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法規(guī)組織藥品專利保護分類藥品專利藥品專利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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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關于征求加快解決藥品注冊申請積壓問題的若干政策意見的公告》(2015年第140號)中,頗受爭議的是一點就是——專利:“藥品專利期屆滿前6年開始受理臨床試驗申請,前2年內開始受理生產申請?!?/p>
“44號文”雖然沒提專利,但是藥品注冊法規(guī)里面還是有相關的專利申報要求。為此,我們有必要梳理一下藥品專利的相關法規(guī),理清因果關系。
妥協(xié)期法規(guī):為世貿而生
說起專利,需要先講一下我國早期專利法的妥協(xié)——《藥品行政保護條例》。
中國1985~1993年間的《專利法》不保護藥品的知識產權,于是1992年12月頒布《藥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正是“十四大”正式提出“中國經濟體制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的那一年。同年2月,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談判重啟,《藥品行政保護條例》是在當時國際抗議下對藥品知識產權的行政干預補救措施,其第一條就列明目的:“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對外國藥品獨占權人的合法權益給予行政保護,制定本條例”。該條例主要就是保護外國藥品。
其中第四條指出“國務院藥品生產經營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和審查藥品行政保護的申請,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藥品給予行政保護,對申請人頒發(fā)藥品行政保護證書”。第五條明確了申請行政保護的藥品應當具備的條件:“(一)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其獨占權不受保護的;(二)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間,獲得禁止他人在申請人所在國制造、使用或者銷售獨占權的;(三)提出行政保護申請日前尚未在中國銷售的”??梢姡斈晁幈O(jiān)局已經可以對進口藥的專利有行政保護權。
而對國內企業(yè)的最大限制是第十八條:“對獲得行政保護的藥品,未經藥品獨占權人許可,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衛(wèi)生行政部門不得批準他人制造或者銷售”。
過渡期法規(guī):現已名存實亡
2000年CFDA頒布的《藥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局令第25號),更是明確了藥監(jiān)局的職責,“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設立藥品行政保護辦公室,具體承擔以下職責:(一)受理和審查藥品行政保護申請、藥品行政保護撤銷申請、侵權處理申請;(二)提出授權或駁回的意見;(三)提出對藥品行政保護撤銷和侵權處理的意見;(四)設立登記簿,對藥品行政保護的申請、授權、駁回、撤銷、終止等事項進行登記;(五)對藥品行政保護的受理、授權、駁回、撤銷、終止等有關事宜進行公告;(六)辦理與藥品行政保護有關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條則對搶在原研藥之前申報的產品有所放開,“在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日前獲準進行臨床研究,且在藥品行政保護授權日前經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批準生產的同一藥品,在藥品行政保護授權之后,可以在批準范圍內繼續(xù)生產、銷售,但不得向第三方轉讓”。
隨著2007年7月德國Roche Diagnostics GmbH的伊班膦酸(伊班膦酸鈉一水合物)片劑和預充注射液在2012年1月17日終止了藥品行政保護,再也沒有藥品獲批,局令第25號實際上也已名存實亡。
現行法規(guī):更關注28號令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WTO后,遵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要求,對申請市場許可而提交的含有新化學成分的藥品未經披露的數據提供有效保護,保護期限為藥品管理部門批準上市后的6年。
在2007年7月10日頒布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局令第28號)第十九條有更明確的規(guī)定,“對他人已獲得中國專利權的藥品,申請人可以在該藥品專利期屆滿前2年內提出注冊申請。符合規(guī)定的,在專利期滿后核發(fā)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yī)藥產品注冊證》”。對應140號文,140號文主要增加了臨床申請在專利期屆滿前6年這個期限。
