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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劃分「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中的技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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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7年前
如何劃分「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中的技術特征?

如何劃分「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中的技術特征?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fā)布,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載,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場#


發(fā)布: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供稿:四惠知產(chǎn)微信平臺

作者:馬德剛

原標題:如何劃分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中的技術特征?


常言道:大處著眼,小處著手。法律工作者不會創(chuàng)造高價值專利,但應學會使用和保護高價值專利。專利法理論里有個難點,可能會讓任何從業(yè)者頭痛:如何快速、準確地識別和劃定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解決專利實務中存在的上述難題,本文旨在討論如何“合理劃分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相關的技術特征”。




“工匠莫學巧,巧即他人使。身是自來奴,妻是官家婢。”[1]這是一首來自古代敦煌的遺詩。作者是古代的敦煌畫工,他對自己的人生境遇極度不滿,因此創(chuàng)作此詩抒發(fā)委屈和郁悶之情。讀者不禁會問:什么是巧?為什么巧者反而命苦?


“巧,技也?!?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2]“利于人,謂之巧?!?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3]“利,從刀從和,和然后利。會意,從刀,從禾。表示以刀斷禾的意思。本義是指刀劍鋒利,刀口快”;“和,相應也?!?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4]《易》曰:“利者,義之和也”;“義指正義,引申為合宜的道德、行為或道理?!?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5]


考察“巧”的詞源,引出了“義”:義和生利,利人生巧。大意是:人們在認識了義(自然規(guī)律、道理)之后,讓自己的行為或做法與自然規(guī)律相適應,就會出現(xiàn)有利的效果,效果越有利,說明行為或做法越巧妙??梢?,巧是與人類認識和駕馭自然規(guī)律后出現(xiàn)的對人有利的結果。對于技與巧的關系,孔穎達說:“奇技謂奇異技能,淫巧謂過度工巧。二者大同,但技據(jù)人身,巧指器物為異耳?!?br/>


晚清的保守派,對西方傳來的鐘表和火器嗤之以鼻,謂之:“奇技淫巧”,譴責這些玩意兒使人著迷,卻終究無用。沒想到,西方人的奇技淫巧到后來竟發(fā)展為船堅炮利。以現(xiàn)代化武器和現(xiàn)代科學文化知識武裝起來的西方侵略軍,以一當百,差點就令天朝上國亡國滅種。國人猛醒之后,高呼要引進使西方得以強盛的德先生(民主)和賽先生(科學)。


百年求索之后,有人發(fā)現(xiàn),原來德先生和賽先生是一家人,同住在一個叫《專利法》的屋檐下。德先生和賽先生之所以選中《專利法》共存,來源于他們的一個交易:發(fā)明人以公開極少數(shù)秘密換取法律的專屬保護。


在初學者眼里,《專利法》這個勞什子可真古怪:諸如技術領域、技術問題、技術方案、技術手段、技術效、技術特征、等同技術特征、區(qū)別技術特征、特定技術特征、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侵權行為、民事救濟這樣的古怪詞匯撲面而來,技術特征越少保護范圍越大的奇談充斥其間。對于專利法這個別墅,學者通常要花上十年時間,才能夠登堂入室。


登堂入室之后人民還會發(fā)現(xiàn),科學技術真是過于博大精深了,人類個體以及人類社會的創(chuàng)造能力也真夠永無止境的;受專利法保護的技術方案也是千差萬別、各不相同,一輩子也學不完看不完。于是人們齊聲高呼:“動詞加高價值專利!”大哉斯言。


常言道:大處著眼,小處著手。法律工作者不會創(chuàng)造高價值專利,但應學會使用和保護高價值專利。專利法理論里有個難點,可能會讓任何從業(yè)者頭痛:如何快速、準確地識別和劃定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從理論上講,專利要求保護范圍是由技術特征決定的?!叭绻麆澐旨夹g特征時未恰當考慮該技術特征是否能夠相對獨立地實現(xiàn)一定技術功能并產(chǎn)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導致技術特征劃分過細,則在侵權比對時容易因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乏該技術特征而錯誤認定侵權不成立,不適當?shù)叵蘅s專利保護范圍;如果未恰當考慮該技術特征是否系相對獨立地實現(xiàn)一定技術功能和技術效果的較小技術單元,導致技術特征劃分過寬,則在侵權比對時容易忽略某個必要技術特征而錯誤認定侵權成立,不適當?shù)財U大專利保護范圍。”[6]


為解決專利實務中存在的上述難題,本文旨在討論如何“合理劃分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相關的技術特征”。


一、技術方案和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發(fā)明技術方案與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互為表里。


1.“以公開換保護”


