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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cn中文網
作者:林日升
原標題:阿里巴巴知識產權投訴分層制度的相關法律分析
據透露,阿里巴巴擬推出的知識產權投訴分層機制將投訴方分為優(yōu)質、普通、劣質和惡意四類,每一種配置不同的處理機制和資源,擬大幅提高“惡意投訴”的舉證門檻,以期保障優(yōu)質投訴方及誠信商家的權益。
阿里巴巴平臺治理部知識產權保護總監(jiān)葉智飛在2月17日舉行的“知識產權投訴分層論證研討會”透露:2016年度,阿里巴巴發(fā)現有近6000個進行惡意知識產權投訴行為的權利人賬戶,百余萬商家和數百萬商品遭到惡意知識產權投訴,造成過億元的損失。目前,惡意知識產權投訴總量已占總數的近四分之一。為此,阿里巴巴擬推出“知識產權投訴分層”機制。本文擬從法律角度分析網購平臺知識產權惡意投訴行為及知識產權投訴分層制度。
邏輯順序圖
關注要點:
1.商戶IP侵權,網購平臺是否有責?
2.IP侵權惡意投訴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3.網購平臺應如何應對知識產權投訴?
4.知識產權分層機制探究。
●商戶IP侵權,網購平臺是否有責?
從法律角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本W購平臺知道商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與商戶承擔連帶責任。
從實務角度,當網購平臺上的商戶銷售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時,網購平臺也常受牽連。例如,在“(2014)二中民初字第00239號”中,原告將侵權商戶與京東列為共同被告起訴。在此類訴訟中,原告通常要求網購將產品下架并與侵權商戶一同承擔賠償責任。而網購平臺的訴訟思路是首先將產品下架,其次通過各種方式證明其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并通過《平臺服務協議》證明其僅系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并非系爭產品的共同銷售者。
●IP侵權惡意投訴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從法律角度,“惡意投訴”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在“(2015)杭余知初字第173號”判決書中,在證實被投訴的商品未侵犯知識產權后,被告仍未撤回投訴,法院據此判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支持了原告要求惡意投訴人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網購平臺應如何應對知識產權投訴?
一方面,如果網購平臺對知識產權投訴不予理睬,該投訴可能演變?yōu)樵V訟,使網購平臺牽扯其中,甚至與商戶一起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投訴在某些程度上已經類似于起訴行為,處理知識產權投訴的網購平臺也履行著類似審批機構的職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無疑加大了其運營成本。
筆者認為,網購平臺應當積極地處理知識產權投訴問題。在大數據時代,網購平臺可以通過網上現有的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案例及法律法規(guī)知識庫處理日常投訴,同時可以通過處理投訴積累下有價值的知識產權糾紛的相關數據,進行合理的商業(yè)利用,甚至促進知識產權法的發(fā)展。
●知識產權投訴分層機制探討
據葉智飛透露,阿里巴巴擬推出的知識產權投訴分層機制將投訴方分為優(yōu)質、普通、劣質和惡意四類,每一種配置不同的處理機制和資源,擬大幅提高“惡意投訴”的舉證門檻,以期保障優(yōu)質投訴方及誠信商家的權益。
筆者認為,分層制度是一個信用體系。信用體系的建立可以讓“好人”和“壞人”更易識別,但這也考驗非惡意投訴者的知識產權功底及法律素養(yǎng),因為一件商品是否侵權并不是只靠善意就能判斷,還需要一定的專業(yè)素質。
作為一名從法學院畢業(yè)的律師,筆者深有感慨:
知識與法律,都已隨著科技發(fā)展從學院殿堂走向普羅大眾,而這不僅是必須的,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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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日升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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