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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導讀】
如何更好地化解這“大學改名爭執(zhí)”?除了訴諸“行政復議”,筆者以為,更有效的途徑或許是,在《商標法》的法律框架下,通過尋求“商標保護”方式,來化解這一“大學改名爭執(zhí)”。
瀘州醫(yī)學院改名四川醫(yī)科大學獲教育部批準,四川大學公開反對并向教育部和四川省提出行政復議。教育部回應稱改名符合規(guī)定。(據6月17日中廣網)
針對四川大學的質疑,教育部的回應,無疑具有一定的說服力。如教育部認為,“四川醫(yī)科大學”校名歷史上沒有使用過,該校名與“四川醫(yī)學院”和“華西醫(yī)科大學”的名稱存在明顯差異,更名并無不妥。但四川大學此前的質疑,顯然也并非毫無道理和依據。如川大認為,“四川醫(yī)科大學”的簡稱易與華西醫(yī)科大學(2000年9月已并入四川大學)歷史曾用名“四川醫(yī)學院”的簡稱“川醫(yī)”混淆,而“川醫(yī)”是社會對華西的公認品牌。
如何更好地化解這一“大學改名爭執(zhí)”?除了訴諸“行政復議”,筆者以為,更有效的途徑或許是,在《商標法》的法律框架下,通過尋求“商標保護”方式,來化解這一“大學改名爭執(zhí)”。
依據我國《商標法》,商標不僅包括一般的“商品商標”,也可以包括諸如“大學校名”這樣的“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而所有這些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均“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申請注冊的商標”。而針對“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商標法》還進一步規(guī)定,“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這意味著,如果川大擁有“川醫(yī)”商標、或者將其注冊為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或者“川醫(yī)”被認定為公眾所熟知的馳名商標,那么,其他高校依法將無權注冊、使用同一或類似商標。
事實上,正是考慮到“商標專用權”對于大學校名的這種法律保護作用,此前,我國不少著名高校都將自己的校名申請為注冊商標。比如,“清華大學”就曾將校名注冊為商標,并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而南京大學也曾取得了“南大”的注冊商標,這意味著,其他校名中包含“南”字的大學,將不能使用“南大”商標。
眾所周知,長期以來,因為熱衷于頻繁“更名”,我國不少高校校名不僅因缺乏應有的特色特質而顯得“面目模糊”,甚至存在相當嚴重的校名“雷同”問題,如一些大學校名往往十分熱衷于“科技、理工”之類“時髦”字眼;于是,許多原本截然不同、風牛馬不相及的大學,校名卻常常只有一字之差,讓人難以準確區(qū)分。而這不僅給大學自身“自證身份”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干擾,甚至給一些野雞大學“傍名牌”提供了機會和空子,而且也給許多學生、考生帶來極大的困擾,以至于“新生走錯校門”的事時有發(fā)生。
這種現實背景下,如果高校能積極將校名注冊為商標,通過法律手段來強化校名的商標保護,勢必不僅有利于在法治語境下化解類似的“改名爭執(zhí)”,而且也將有利于不斷提升高校針對校名的權利意識,更加珍惜校名背后凝聚的知識產權和獨特歷史人文價值,避免各種急功近利、不理性的盲目更名、改名。
來源:蘭州晨報 編輯:IPRdaily 趙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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