用機械設備的第7類商品。因此,涉案打印機和多米諾公司第G709885號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不是同一種商品。最后,法院判決謝某某等人,未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撤銷原判。此案終審。
點評
對“同一種商品”認定存在誤區(qū)
廣州中院白皮書指出,“同一種商品”的認定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存在一個誤區(qū),將被告人實際生產(chǎn)、銷售的商品與權利人實際生產(chǎn)、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根據(jù)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是否構成同一種商品,應當是把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chǎn)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廣州中院稱,本案引入了知產(chǎn)民事審判思維,對相關法律概念進行了抽絲剝繭的分析,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標桿導向作用。
來源:新快報 作者:郭海燕 陳夢 編輯:IPRdaily 趙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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