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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標法實施超一年, 侵權 “懲罰性賠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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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daily10年前
新商標法實施超一年, 侵權 “懲罰性賠償”難?

新商標法實施超一年, 侵權 “懲罰性賠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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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商標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針對實踐中商標權利人維權成本過高、進行維權往往得不償失的現(xiàn)象,該法首次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旨在對商標權利人維護合法權益、打擊商標侵權行為起到積極作用。

 

 

我國新《商標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針對實踐中商標權利人維權成本過高、進行維權往往得不償失的現(xiàn)象,該法首次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旨在對商標權利人維護合法權益、打擊商標侵權行為起到積極作用。遺憾的是,新《商標法》實施已一年有余,全國法院尚未有一起關于商標侵權的懲罰性賠償案例出現(xiàn),令這一法律制度的適用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日前,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與中國知識產(chǎn)權法學研究會在京共同召開宣傳貫徹商標法懲罰性賠償座談會,與會專家共同探討了商標法懲罰性賠償法理上的正當性、實踐上存在的現(xiàn)實困難與問題,對商標法懲罰性賠償?shù)纳鐣匾暢潭?、情?jié)認定、賠償數(shù)額界定、舉證責任等進行了探討。

 

賠償上限提到300萬元

 

為了對惡意侵權的加重賠償,體現(xiàn)民事賠償?shù)膽土P功能,新《商標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這給司法審判提供了更大的裁量空間。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商標法》第三次修正案,首次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據(jù)悉,關于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方式,1982年通過的《商標法》規(guī)定了兩種,即“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將侵權人獲利和權利人損失作為確定賠償額的兩種基本方式。1993年第一次修正的《商標法》保留了這一規(guī)定。2001年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將法定賠償作為一種新的確定賠償數(shù)額方式予以規(guī)定。

 

經(jīng)過12年爭議和修改,2013年的《商標法》第三次修正案最終決定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規(guī)定了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方式,即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北京務實知識產(chǎn)權發(fā)展中心主任、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副庭長程永順認為,過去的《商標法》對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采用所謂的“填平原則”。但是,由于企業(yè)財務賬簿不完整、取證困難等原因,原告方往往無法有力證明自己因侵權遭受的損害,更無法證明被告因侵權所獲利益。因此,在多數(shù)案件中,當事人沒有對侵權損失或者侵權獲利情況舉證,而是直接提出按照法定賠償方法確定侵權人的賠償數(shù)額的請求。這樣,在大多數(shù)商標侵權案件中,我國法院是在50萬元以下法定額度內確定一個賠償額。也就是說,這里規(guī)定的法定賠償并不具有懲罰性質,其實質是法院在無法查明實際損害賠償額的情況下,法官根據(jù)案件事實而酌定的一個賠償額,其數(shù)額的確定仍然是以“填平原則”為依據(jù)。由于法定賠償方法通常沒有充分的證據(jù)甚至沒有證據(jù)支持,因而造成法院判決的損害賠償數(shù)額偏低,甚至不足以彌補訴訟開支。

 

為了對惡意侵權的加重賠償,體現(xiàn)民事賠償?shù)膽土P功能,新《商標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并將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到300萬元,給司法審判提供了更大的裁量空間。

 

商標維權成本仍較高

 

我國每年商標侵權案件多達兩萬多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依據(jù)商標法懲罰性賠償條款執(zhí)行的案件還沒有一例出現(xiàn),原因可能在于違法的成本低,但是維權的成本高。當前,更應加大對商標法懲罰性賠償?shù)男麄髁Χ龋?/p>

 

據(jù)中國消法研究會會長河山介紹說,中國的商標侵權情況并不少見,但自2013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商標法第三修正案以來,目前還沒有以商標懲罰性賠償案由提起訴訟的案例,由此可見,商標法懲罰性賠償制度尚沒有被公眾理解和認識。他認為,懲罰性賠償不是消費者的專利,法人打假也可以獲得懲罰性賠償。

 

在當天的座談會上,兩位來自山西的職業(yè)打假人強調,懲罰性賠償作為一項賠償制度,于2013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引入知識產(chǎn)權領域中來,但近年來,商標領域“搭便車”的行為屢禁不止,同時遺憾地坦承,自己確實對這一法律制度了解不多,對法條中所述的“惡意”和“情節(jié)嚴重”的具體涵義也不清楚。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的楊釗法官認為,在“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且“情節(jié)嚴重”的典型情形中,對于重復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臓幾h較少,但問題在于如何定義重復侵權。

 

另一種“惡意”行為應包括侵權者曾與商標權人簽訂過或涉及被侵權商標的許可合同、代理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內及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從事針對該商標侵權行為,應當屬于“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在無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其主觀心態(tài)應當認定為基于此前在經(jīng)營中對商標的使用和了解,謀取該商標所蘊含的商業(yè)利益,即存在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邪惡動機”,較之普通故意主觀惡性更強,應認定為“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

 

同濟大學知識產(chǎn)權學院教授張偉君在會上提出,目前并未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具體含義,也沒有明確“惡意”是否指侵權人明知他人享有商標權仍然實施侵權行為,這些都有待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他同時認為,對惡意侵權實施懲罰性賠償?shù)男薷倪^于簡單,而且也不符合邏輯。如果僅僅是為了彌補商標權人的維權成本,彌補商標權人的損失,只要按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全面、充分地賠償商標權人因侵權遭受的損失和所支付的費用就足矣,為何要引入“懲罰性賠償”呢?

 

張偉君表示,目前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商標權等知識產(chǎn)權侵權案件的損害賠償額偏低,難以彌補權利人損失,其原因并不在于損害賠償?shù)姆梢?guī)則有什么缺陷,而是由于難以確定“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的數(shù)額。而懲罰性賠償?shù)臄?shù)額恰恰又是根據(jù)已經(jīng)確定的“實際損失、侵權獲利或者許可費的倍數(shù)”來計算的,因此,在我國大多數(shù)知識產(chǎn)權案件的損害賠償是按法定賠償額來確定的現(xiàn)實下,即使法律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其可操作性和實際效果也非常值得懷疑。

 

北京務實知識產(chǎn)權發(fā)展中心主任程永順談到,我國每年商標侵權案件多達兩萬多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依據(jù)商標法懲罰性賠償條款執(zhí)行的案件還沒有一例出現(xiàn),原因可能在于違法的成本低,但是維權的成本高。應該修改侵權行為中懲罰性賠償?shù)募s束與限定性條件,讓被侵權人在訴訟、審理和執(zhí)行中減少維權成本。當前,應加大對商標法懲罰性賠償?shù)男麄髁Χ?,期待在司法實踐中看到被侵權的法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商網(wǎng)-中國商報

記者:李遠方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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