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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cn 中文網
作者:林日升
原標題:十二生肖玩具侵權案例分析
C先生創(chuàng)作了《Q》卡通形象,獲得了國家版權局的著作權登記,并與X公司簽訂了許可協(xié)議,授予X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獨占“開發(fā)及商業(yè)運用《Q》這一美術形象到相關的產品上,包括多款涉及這一主體形象的毛絨玩具”。Y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生產、銷售侵犯《Q》動漫形象著作權的“十二生肖巧克力熊—雞”產品,L先生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銷售侵犯《Q》動漫形象著作權的“十二生肖巧克力熊—雞”產品,因此皆被X公司訴至法院。
徐悲鴻《風雨雞鳴》
關注要點:
1.著作權自愿登記;
2.獨占許可使用人的訴權;
3.公證證明效力;
4.共同侵權的認定;
5.著作權侵權賠償金額確定方式。
以下通過案情和法律分析來詮釋關注要點。
案例及法律分析如下:
(部分內容摘自判決書,以時間及邏輯順序整理)
一、著作權認定
判決原文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本案中,X公司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頒發(fā)的登記號為國作登字XXX號《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美術作品《Q》的作者和著作權人均是C先生,在被告沒有提出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認定C先生是涉案美術作品《Q》的作者,并依法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X公司提供的《著作權許可協(xié)議》證實,C先生將美術作品《Q》的著作權許可X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獨占使用,允許X公司在其產品、產品使用手冊、廣告宣傳和促銷資料等商業(yè)運作方面使用,且授予X公司在遭遇侵權情況下有權單獨向相關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的權利。
據此,X公司獲得美術作品《Q》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獨占許可使用權且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X公司還提供了X公司向Z工藝廠出具的《開模訂單》及設計圖,巧克力熊產品目錄、巧克力熊產品實物以及C先生出具的《說明》等,以證實X公司根據C先生的授權對上述涉案美術作品進行商業(yè)化開發(fā),據此而設計了不同造型的“巧克力熊”系列形象,上述證據相互印證,構成嚴密的證據鏈,足以證明X公司享有“巧克力熊”系列形象的著作權。
法律分析
著作權自愿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行對著作權的自動保護,著作權人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是否登記,均依照該法均享有著作權。本案中提及的國家版權局頒發(fā)的《著作權登記證書》是通過自愿登記取得的,雖然著作權不需要強制登記,但登記仍可使著作權人在確權及維權等方面獲益。
獨占許可使用人的訴權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4條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nbsp;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即使授權許可合同中未對訴權做出約定,獲得著作權人獨占許可的權利人亦有權提起訴訟。
二、辯論與舉證
判決原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在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之下,本院認定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公證處出具(2013)粵廣海珠第23326號《公證書》和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公證處出具的(2013)粵廣海珠第25200號《公證書》均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依據上述(2013)粵廣海珠第23326號《公證書》記載,上述公證購買地點與被告黎某注冊經營場所地址一致,均為廣州市X區(qū)X號X廣場第X層,故本院認定被告黎某實施了X公司指控的銷售行為。被告黎某銷售的涉案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卡通形象與X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巧克力熊”卡通形象比對,兩者在整體設計、眼睛、口鼻的表現(xiàn)形式、憨愛形象等方面存在相似之處,雖然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卡通形象對涉案作品作了或多或少的改動,但未脫離涉案作品或該作品頭面部的基本表述,兩者已經構成實質性近似。
上述公證封存物標注有“Y公仔”等信息,涉案商鋪門面標示為“Y公仔”,銷售人員的名片標注有“Y玩具有限公司”名稱、公司賬號、公司地址及許某、唐某的賬號,銷售單亦載明“Y公仔”及許某、唐某賬號,而許某、唐某均是被告Y玩具公司投資人,故X公司主張被告黎某銷售的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系被告Y玩具公司生產是有理由的。又依據上述(2013)粵廣海珠第25200號《公證書》記載,被告Y玩具公司的網站上所展示推銷的卡通動漫產品中,名稱為“Y公仔卡通優(yōu)質平絨面料巧克力熊多功能鑰匙包”和“Y公仔水晶超柔面料巧克力熊多功能筆袋化妝包收納袋”的卡通動漫形象產品與X公司享有著作權的《Q》卡通動漫形象相比,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亦與上述涉案被控侵權產品所使用的卡通形象相似,被告Y玩具公司也未能舉證證實涉案被訴侵權產品由其以外的另一“Y玩具公司”所生產,故本院據此認定被告Y玩具公司系上述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者。
鑒于X公司明確表示沒有授權或許可被告Y玩具公司生產、銷售涉案權利作品的商品,故本院認定上述涉案“十二生肖巧克力熊—雞”產品是侵權產品,被告Y玩具公司生產、銷售上述涉案“十二生肖巧克力熊—雞”產品的行為侵犯了X公司所享有涉案權利作品的著作權,理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根據上述(2013)粵廣海珠第23326號《公證書》所載明的事實以及所附的單據、銷售名片標注有“Y玩具有限公司”名稱、公司賬號、公司地址及許某、唐某的賬號,同時結合許某、唐某是被告Y玩具公司投資人,作為交易憑證的銷售單據所記載的收款人名稱與被告Y玩具公司投資人名稱對應一致,以及許某授權被告Y玩具公司使用“L”等事實,足以證實涉案商鋪與被告Y玩具公司存在實施共同侵權行為的故意或意思聯(lián)絡,兩者構成共同侵權。X公司要求被告黎某停止侵權并主張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合法有理,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公證證明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的規(guī)定,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的規(guī)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是受到法院認可并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的。也正因此,在注重證據的知識產權類案件中,原告方常以公證方式證明法律事實。
共同侵權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nbsp;的規(guī)定是“共同侵權”的認定的依據,構成共同侵權的行為除具備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外,還應當具備“實施共同侵權行為的故意或意思聯(lián)絡”,通俗的說,即共同侵權的二人或多人合謀實施侵權,而非“不約而同”的侵權。(學術界對此共同侵權是否需要“意思聯(lián)絡”存在爭議)
三、賠償數額
判決原文
關于賠償數額問題。鑒于X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和兩被告因涉案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均無足夠證據證實,本院綜合考慮被侵權作品的類型、兩被告侵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商品種類、被告的經營規(guī)模、X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調查取證費等因素,酌情認定兩被告賠償數額為5000元(該金額含X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調查取證費62.4元),X公司索賠金額超過上述酌定部分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黎某立即停止銷售涉案侵犯X公司對《Q》享有著作權的“十二生肖巧克力熊—雞”商品。
二、被告Y玩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犯X公司對《Q》享有著作權的“十二生肖巧克力熊—雞”商品。
三、被告Y玩具有限公司、黎某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X公司經濟損失5000元(含X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調查取證費)。
四、駁回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著作權侵權賠償金額確定方式
根據《著作權法》第48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著作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的規(guī)定,著作權侵權案件先以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確定賠償金額,后以侵權人違法所得為依據,在以上兩者的基礎上還應加上著作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例如,在本案中“調查取證費”被法院列入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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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日升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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