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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
作者:楊冰 集佳知識產權涉外商標代理人 法律碩士
原標題:如何界定和防止商標通用名稱化
商標是用來區(qū)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商品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會不遺余力的通過提高產品質量,設計具有顯著性的商標等手段,使得其產品和標識形成一一對應關系,并為消費者所熟知,以此提高品牌知名度,擴大在市場上的影響力。
然而,一不小心做得太優(yōu)秀,也會給自己帶來商標被淡化的風險。
2006年7月,《韋氏大學詞典》將首字母小寫的“google”定義成一個動詞而收入該詞典,解釋為“使用Google搜索引擎,在國際互聯(lián)網上獲得信息”。Google公司不喜反憂,這明顯是把“google”商標與搜索引擎等同起來了,就如同部分人將搜索某詞條稱之為“百度一下”是一個意思。
任由這種趨勢發(fā)展下去,商標將逐步被淡化,如同曾經的“吉普車”、“優(yōu)盤”、“木糖醇”、“阿斯匹林”等等一樣成為公共資源。
那么如何界定商標是否已經通用名稱化?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般情況下,商標的通用名稱的顯著性很低,無法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因此除非該標識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否則不得作為商標進行申請注冊。
在司法實踐中,某件標識屬于通用名稱還是商標的糾紛事件屢見不鮮,往往引起行業(yè)內的關注。
在“圣塔泰雕”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中,原告浙江圣塔紹興酒有限公司(下稱圣塔公司)主張,其申請注冊的“圣塔泰雕”商標由“圣塔”與“泰雕”兩部分組成,具有極強的顯著性與產品來源指向性。第三人浙江省紹興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下稱咸亨公司)核準注冊的引證商標“太雕”等未形成“太雕”系列商標?!疤瘛笔墙B興黃酒的一個品種,顯著性較弱。第三人不能獨占所有含有“太雕”兩字的商標。
據(jù)此,圣塔公司認為“太雕酒”屬于商品名稱,并非咸亨公司所創(chuàng)詞匯。
紹興酒種類有善釀、花雕等多種,3年以上的陳酒為“雕”,“太”是“更”之意,太雕酒以加飯酒和善釀酒勾兌而成,按照含糖量屬于善釀。
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經審理認為,圣塔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太雕”為酒商品名稱。
商評委據(jù)此對圣塔公司有關訴爭商標基于“圣塔”商標知名度以及“太雕”為酒商品名稱等情況應維持注冊的主張不予支持,并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與此同時,上級法院在先相關生效裁判關于商標近似與否的認定應當作為判案參考。該案中,圣塔公司主張“太雕”為黃酒的品種之一,系為商品名稱。
對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5)高行(知)終字第2575號行政判決已認定:原告提供的用以支持上述主張的證據(jù)數(shù)量極為有限,而且即使歷史上曾經存在過以“太雕”或“太雕酒”命名的黃酒商品,但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環(huán)境中存在將“太雕”或“太雕酒”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的客觀實際。
而個別的市場經營者將他人注冊商標標志作為商品名稱對待和使用的行為,不能作為認定商品名稱存在的依據(jù)。綜上,法院認定原告關于“太雕”為黃酒的品種之一系商品名稱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在相關判決中未予支持。
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通用名稱,是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訴稱。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已經注冊為商標的標識是否為商品名稱的判斷,需要格外加以謹慎,在充足的證據(jù)下予以認定。在相關標志已經作為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下,如果允許他人將該標志作為商品名稱加以使用和對待,不僅有可能使該商標喪失顯著性、損害他人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而且也有可能動搖我國的商標注冊制度、損害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商標是否通用名稱化也許司法實踐可以基于證據(jù)予以認定。
但是,在實踐之中,該如何防患于未然,遇到此類問題該采取何種措施呢?