專利契約論認為:“專利是發(fā)明人與社會公眾之間利益交換的契約。早期的專利契約論將新穎性視為專利契約的對價,成熟的專利契約論將說明書充分公開視為專利契約的對價。在專利契約論看來,專利權人的義務不是實施而是公開,專利權的本質不是實施壟斷權而是排他權?!?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7]


在申請專利時,發(fā)明人公開的、具有新創(chuàng)性的技術方案,應當與專利授權后法律所保護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相同。換言之,同一個技術方案具有兩個身份,在申請專利時,技術方案是發(fā)明人全社會公開的技術方案,其中包含的技術信息是換取專利權的出價;在授權以后,發(fā)明人公開的這個技術方案,就成了法律保護的“法益”,成了權利的憑證和內(nèi)容。


2.技術方案


《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2.2.4節(jié)規(guī)定:“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索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指發(fā)明或實用新型要解決的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記載的技術方案應當能夠解決這些技術問題?!薄凹夹g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xiàn)的?!?br/>


由此可見,所謂技術方案是發(fā)明人為了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根據(jù)其對科學規(guī)律的認識和駕馭水平,對特定技術手段從整體上進行選擇和安排,使得各技術手段有機組合在一起之后能夠具有特定的工程,產(chǎn)生特定的技術效果,解決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特定技術問題。


這些被發(fā)明人選擇和安排的技術手段,體現(xiàn)著科學規(guī)律,而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又體現(xiàn)著這些技術手段。發(fā)明家的智慧就在于,把物質的工具效用組織起來,令其功能和諧有序地發(fā)揮出來,最終產(chǎn)生改造客觀世界、解決技術問題的效果。


3.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最高法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第七條第2款規(guī)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br/>


由此可見,從司法的角度考察,所謂的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就是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法律保護的方法是只允許專利權人實施該技術方案,排除其他人實施該技術方案,以及排除他人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實施該技術方案取得的產(chǎn)品。該技術方案一旦成為權利的一部分,就應當能以法律的思維方式和法律的技術手段對其進行解讀和分析,以期使后續(xù)與之相關的法律概念或法律行為具有操作性、穩(wěn)定性和公信力。因此,技術特征的法律屬性體現(xiàn)為:技術特征應當具有可被本領域技術人員準確識別的明確的含義,技術特征應當體現(xiàn)著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駕馭的技術手段,技術特征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技術方案,完整的技術方案能解決預期的技術問題。


二、什么是技術特征?


符合法律要求的技術方案組成要素、組成要素之間相互關系、技術方案中的技術單元以及技術單元之間的關系,可以被劃定為專利法意義上的技術特征。


1.中國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定義


《專利審查指南》(2010)中規(guī)定:“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xiàn)的。”“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技術特征可以是構成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br/>


由此可見,技術特征主要是針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而言的,外觀設計不涉及技術特征。技術特征的本質是技術方案的組成要素,以及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技術特征、組成要素及下文將提到的技術單元,本質上是相同的概念,都是指某技術方案中具有從屬、并列或遞進關系的,能夠獨立實現(xiàn)特定功能、產(chǎn)生特定技術效果的下位技術方案。


2.美國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定義


2103 Patent Examination Process [R-08.2017](USPTO)


C. Review the Claims


Examiners should begin claim analysis byidentifying and evaluating each claim limitation. For processes, the claimlimitations will define steps or acts to be performed. For products, the claimlimitations will define discrete physical structures or materials. Product claimsare claims that are directed to either machines, manufactures or compositionsof matter.


美國專利法中將我國專利法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指稱為”limitation”。在方法專利中,limitation主要是指步驟或將即將采取的行動;在產(chǎn)品專利中,limitation被定義為產(chǎn)品被分解之后的實體結構或材料特征。產(chǎn)品專利包括機器專利、制成品專利和化合物專利。


3.最高法院案例中的定義


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申字3802號(劉宗貴案)判決書中記載:“本院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恰當劃分技術特征以便正確地進行技術特征比對。技術特征的劃分應該結合發(fā)明的整體技術方案,考慮能夠相對獨立地實現(xiàn)一定技術功能并產(chǎn)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較小技術單元?!?br/>


由此可見,最高法院認為,劃分技術特征時,應考慮該特征在整個技術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只將能夠獨立實現(xiàn)特定技術功能產(chǎn)生獨立技術效果的技術單元劃分為一個技術特征。請注意,最高法院強調這個技術單元是較小的,而不是最小的。技術單元應當多大才能被劃分為技術特征,取決于這個技術單元與整個技術方案的關系。


