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國家
國務院標準化協(xié)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正式印發(fā)《推進國家標準公開工作實施方案》,對進一步促進國家標準免費向社會公開、促進國家標準資源的共享和利用意義重大。標準公開的權源是標準版權,本文圍繞標準版權和標準公開中的幾個關鍵問題展開討論,以期為標準免費公開制度提供更多的參考和支撐。
強制性標準是否有版權?應當有。長期以來,強制性標準版權問題存在較大爭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答復中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具有法規(guī)性質,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guī)性質的技術性規(guī)范”,隱含了強制性標準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范圍的推論,這是目前對國家標準版權問題最權威的解釋。但筆者認為,不能據此對強制性標準版權問題蓋棺定論。根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guī)定》,該答復并不具有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僅對具體案件具有指導意義。事實上,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在制定主體、制定程序、發(fā)布方式等方面高度一致,都是由政府部門主導制定的科技作品。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國家標準屬科技成果,應當納入國家或部門科技進步獎勵范圍”。我國加入WTO時,強制性標準被國際廣泛認可,相當于國外的技術法規(guī)(Technical Regulation)。但相當于不是等于,在我國《立法法》確立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技術法規(guī)這一層級,強制性標準也不屬于法律法規(guī)的范疇。強制性標準的強制屬性并不來源于其本身,而是來源于《標準化法》第十四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zhí)行”的賦予。強制性標準屬于智力成果,不在《著作權法》的排除條款之外,應當擁有版權。
采標標準是否有權公開?可協(xié)商。在國際上,標準制定機構主要是非政府組織,包括國際組織、協(xié)會、學會等,沒有財政資金的直接投入,標準銷售收入是其重要經濟來源,是其生存和發(fā)展的根基,例如,占到了ISO總收入的四成以上。為了保證標準的銷售,標準制定機構都高度重視版權保護工作,不允許免費公開標準文本,也不允許成員國免費公開采標標準。ISO《關于分銷ISO出版物、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POCOSA)中規(guī)定,ISO的出版物和被國家采用的標準,或者其中的部分內容,不能向第三方免費提供。我國作為伯爾尼公約成員國,應當充分尊重和保護國際標準的版權,不論采用哪個國際組織的標準,都應當聲明來源和出處,支付相關的版權費用。但標準是一種公共產品,如果因此而阻礙了標準的傳播,既不符合標準制定者的初衷,也不符合標準本身的屬性。大部分國際標準采用英文編寫,采標標準的免費公開,可以理解為國際標準中文版的免費公開,既不會對原版國際標準在我國的銷售造成太大影響,也不會對原版國際標準在他國的銷售造成太大影響。應當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與國際標準組織達成一致意見,支付合理的費用,在保障其版權權益和經濟利益的基礎上,允許我國自主選擇采標標準開發(fā)和利用的方式,用財政資金為公共利益埋單。
法人作品還是職務作品?須明辨。我國的著作權法既包含了自然人作品,也包括了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這些概念在理論上還存在一定爭議,實踐中也經常發(fā)生混淆。其中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的核心區(qū)別在于,法人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職務作品的作者是自然人,在特殊情況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權。按照《標準化法》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標準由政府標準化管理部門組織制定,但并不代表國家標準完全體現政府意志,實際上是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按照政府的標準制定計劃,具體組織專家共同起草的。在國家標準制定過程中,政府提供了補助經費,并以政府名義發(fā)布。這種情況屬于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特殊職務作品。因此,國家標準版權應由政府標準化管理部門享有,標準起草者享有署名權。但在國際上,標準起草者是沒有署名權的,在參與起草之初,就與標準制定機構簽訂了版權轉讓協(xié)議。署名權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對起草者有正向激勵作用,充分肯定了起草者的貢獻,另一方面也導致了一些為求名逐利而生的標準。
版權保護還是標準公開?不矛盾。作品一經產生,無論是否公開發(fā)表都受到版權保護。事實上,越是公開的作品才更具保護的價值,如不為人所知,保護的意義也大幅縮水。同樣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專利和商標,都以公開為必要條件,可以說公開是保護的前提,保護是公開的基礎。國家標準免費公開不代表放棄了版權保護,版權由10余項人身權和財產權共同構成,免費公開代表政府標準化管理部門作為版權所有者自愿放棄了一部分財產權而已,并不代表放棄了法律對其他權利的保護。對于違法出版、非法盜版的行為,都可以依據著作權法予以嚴厲打擊,保證健康的出版發(fā)行環(huán)境。國家標準免費公開勢必對標準銷售收入造成一定影響,但真正需要的人依舊會選擇購買紙質文本。免費公開后讓更大范圍、更多公眾知曉和了解相關標準,從另一方面講是做了免費廣告,會挖掘出潛在的標準需求者。就像當紅網絡小說,免費公開反而帶來大賣,關鍵在于是不是貨真價實。好的標準應當是自發(fā)購買而不是被迫購買。免費公開后讓標準價值更好地惠及最廣大群眾,讓后來的標準制定者們有更好的參考和依據,用最低成本服務生產生活、服務社會運行,這才是標準版權保護的真義所在。
免費公開還是收費公開?看大局。首先,是否免費和是否公開是兩個層面的問題,國家標準一經批準發(fā)布即代表向社會公開,不存在不公開的問題,強制性標準已經實現了全文免費公開,推薦性標準目前還需要支付費用才能購買到標準文本、看到標準全文。其次,國家標準的免費公開不應當是無限度的,公開的方式從全文免費瀏覽到全文免費下載,可以逐步推進。免費的目的應當是用于公益而不是私利,可以用于學習、研究和參考,但未經許可不能用于任何商業(yè)目的。在開展生產經營、檢驗檢測、認證認可、鑒定評審、司法審判、教育培訓等業(yè)務和工作中,必須使用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國家標準官方文本,以保證國家標準的準確性和權威性。再次,國家標準推進全面免費公開,根源在于我國的國家標準是政府標準,政府作為國家標準版權所有者,無論是從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看,還是從自身履行公共職能的定位看,都應當也有權利將標準全文免費公之于眾;政府用財政資金補助標準制定工作,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更應當也有義務將標準全文免費公之于眾。
國家標準免費公開是大勢所趨,將有利于知識的傳播與普及,有利于技術的革新和創(chuàng)造,有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有利于治理水平的提升??梢栽诿赓M公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標準資源開發(fā)利用規(guī)則,深挖標準價值、釋放標準紅利,為企業(yè)和公眾提供更加優(yōu)質的標準數據服務,為經濟社會健康發(fā)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標準技術支撐。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作者:藍麒 中國特檢院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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