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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告嘉興軒越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是“萬一網”的開辦者,該網站自創(chuàng)辦以來,創(chuàng)作、發(fā)布了大量PPT文檔形式的金融、保險業(yè)務資料。被告廣州向日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開辦的“向日葵保險網”未經原告許可轉載了“萬一網”發(fā)布的《收展員活動管理》、《消除客戶的疑慮》等四篇資料。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而轉載的行為侵犯了其對資料享有的著作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四篇資料由短句、圖片、表格等構成,短句來源于提煉他人已發(fā)表論文的觀點或詞句,圖片、表格應短句表達的主題而插配,其內容選擇及編排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匯編作品。原告是四篇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盡管原告未提交原作品著作權人同意其行使匯編作品著作權的證據,但不意味著其對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權,且原告與原作品著作權人的糾紛屬另案處理之范疇。被告明知其網站上存在侵權作品,而沒有采取刪除、屏蔽侵權作品的措施,其行為已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越秀區(qū)法院于2015年11月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萬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不同觀點】
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的作品享有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和匯編權。這四種權統(tǒng)稱為演繹權,因攝制、改編、翻譯、匯編行為產生的作品稱為演繹作品。這意味著將作品攝制成影視作品、改編成新作品、翻譯成另一種文字和將其與其他作品進行獨創(chuàng)性匯編的行為是受到演繹權控制的行為。未經作者許可而對其作品實施的攝制、改編、翻譯、匯編行為屬于侵犯演繹權的行為,由此產生的作品為侵權演繹作品。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侵權演繹作品可否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主張權利的四篇資料只是簡單地截取他人作品的文字語句,再插入圖片或圖表而形成PPT文檔,不具有思想內容,故無獨創(chuàng)性,不是著作權法上的匯編作品。若涉案四篇資料屬于匯編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原告在行使著作權時也需經原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獲得原作者許可,因此,涉案四篇資料即便構成匯編作品也是侵權匯編作品,法院不應對侵權作品的利益進行保護。
第二種觀點認為,涉案四篇資料在內容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chuàng)性,符合作品實質條件,是對原作品的二次創(chuàng)作,具有著作權法所推崇的利益,應當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原告的演繹行為未獲得原作者許可,屬于侵權行為,但演繹行為的違法性不能否定演繹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不能否定演繹人通過演繹作品獲得民事利益,原作者可以另尋法律途徑以維護其演繹權。
第三種觀點認為,演繹人的演繹行為是自由的,無需獲得原作者許可,但若對演繹作品主動加以宣傳、利用、從中獲利,就需要經原作者同意,若沒有獲得同意,就不能利用侵權作品獲得經濟賠償金。本案中,原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但即使勝訴也不能獲得賠償金。
【法官回應】
侵權演繹作品也可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1.侵權演繹作品的違法性不影響其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因何產生?從國內外立法來看,不外乎兩種原因:一是國家授權產生著作權,作品完成后,作者申請著作權登記,登記同時產生著作權;二是創(chuàng)作產生著作權,著作權基于創(chuàng)作這一法律事實而產生,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就有著作權,而不需要經過任何國家的授權。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敝鳈喾▽嵤l例對“作品”所下定義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庇纱?,在我國著作權法框架下,“獨創(chuàng)性”與“可復制”是構成作品的實質條件,其中“獨創(chuàng)性”是作品區(qū)別于其他智力成果的關鍵,是創(chuàng)作的核心內容,也是作品獲得著作權的原因。