4.地方司法文件中的定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8條規(guī)定:“技術特征是指在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中,能夠相對獨立地執(zhí)行一定的技術功能、并能產(chǎn)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最小技術單元。在產(chǎn)品技術方案中,該技術單元一般是產(chǎn)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在方法技術方案中,該技術單元一般是方法步驟或者步驟之間的關系。”


由此可見,北京高院的定義更為具體和細致。但是,該定義強調技術特征是執(zhí)行獨立技術功能、產(chǎn)生獨立效果的最小技術單元。該定義強調,只要該技術單元的功能和效果是獨立的,技術單元無論多小、技術方案中的技術單元無論有多少、無論該等技術單元在整體技術方案中地位和作用如何,都與其他技術特征一樣,平等地用于劃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三、技術單元


1.技術單元的出處


除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申字3802號(劉宗貴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2)民申字第137號(張強案)中指出:“劃分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時,一般應把能夠實現(xiàn)一種相對獨立的技術功能的技術單元作為一個技術特征,不宜把實現(xiàn)不同技術功能的多個技術單元劃定為一個技術特征?!?br/>


由此可見,技術特征一定是技術單元,而技術單元不一定是技術特征。劃分技術特征的本質,就是先從技術方案中識別出各種各樣的技術單元,之后哉將識別出的技術單元根據(jù)其功能、效果、地位、作用分類歸納為主從、并列、遞進關系。將具有并列和遞進關系的技術單元劃分為技術特征,將具有從屬關系的下位技術單元,具有并列或遞進關系的上位技術單元之中,不能遺漏一個。


技術單元、組成元素的用詞雖然不同,但是指代的含義都是相同的,都是上位技術方案中包含的下位技術方案。


2.理解技術方案的結構或內(nèi)在邏輯


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索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指發(fā)明或實用新型要解決的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記載的技術方案應當能夠解決這些技術問題。技術方案是指清楚、完整地描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取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有益效果是指由構成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直接帶來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術特征必然產(chǎn)生的技術效果。[8]


科學規(guī)律反映自然界的事物、現(xiàn)象之間的內(nèi)在的、必然的、本質的聯(lián)系。技術方案實際上是發(fā)明人應用科學規(guī)律取得的智力成果?!坝?,可施行也。”技術手段中“段”的含義是指:“殳(shū),專(duān)聲。殳,是古代的一種兵器,這里用作意符,表示與手持器械的動作有關。金文字形,會意,字形象手持物在山崖中敲棰石之形。本義:錘擊?!?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9]由此可見,手段在說文解字里的本意就是人手持器物做事。技術方案的本質,是發(fā)明人借助技術手段改造客觀世界的智力成果。


按照科學規(guī)律的內(nèi)在邏輯,有針對性的施行之,就會出現(xiàn)有利于人的巧妙結果。對科學規(guī)律認識的越準確,運用得越精當,其結果越有利。發(fā)明人要運用科學規(guī)律解決技術問題,必須能夠準確認識某一個或多個科學規(guī)律,準確認識不同科學規(guī)律之間的關系以及不同規(guī)律變化組合的特點和效果。


發(fā)明人認識一個或多個科學規(guī)律之后,要想施行之、運用之,必須具備一定的能力和條件:要么借助自身,要么借助外部工具。古人說:“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10]這句話說明,即使有了工具沒有人使用,客觀世界也得不到改造,事情也辦不成。發(fā)明的最大妙處在于,把人對科學規(guī)律的認識水平、把人對科學規(guī)律的駕馭能力,凝聚在工具之中,這樣的工具甚至可以自帶能量、自帶驅動力,按照發(fā)明人既定的步驟和程序運轉,或者可以改造外部世界,或者可以改變自己,徹底改變“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結論。有了這樣的工具,人只要以最小的干預,就能取得預期的技術效果。從這個角度看,發(fā)明過程的本質是人的“內(nèi)力外化”、“人力物化”的過程。以專利的方式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好處是,科學知識和技術方案可以最快的速度被傳播、復制、交換、應用。這也是市場經(jīng)濟、工業(yè)社會歡迎發(fā)明創(chuàng)造和工業(yè)產(chǎn)權的根本原因。


3.技術單元與技術方案的關系


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就是發(fā)明人把科學規(guī)律、技術手段外化于物的智力成果,第三人利用這個智力成果之后,同樣能讓第三人控制的物,能夠按照發(fā)明人的安排,“有組織、有計劃、有預謀”地獨立運行,這種獨立運行如同鐘表或多米諾骨牌的運行方式;或者在人的操作下依照人的指令運行,例如自行車或平衡車;最后取得預期的、有益的技術效果。


