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商標商標商標
商標侵權案件從簡單的單獨個體侵犯單個商標的案件,逐步發(fā)展到“全面模仿、立體侵權”。近日,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審結一起原告寶馬股份公司(簡稱“寶馬公司”)與被告上海創(chuàng)佳服飾有限公司(簡稱“創(chuàng)佳公司”)、德馬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簡稱“德馬公司”)、周樂琴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享有的一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
2008年7月,周樂琴作為唯一自然人股東和董事,設立“德國寶馬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英文為 GERMAN BMW GROUP(INTL)HOLDING LIMITED,在字號中使用了“寶馬”和“BMW”,2010年6月,該公司變更為現(xiàn)名即德馬國際控股。
自2008年起,德馬公司和周樂琴就通過購買、注冊“BMN”等商標,授權創(chuàng)佳公司使用的方式,與創(chuàng)佳公司共同建立、完善了BMN品牌加盟體系。德馬公司和創(chuàng)佳公司在已獲得注冊商標的基礎上,通過延伸注冊、變換圖形結構、增加色塊或者著色的方式,將標識逐步向原告的注冊商標靠攏,并且將其配合德國寶馬集團、德國寶馬等文字組合使用。
寶馬公司認為,三被告的上述行為既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又對原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
創(chuàng)佳公司辯稱,其已合法取得德馬公司的相關商標授權,并依法授權第三方使用,現(xiàn)第三方使用行為超出創(chuàng)佳公司的授權范圍,與創(chuàng)佳公司無關。周樂琴辯稱,其注冊的商標與原告對應的注冊商標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的侵害。
上海知產(chǎn)法院審理后認為,寶馬公司的三個商標屬于馳名商標;三被告明知此情,仍通過分工合作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體系,在生產(chǎn)、銷售的商品上以及廣告宣傳等商業(yè)活動中使用侵權標識,并授權BMN的經(jīng)銷商使用,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具體表現(xiàn)在,其復制并使用原告“寶馬”馳名商標,使用并授權BMN銷售商使用“德國寶馬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企業(yè)名稱;復制、摹仿原告已在中國注冊的“寶馬”“BMW”和圖形馳名商標,注冊類似商標,自行并授權BMN銷售商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 超出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標識范圍,自行授權BMN銷售商以與原告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變形或陰陽紋等形式,在商品上使用。
上海知產(chǎn)法院根據(jù)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馳名程度及其顯著性,三被告實施本案侵權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實施涉案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長、所涉地域廣泛、侵權規(guī)模極大、侵權商品涉及民生商品等情況綜合考慮,判決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
來源:解放日報
記者:陳瓊珂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本文來自解放日報 并經(jīng)IPRdaily.cn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