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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的大部分法院已經(jīng)越來越傾向于認為外觀設計專利與版權是交叉重疊的關系而不是選擇關系,更加認同失效后的外觀設計專利仍然受版權保護,但前提是該外觀設計專利構成版權法上的作品。
日前,路虎以“版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陸風的消息引起了各界人士的關注,小編作為法律界與知識產(chǎn)權界的一顆小小螺絲釘,也默默地了解了一下。
原來,在正式起訴前,路虎和陸風就先后向專利復審委申請了對方專利的無效,而復審委居然同時對兩項專利都作出了無效決定。路虎是因為其在2010年12月的廣州車展上展示了極光車型,而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卻在2011年11月,使得其將自身的設計變成了現(xiàn)有設計,不符合專利保護的條件。而陸風X7車型的外觀設計與路虎的極光車型(現(xiàn)有技術),二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沒有明顯區(qū)別,因而也不符合專利保護的條件。表面上雙方打成了平手,實際上是路虎錯失了良機。
路虎與陸風外觀
一.理論上 由選擇理論發(fā)展到雙重保護理論
知識產(chǎn)權的選擇理論認為,外觀設計專利與版權有各自不同的分工,專利法對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版權法保護的期限更長,一般是作者終身及其死亡后50年(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如果外觀設計專利在其受專利法保護的10年結束后,又進入版權法保護的領域,那么專利法的10年保護期不就失去了意義嗎?更為重要的是,權利人的外觀設計專利到期后就終止了,隨后該外觀設計專利便進入了公眾領域,社會公眾享有使用該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如果此時版權再加以保護,那么就剝奪了社會公眾的這一權利,不利于社會技術的整體進步。
最初的專利制度和版權制度的分界在于,專利保護的是工業(yè)領域的,注重實用性;版權保護的是文學和藝術領域,注重美感和藝術性。然后隨著人們對實用品的視覺美感要求越來越高,許多生活用品不再僅僅具有實用性,更增加了觀賞性,因而版權法大肆擴張,將科學領域也納入其麾下。來看看我國知識產(chǎn)權制度的規(guī)定:
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是產(chǎn)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而版權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這樣看來,外觀設計專利與版權的關系是交叉重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知識產(chǎn)權制度發(fā)展到現(xiàn)在,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權與版權在某些領域存在雙重保護的必要。因為在這一交叉的部分中,由于外觀設計專利權提供的是一種強保護,是排除競爭者對其相同或相似的使用的獨占權,而版權法提供的是一種弱保護,并不限制其他競爭者獨立創(chuàng)作并使用與之相同或相似的作品。所以,當一項設計具有外觀設計專利時,權利人首先會選擇保護力度更強的專利法,而不是版權法。
但是當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后(包括被無效或者保護期屆滿),符合版權條件的外觀設計就應該受版權法的保護,以促進市場的自由競爭。
二.實務中 理論界尚未統(tǒng)一,直接導致實務界裁判結果的不一致
三茂公司與永隆商行著作權糾紛一案中,一審法院深圳市中院(案號:(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70號)認為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香麻油的包裝標貼)因未繳納年費而失效,已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公眾財產(chǎn),從而失去了著作權的專有權保護。二審的廣東省高院(案號:(200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36號)贊同一審法院意見。
常州淘米與北京特普儷著作權糾紛一案中,一審法院常州市中院(案號:(2014)常知民初字第85號)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壁紙圖片)雖然已失效,但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應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該壁紙圖片同時承載了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兩種權利各自獨立,其中一種權利的消滅并不必然導致另一種權利的消滅。二審法院江蘇省高院(案號:(2015)蘇知民終字第00037號)同意一審法院觀點,并進一步認為,專利權終止后,權利客體進入公有領域,公眾可以自由使用,這一規(guī)則應該主要適用于發(fā)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因為這兩種專利的客體都是供工業(yè)應用的技術方案,一般不屬于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不會獲得專利權之外的其他民事權利。而在作品基礎上獲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利人同時擁有專利權和著作權,兩種權利并行不悖,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屆滿后,權利人喪失的僅僅是專利法保護的相關權利,而其享受的著作權依然存在,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謝新林與葉根木、海寧市明揚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中,一審法院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案號:(2013)嘉海知初字第10號)認為,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因未繳納外觀設計專利年費失效,這表明該外觀設計已失去了其壟斷性,涉案圖案作品仍然可以依據(jù)著作權利受到保護,兩者并不沖突,且正是由于其保護范圍的不同而同時存在。二審法院嘉興市中院(案號:(2013)浙嘉知終字第5號)認為,社會公眾基于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公告之公示效力所享有的信賴利益亦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社會公眾有理由相信該專利已經(jīng)進入公有領域,可以自由利用。若仍允許以享有外觀設計專利中的外觀設計圖片的著作權為由阻礙他人實施已經(jīng)進入公有領域的專利,因著作權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即產(chǎn)生,故公眾無法得知其對已經(jīng)進入公有領域的專利的利用是否會受到著作權人的追究,這顯然有損社會公眾的信賴利益,亦與專利法之宗旨相悖。
結語
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的大部分法院已經(jīng)越來越傾向于認為外觀設計專利與版權是交叉重疊的關系而不是選擇關系,更加認同失效后的外觀設計專利仍然受版權保護,但前提是該外觀設計專利構成版權法上的作品。
來源:IPRdaily
作者:張苗苗 四川力久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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