為解決一個技術問題,發(fā)明人憑借自己對科學規(guī)律的理解和對工具的駕馭能力,巧妙地選擇適當?shù)?、具有工具屬性的部件、材料、步驟,本著有利原則安排這些部件和步驟之間的關系。這些具有工具屬性的技術單元,在靜態(tài)觀察時具有并列或從屬的關系,在動態(tài)觀察時其在時間上有次序或順序的關系。


在同一技術方案中,能夠相對獨立地執(zhí)行一定的技術功能、并能產(chǎn)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技術單元,如過它與整體技術方案的從屬關系最近,則這個技術單元最有可能被劃分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技術特征。


四、技術單元之獨立性


不具有獨立性的技術單元,不能劃分成技術特征,否則會造成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過窄;多個獨立的技術單元不能混雜在一起,錯誤地概括出復雜的技術特征,無端地擴大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1.技術單元獨立性的內(nèi)涵


獨立的技術單元,是指同一技術方案中具有并列或遞進關系,但是沒有從屬關系的的技術單元。技術單元之所以能獨立,在于它能被看作是一個類似獨立法人的實體、具有獨立的工具屬性;或者它能被看作是一個由多個獨立法人組成的“協(xié)會”,該協(xié)會集合多個會員之后,也可具有獨立的工具屬性。


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獨立權利要求,體現(xiàn)著解決一個特定技術問題的完整的技術方案。獨立權利要求的完整技術方案,由在空間上具有并列關系或時間上具有遞進關系的技術單元組成。這些技術單元相對與所在的技術方案,通常具有總分關系,因此技術單元的本質是一個個獨立的經(jīng)發(fā)明人選擇關聯(lián)在一起的下位技術方案。傳統(tǒng)名菜“百鳥朝鳳”中有個食材是麻雀,這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在“百鳥朝鳳”里算得上是個技術單元。由此可以推出,專利法第9條判斷同一個發(fā)明以及專利法第31條判斷單一性的原則和方法,在劃分技術特征時可以借鑒。[11]


2.技術單元獨立性的外延


論述技術單元的獨立性時,筆者為表達及指代方便,仿照發(fā)明人撰寫獨立權利要求的方式編造出一個技術方案,即:一種帶密封墊的水瓶,包括瓶本體、位于瓶本體一端的瓶頸和瓶蓋,瓶頸末端是瓶口,瓶口附近設置有外螺紋,瓶蓋內(nèi)壁設置有與所述瓶口外螺紋相配合的內(nèi)螺紋,其特征在于,瓶蓋內(nèi)壁與瓶口頂部接觸的部位設置有橡膠墊。


假設本技術方案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瓶口與瓶蓋配合不嚴”。


完整的技術方案的組成要素包括瓶體、瓶頸和瓶口(部件),瓶蓋(部件),互相配合的外螺紋和內(nèi)螺紋(部件的結構),橡膠墊(部件和材料),橡膠墊設置于瓶蓋內(nèi)壁與瓶口頂部接觸的部位(連接關系)。


解決“瓶口與瓶蓋配合不嚴”的技術手段是在瓶口與瓶蓋之間設置一層彈性材料,通過瓶蓋與瓶口的擠壓作用使彈性材料變形、堵住縫隙。這個技術手段體現(xiàn)為發(fā)明人使用的一種方法,或者發(fā)明人利用某物的工具屬性。使用技術手段這個概念,表達的側重點在于發(fā)明人選擇了什么、安排了什么內(nèi)容。


瓶子案例中的解決漏水問題的技術手段體現(xiàn)為如下技術特征:一個彈性的墊子(部件),由橡膠制成(材料,除了彈性之外,橡膠還有許多可貴的特性),設置于瓶蓋內(nèi)壁與瓶口接觸的部位(連接關系)。技術特征體現(xiàn)的是這個部件固有的特性必定帶來的功能和效果。使用技術特征這個概念時,表達的側重點在于被選擇的物的特性。


(1)相對獨立地實現(xiàn)一定技術功能


在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中,作為下位技術方案的技術單元,應當能實現(xiàn)一定的技術功能。這個技術功能,從技術手段、發(fā)明人的角度看,待選的步驟、部件、材料、結構應當具備足堪利用的理由;從技術特征、工具屬性的角度看,被發(fā)明人選中的步驟、部件、材料、結構應當呈現(xiàn)出其固有特點,這些固有特點在技術方案中具有一定的功能、產(chǎn)生一定的技術效果。