第一、設立完整商標發(fā)展戰(zhàn)略,防患于未然。
在商標注冊申請?zhí)峤恢?,就要設立完整的商標申請策略,要選擇本身顯著性強,富有創(chuàng)意的文字和圖形來匹配產品,做到商標與產品定位匹配的同時,降低商標發(fā)展成為通用名稱的機率。對于一些國外的企業(yè)來說,如果要進軍中國市場,那么需要在制定英文商標的同時,設計與之匹配的英文商標,以便在消費者心目中形成深刻印象,防止中文發(fā)展成通用名稱。
第二、加強品牌商標概念,以主商標為中心設立系列商標,產品多元化發(fā)展。
例如,提到“google”,我們會第一時間想到它是搜索引擎,但是它又不僅僅是搜索引擎,還有許多其他的產品,例如google眼鏡。這樣多元化發(fā)展的結果是,品牌影響力依舊,商標不僅沒被淡化,反而越來越強化。
第三、進行廣告投入,讓商標的知名度增強,增加商標的附加值。
Jeep公司的商標“Jeep”是一個固定英文詞匯,含義為“吉普”?!凹铡笔荂hrysler的Jeep品牌最初進入中國時對Jeep的一個音譯,而后多個品牌的吉普出現(xiàn)在市場上,Jeep或吉普逐漸演變成為了越野車的通用名。這些品牌的良莠不齊,吉普一度成為低端越野車的代名詞,給品牌帶來了相當程度的困擾。如何迅速實現(xiàn)自身品牌的定位,讓消費者認同品牌價值,是Jeep刻不容緩的問題?!安皇撬械募斩冀?Jeep”(吉普相當于是指代同類型車,后面的Jeep指Chrysler的品牌)。這一廣告語不但表示Jeep在越野車、SUV領域具有的專業(yè)性和強大功能性,而且很清楚的說明了Jeep作為一個品牌的獨立性。這一廣告語完美實現(xiàn)了產品定位需求,重塑品牌,化解了Jeep在國內市場上的尷尬局面,為將來Jeep銷售高檔產品奠定了基礎。Jeep品牌廣告語的成功,是非常值得借鑒的。
第四、就是要敢于向公眾資源說“不”,積極維權。
當大家都在用某商標指代某一技術特點時,說明該商標已經獲得認可了。但是該商標權利人要注意,一旦有人用此商標從事任何商業(yè)行為時,一定要站出來,勇敢捍衛(wèi)自己的商標權。對這種維權式的強化商標屬性的行為而言,當有同行大規(guī)模地使用你的商標進行商業(yè)行為時,不妨來一次大規(guī)模的訴訟。這種方式既能宣傳自己,又能強化商標,只是這個時間和被淡化程度的分寸掌握,一定要拿捏準了才行。如最近的“雙十一”商標,阿里巴巴在分寸的掌握上做得恰到好處,值得業(yè)界參考和借鑒。
第五、規(guī)范使用商標、將商標與企業(yè)宣傳聯(lián)系起來,及時進行市場監(jiān)控和調查,也是企業(yè)需要注意的問題。
近日,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同樣商標通用名稱化的問題。國際知名企業(yè)馬赫汀博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旗下?lián)碛卸鄠€注冊商標,包括Dr. Martens,。
其Dr. Martens品牌鞋憑借優(yōu)秀的品質和獨特的設計目前已經在中國市場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但是,通過互聯(lián)網搜索發(fā)現(xiàn),中國消費者以及很多商家錯誤的將與Dr.Martens品牌設計相同的鞋稱作“馬丁鞋或者馬丁靴”。顯然,馬赫汀博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旗下商標面臨通用名稱化的風險。
那么,不妨通過以上的措施來阻止這一趨勢的惡化,讓中國消費者將Dr. Martens品牌與企業(yè)聯(lián)系起來,加強品牌管理,創(chuàng)立一個與之相對應的中文商標,加大市場宣傳,防止一個知名品牌再次成為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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