侵權演繹作品派生于原作品,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獨創(chuàng)性。演繹作品在保持原作品基本表達基礎上,增加了符合獨創(chuàng)性要求的新表達而形成作品。因此,演繹作品的思想內容與原作品并無差異,其獨創(chuàng)性體現在以新的形式表達原作品的內容。如電視劇《西游記》是對原著《西游記》的演繹,兩者情節(jié)大體一致,但前者表達方式比后者更直觀、生動。第二,關聯性。演繹作品是對原作品的演繹,與原作品具有關聯性,如果內容、情節(jié)與原著完全不相干,只是借用原作品的作品或人物名稱,則可認定其實是一部原作品。正因為關聯性,才引出有無侵犯原作品著作權的問題。第三,違法性。原作品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法賦予的著作權,演繹人未獲許可而對原作品進行演繹,違反了著作權法規(guī)定,屬于侵權行為。討論侵權演繹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實質上要解決的是“獨創(chuàng)性”與“違法性”的問題,“獨創(chuàng)性”是作品享有著作權的原因,演繹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會不會因為“違法性”而喪失呢?答案是否定的。智力成果是否有“獨創(chuàng)性”應當從“獨”與“創(chuàng)”兩方面進行判斷,即一項智力成果是否源于作者本人勞動,而不是抄襲的結果,體現了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與選擇,達到了一定創(chuàng)作高度要求,因而,“獨創(chuàng)性”之判斷屬于事實判斷。相反,侵權演繹作品由于侵犯了原作者演繹權而違法,是否具有“違法性”往往從自由、公平等價值角度予以評判,屬于價值判斷。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屬于不同范疇,價值判斷不能否定既有事實的存在。故此,侵權演繹作品不因“違法性”而喪失“獨創(chuàng)性”,也不因“違法性”而不享有著作權。
2.保護侵權演繹作品是平衡各主體利益的應有要求
首先,原作品與侵權演繹作品均有法律保護的利益。獨創(chuàng)性是著作權法所贊同的利益,原作品與演繹作品均有獨創(chuàng)性,原著作權人與演繹者都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利益主體,不能因為演繹行為違法性而將演繹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排除于著作權保護之外。侵權演繹作品是對原作品演繹,包含著原作者的智力成果,對侵權演繹作品賦予著作權不僅不會影響原著作權人經濟利益,還會促進原作品傳播,增加原著作權人的利益。如果要求每一次演繹行為都要獲得原著作權人許可實際上也是不可能的,若僅僅因為沒有獲得許可就否認演繹作品著作權,顯然有失公平。
其次,從利益保護周延性角度考慮,也需賦予侵權演繹作品著作權。如不給予侵權演繹作品著作權保護,那么對于第三人實施的盜版、翻拍等侵犯演繹作品利益的行為,演繹人無從獲得著作權法的救濟。有觀點認為,侵權演繹作品應當給予保護,但必須要把握一個度,應當賦予非法演繹者一定時期內補充形式要件的能力,即在一定期限內補充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的協(xié)議或文件,在沒有獲得許可前提下,如果第三人侵犯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演繹人可基于不當得利制度,要求第三人返還所獲得的利益。對此,筆者認為,權利人利益受損,侵權人獲益,是適用民法理論中不當得利制度的前提。若侵權演繹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演繹人就不存在損失,也就談不上通過不當得利制度保護其利益。
最后,原著作權人利益可以通過私權方法獲得救濟。著作權是私權,演繹行為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應當由原著作權人向演繹者主張,原著作權人是否主張是其自由。在訴訟中,法院應當先假定演繹作品沒有侵犯他人演繹權,這樣不但尊重了原著作權人主張權利的自由,也有利于作品進一步創(chuàng)作。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從這兩條規(guī)定內容來看,肯定了演繹者對演繹作品享有著作權,只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權,如果侵權,原著作權人可以通過私權救濟方式維護其權益,但不意味著演繹者不能行使演繹作品的著作權。
3.本案四篇匯編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本案原告主張著作權的四篇資料是原告按照事先確定的主題,從若干篇相關論文中摘取、提煉與主題密切關聯的詞句、觀點,再插配與內容相一致的圖片、表格,并形成PPT文檔,其選擇和編排反映了原告獨立判斷和個性思想,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構成匯編作品。四篇匯編作品的內容來自于其他作品,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匯編前取得了其他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侵犯了其他作品著作權人的匯編權,屬于侵權匯編作品。但本案解決的是原告與被告之間著作權侵權糾紛,涉案四篇匯編作品雖然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但不意味著原告在本案中不能主張著作權,原作品著作權人可另尋法律途徑向原告主張權利。
此外,本案還涉及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認定的問題。被告提出涉案作品是網絡用戶上傳,其只提供網絡服務平臺,不構成侵權。本案查明的事實表明,被告在提供服務平臺過程中,對涉案作品實施了添加“關鍵詞”與“資料預覽”的編輯行為,因此,被告應當明知其網站上存在侵權作品,但卻沒有刪除或屏蔽侵權作品,其行為構成幫助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作者單位: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歐陽福生)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IPRdaily 王夢婷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