比如,按CFDA的“藥品注冊相關專利信息公開公示”數據庫,普瑞巴林膠囊的專利為“其它專利”,無其它企業(yè)的專利,專利授權/公開日期為“2017-7-16”。重慶賽維藥業(yè)有限公司以專利(CN200610054111.6)與輝瑞原研藥有差別從而獲批。
重慶賽維藥業(yè)的這個專利涉及一種普瑞巴林緩釋藥物組合物,包含普瑞巴林或其可藥用鹽和至少一種釋放速率控制材料的緩釋藥物組合物。該緩釋組合物釋放普瑞巴林的時間至少保持在10~24小時。該緩釋藥物組合物主要用于治療中樞神經系統(tǒng)疾病,如癲癇、焦慮癥、神經性疼痛(糖尿病和皰疹所致的疼痛)等,申請的適應癥為廣泛性焦慮障礙、糖尿病性外周神經病、皰疹后神經痛、纖維肌痛綜合征、癲癇的輔助治療。而輝瑞的適應癥為治療帶狀皰疹后神經痛。
通過專利規(guī)避獲批的最近案例還有正大天晴的達沙替尼。BMS的達沙替尼使用的水合物晶型H1-7沒有在中國申請無水晶型N-6的專利保護,正大天晴為了規(guī)避原研藥的專利保護,采取晶型N-6進行開發(fā)。
重提72條:搶仿更需看原研上市時間
實際上,對于搶仿制藥申報的企業(yè)來說,除了專利保護,還需要了解新藥保護的另外一個概念——《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的“新藥監(jiān)測期”?!氨O(jiān)測期自新藥批準生產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監(jiān)測期內的新藥,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不批準其他企業(yè)生產、改變劑型和進口”。
值得注意的是,《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70條和第72條,“新藥進入監(jiān)測期之日起,已經批準其他申請人進行藥物臨床試驗的,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申報與審批程序繼續(xù)辦理該申請,符合規(guī)定的,批準該新藥的生產或者進口,并對境內藥品生產企業(yè)生產的該新藥一并進行監(jiān)測”和“進口藥品注冊申請首先獲得批準后,已經批準境內申請人進行臨床試驗的,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申報與審批程序繼續(xù)辦理其申請,符合規(guī)定的,批準其進行生產;申請人也可以撤回該項申請,重新提出仿制藥申請。對已經受理但尚未批準進行藥物臨床試驗的其他同品種申請予以退回,申請人可以提出仿制藥申請”。
最近阿昔替尼被退審,其實與140號文所提及的專利限制申請無關,而主要與72條相關。輝瑞的阿昔替尼片在今年4月29日獲批1mg和5mg兩個規(guī)格,因而排隊2年報批臨床還是趕不上原研排隊1年的報批生產速度的各廠家們只好“杯具”了。
頭腦風暴<<<
“140號文”引發(fā)的專利思考
藥品的專利目前其實更多不是用在注冊,而是用在藥品招標采購中“專利層次”爭取獨家或少家的競爭位置,以及為了滿足各種基金申報或高新資質認證中對專利數量的要求。藥品招標采購中的“專利層次”也罷,140號文所提及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保護并在專利期內的藥品”也罷,CFDA認可的針對藥品專利保護究竟是以我國專利局查詢的專利,還是以CFDA“藥品注冊相關專利信息公開公示”中提供的專利,暫時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官方答案。
根據咸達數據V3.1對CFDA的“藥品注冊相關專利信息公開公示”的監(jiān)測,“專利到期日或專利授權/公開日期”,2016年至2026年6月18日共涉及79個藥品名,對應138個受理號。CFDA的“藥品注冊相關專利信息公開公示”數據庫,只有如“工藝專利、處方專利、化合物專利”的分類查詢結果,更細化的晶型專利并沒有標明,更沒有相關的專利號,查詢非常不便。而且“專利到期日或專利授權/公開日期”中,2008年前受理的品種為“專利到期日”,2008年后受理的品種為“專利授權/公開日期”,對于專利究竟何時才到期,不方便做出判斷。
我國目前懂專利的人才非常稀缺,國內廠家大部分擦邊球型的專利,主要是應付藥品招標采購和基金申報,其真實性和創(chuàng)新性經不起推敲。預計未來關于專利糾紛的案例會越來越多,這種案例更多會外包給專業(yè)的知識產權第三方去負責。跨國企業(yè)在越來越清晰國內專利法規(guī)的邊界后,對保護自己的專利越來越有經驗,專利防御或許會更嚴謹,國內企業(yè)挑戰(zhàn)的難度必然增加。
若“140號令”最終得以通過,未來有能力繞開專利的廠家將會在限期前提前申報;沒有能力的小廠家由于不知道銷售規(guī)模較大的藥品的整體研發(fā)情況,從而在解禁期同一天盲目扎堆排隊申報,導致另外一種無意義的重復申報,還有待時間證明。
來源:醫(yī)藥經濟報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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