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利專利專利專利產權產權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瑞蓉
原標題:中國大陸專利申請系列(十九) 專利權評價報告介紹
經常有企業(yè)/發(fā)明人來問,如果我的專利被侵權了,我們該怎么應對?如果專利“含金量”受到了質疑,如何進行證明? 筆者針對上述疑問,認為有效途徑之一為“專利權評價報告”。
在發(fā)生專利侵權糾紛時,專利權評價報告可以作為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在專利權人實施專利方面,專利權評價報告可作為專利權轉化、商業(yè)推廣和交易中證明專利“含金量”的重要依據。下面就讓筆者給大家介紹下:
一、專利權評價報告: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規(guī)定,專利權評價報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確定是否需要中止相關程序。專利權評價報告不是行政決定,因此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二、可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專利類型:
已經授權公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包括已經終止或者放棄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三、不可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專利:
1、未授權公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2、已經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全部無效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3、國家知識產權局已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四、請求人資格:
專利權人(包括共有專利的部分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提出。
利害關系人是指:有權就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人。比如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人授權起訴權的專利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五、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文件要求:
1、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
應當寫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號、發(fā)明名稱、請求人和/或專利權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2、請求人是利害關系人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1)如實施許可合同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則需注明備案號,無需提交文件;
(2)如請求人是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的,應當提交與專利權人訂立的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或其復印件;
(3)如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提交專利權人訂立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或其復印件。
3、委托書:
(1)請求人是專利權人且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作全程代理,在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時仍然使用原代理機構,則無需委托書。
(2)請求人是專利權人,在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時另行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則應當另行提交委托書。委托書中寫明委托權限僅限于辦理專利權評價報告相關事務。
(3)請求人是利害關系人且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并在委托書中寫明委托權限為辦理專利權評價報告相關事務;
(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 見下圖)
六、關于繳費時限及費用:
請求人自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需繳納。
費用名稱: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金額:2400元人民幣。
如在期限內未繳納或未繳足,則視為未提出請求。
七、關于形式審查:
1、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經形式審查不符合規(guī)定需要補正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發(fā)出補正通知書,要求請求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期滿未補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但經兩次補正后仍存在同樣缺陷的,其請求視為未提出。
2、請求被視為未提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發(fā)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通知請求人。
3、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應當及時轉送給指定的部門做出報告。
八、審查期限: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合格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和請求費后兩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報告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統(tǒng)一指定的標準表格,作出后由審查員和審核員共同簽章,并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評價報告專用章”。
九、其他內容:
1、對于評價報告中,專利內容的審查所涉及的法條根據,審查員檢索的要求,筆者不在此篇詳述。大家可參考審查指南對應部分3.2專利權評價報告內容及3.3檢索的內容及第二部分第七章。
2、對同一項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有多個請求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
3、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該專利權評價報告。
參考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第三款。
《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 專利權評價報告。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瑞蓉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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