具體到瓶子的技術方案中,橡膠墊之所以被選中是因為它具有彈性,它也可以被裁剪成一定的形狀與瓶蓋和瓶口配合,被擠壓之后發(fā)生彈性形變堵住縫隙。


(2)并能產(chǎn)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


所謂的獨立的技術效果,是把技術方案中的某個技術單元當作一個下位的技術方案來考察時,這個下位的技術方案具有相對的封閉性和自恰性。這個下位的技術方案因其固有的技術功能,能夠針對解決具體技術問題產(chǎn)生有益的技術效果,而這有益效果是由構成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的特定技術單元直接帶來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術單元必然產(chǎn)生的技術效果。


以瓶蓋帶橡膠墊的瓶子為例,以橡膠為材料,裁剪成能與瓶口或瓶蓋內(nèi)壁配合的結構或形狀,設置在瓶蓋與瓶口之間,是一個相對完整的下位技術方案,因此可以劃為相對獨立的技術單元。這個技術單元的功能是在瓶蓋和瓶口擠壓橡膠墊時,橡膠墊能發(fā)生彈性形變。橡膠墊發(fā)生彈性形變的有益效果就是:將瓶口與瓶蓋之間的縫隙完全堵住。這個技術效果是獨立的,與互相配合的螺紋的功能沒有關系,與容納水的瓶體的功能也沒有關系。堵住縫隙這個技術效果,只與橡膠墊的材料、形狀和連接關系有關系,與橡膠墊可以在受力后發(fā)生彈性形變有關系。


由此可見,所謂獨立的技術效果,與該技術單元獨立的功能互為表里:具有某個特定而獨立的功能,才能產(chǎn)生特定而獨立的技術效果;反言之,特定而獨立的技術效果,來源于特定而獨立的技術功能。


(3)技術特征對整體技術方案的主題具有限定作用


《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節(jié)規(guī)定:“通常情況下,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均應當予以考慮,而每一個特征的實際限定作用應當最終體現(xiàn)在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主題上?!?br/>


每一個技術單元相對獨立的技術功能和技術效果,是該技術單元構成區(qū)別于其他技術單元的的本質特征。技術方案整體呈現(xiàn)出來的特征,由這些具有獨立功能和效果的技術特征組合而成。


以瓶子為例,在現(xiàn)有技術中,有的瓶子在瓶口和瓶蓋處設有內(nèi)外螺紋互相配合,有的瓶子選擇用橡膠瓶塞封堵瓶口;本發(fā)明中的瓶子之瓶口和瓶蓋有內(nèi)外螺紋互相配合,且瓶蓋與瓶口之間設置橡膠墊的瓶子。本發(fā)明中的瓶子顯然與現(xiàn)有技術中的兩種瓶子不同,因為他們能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或者在均能解決同一個技術問題時,采取的技術手段不同。不同的技術手段,導致瓶子這個主題,從整體上呈現(xiàn)出不同的特征。


五、結論


1.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應當通過準確劃分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來劃定。


2.根據(jù)全面覆蓋原則,專利技術方案中的全部技術特征均能在被控侵權產(chǎn)品或被控侵權技術方案中找到時,可以判定被控侵權產(chǎn)品或技術方案落入了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3.技術特征越少,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越大;技術特征越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反而越小。


4.技術方案中的組成要素與技術單元是同義語;具有獨立功能、獨立技術效果的組成要素、技術單元以及組成要素之間的特定關系、技術單元之間的特定關系,可以被劃分為技術特征。


5.具有獨立技術功能、獨立技術效果的技術單元,能否被劃分為技術特征,取決于該技術單元在整個技術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只有能與其他獨立技術單元構成并列或遞進關系的獨立技術單元,才能被劃定為技術特征。


6.在劃分技術特征時,特別是考察某個技術單元是否具有獨立性時,可將該技術單元視為一個下位技術方案;判斷該下位技術方案是否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時,可以參考專利法第九條第三十一條中的原則和方法。


注釋:
[1]敦煌遺書.王梵志詩

[2]《說文》

[3]《墨子.魯問》

[4]以上釋義均來自于《說文》。

[5]《現(xiàn)代漢語詞典》

[6]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申字3802號(劉宗貴案)

[7]和育東,《專利契約論》,《社會科學輯刊》 2013年02期

[8]《專利審查指南》《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

[9]《說文》

[10]《孟子?離婁上》:

[11]李中奎,《專利侵權訴訟中技術特征的劃分與范圍確認》,《發(fā)明與專利》2008年第11期。作者李中奎在該文中對識別技術特征提出了“子技術方案”、“子功能”和“子效果”概念。筆者為表述更為清晰,在征得原作者同意后,進行了重述。



發(fā)布: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供稿:四惠知產(chǎn)微信平臺

作者:馬德剛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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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劃分「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中的技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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