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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煒亮 陜西省榆林市知識產權局
原標題:“內煤外熱式煤物質分解設備”專利侵權糾紛及行政訴訟案件分析與探討
前言:“內煤外熱式煤物質分解設備”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是榆林市知識產權局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成功典范,其后的一系列行政訴訟案件,是陜西榆林局應訴的典型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訴訟案件。該案作為侵犯專利權典型案例列入全國雙打辦《2016年中國反侵權假冒年度報告》,同時列入國家知識產權局2016年全國十大專利行政案件,2017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在案件審理的初期(侵權判定階段),最突出的問題是舉證和取證難的問題,同時本案中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相同或等同判定,值得我們深入的思考。在后續(xù)的行政訴訟案件審理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一些焦點問題,法律界限模糊,可操作性不強,值得我們探討及商榷。
首先,對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性質問題,有必要強調及重申一下,以便我們有清晰的認識;其次,對于行政機關在處理某一具體案件中,能否通過上級主管部門調度其他行政機關執(zhí)法人員參與案件審理,實踐中并不多見。
本案作為新類型案件,涉及的上述問題在審判領域也并不多見,同先前的審判案例明顯不同,該案在適用法律法規(guī)、判定是否侵權上有一定的難度。作為新類型疑難案件,本文在后續(xù)的案例分析與探討中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充分論述,并對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了詳細闡述。由此為此類案件以后的裁判提供一些思路,可對審理專利侵權行政訴訟案件提供參考借鑒。
一、案情簡介
河南省南陽市西峽龍成特種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峽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獲得名稱為“內煤外熱式煤物質分解設備”(專利號:ZL201020586802.2)專利權,經專利檢索,專利權合法有效。2015年6月8日,該公司向我局遞交了“內煤外熱式煤物質分解設備”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及相關證據材料。西峽公司訴稱,2014年8月26日發(fā)現陜煤集團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元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使用的“煤炭分質轉化利用設備”侵犯其專利權,請求我局立案處理,要求天元公司停止專利侵權行為。
我局于2015年6月10日正式立案。由于該專利糾紛屬于跨省區(qū)、跨地域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涉及的案情重大、復雜、影響大,我局請求陜西省知識產權局協調處理。省局經研究決定,調度專利執(zhí)法經驗豐富的兩名執(zhí)法人員參與了案件的審理。
二、調查審理
2015年7月1日下午,專案組深入陜西煤業(yè)集團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就西峽公司訴天元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進行現場調查,并與該公司高層領導及有關人員進行座談。7月2日,7月29日,分別在神木縣錦界鎮(zhèn)北元大酒店、西安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審理大廳舉行了兩次公開口頭審理??趯彫F場,請求人和被請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審理。整個口審過程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流程進行。經過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舉證與質證、雙方辯論、提問、調解、合議組合議等環(huán)節(jié),兩場口頭審理歷時5個多小時。
三、侵權判定及處理結果
1.涉案專利“內煤外熱式煤物質分解設備”(專利號:ZL201020586802.2)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有效專利,申請日為2010年10月26日,授權公告日為2011年5月11日,專利權人為西峽龍成特種材料有限公司,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保護。
2.依請求人的主張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確定其保護范圍。該專利權利要求具有以下技術特征:(1)密封窯體;(2)窯體內設置煤物質推進分解管道;(3)所述煤物質推進分解管道設置進煤口、出煤口和分解氣收集管;(4)所述煤物質推進分解管道與窯體內壁之間設置熱交換倉,所述熱交換倉與高溫氣體加熱機構連通;(5)高溫氣體加熱機構;6、所述熱交換倉設置有加熱氣導出管。
內煤外熱式煤物質分解設備結構示意圖
3.被控侵權設備和涉案專利的主題相同,都是煤物質分解利用設備。由于被控侵權設備體積龐大且正在生產使用中,無法拆解觀察其內部結構,因此,使用由被請求人提供、并經過請求人認可的被控侵權設備照片以及依據被控侵權設備照片所繪制的被控侵權設備結構簡圖、口審筆錄等,可以確定被控侵權設備的結構和技術特征。
被控侵權設備結構簡圖
合議組將上述指明被控侵權設備技術特征的證據材料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進行了逐一對比,該被控侵權設備主要包括以下技術特征:(1)回轉窯體;(2)夾套,所述夾套分三段式分別部分包裹在回轉窯體外壁上,且回轉窯體相對于夾套可轉動;(3)加熱機構;(4)回轉窯體內壁設置若干徑向豎直的抄板;(5)回轉窯體和夾套之間有熱交換空間,加熱機構通過管道通入熱氣對熱交換空間進行加熱,并由熱交換空間對回轉窯體內煤物質加熱使其分解;(6)同時具有分解氣收集管和熱氣導出管。
被控侵權設備與涉案專利相同部分為:被控侵權設備的加熱機構和涉案專利的高溫氣體加熱機構這兩個技術特征的功能相同,且加熱機構屬于干餾設備必不可少的機構;被控侵權設備也包含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所述的進煤口、出煤口和分解氣收集管以及加熱氣導出管。因此,本案爭議焦點是涉案專利的“密封窯體”和被控侵權設備的“夾套”、以及涉案專利的“煤物質推進分解管道”與被控侵權設備的“回轉窯體”這兩對技術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
合議組認為:(1)涉案專利的“密封窯體”和被控侵權設備的“夾套”不等同。被控侵權設備的夾套是三段式的分別部分包裹在回轉窯體外壁上,夾套本身是固定包裹在回轉窯體上不轉動的,只有回轉窯體相對于夾套轉動,且夾套沒有全部包裹回轉窯體形成一個密封容器。而涉案專利的密封窯體是一個密封容器,其說明書描述(說明書0021段,包括一個密封回轉窯體1)和工作原理顯示,該密封窯體相對于煤物質推進分解管道是固定的,通過自身轉動并帶動內部的煤物質推進分解管道轉動,從而使得物料運動推進。因此涉案專利的“密封窯體”和被控侵權設備的“夾套”不僅結構不同、功能和技術效果也不同。
(2)涉案專利的“煤物質推進分解管道”與被控侵權設備的“回轉窯體”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權設備的“回轉窯體”為一個密封容器,且相對于夾套是轉動的,而涉案專利的“煤物質推進分解管道”是固定在密封窯體內的,因此被控侵權設備的“回轉窯體”與涉案專利的“煤物質推進分解管道”在結構和工作原理上不同。
(3)被控侵權設備采用了與涉案專利不同的技術手段、所達到的技術效果也不相同。分析被控侵權設備的夾套、回轉窯體之間位置關系及其工作原理和達到的技術效果,能夠得出回轉窯體沒有位于夾套內,且兩者之間有相對轉動;而涉案專利的煤物質推進分解管道位于密封窯體內,且密封窯體和煤物質推進分解管道之間是相對固定的。
(4)被控侵權設備的“熱交換空間”和涉案專利的“熱交換倉”的技術手段和技術效果不同。盡管這兩個技術特征從要求實現的功能上來說基本相同,都是容納熱氣給煤物質加熱使其分解,但采用的技術手段卻完全不同,涉案專利的“熱交換倉”是煤物質推進分解管道與密封窯體內壁之間的一個連續(xù)空間,而被控侵權設備的“熱交換空間”為回轉窯體和三個夾套之間三個不連續(xù)空間,從技術效果和目的來分析:請求人的實用新型專利是以提高熱利用效率和熱解效率為出發(fā)點,將煤物質分解管道設置于完全封閉的窯體內防止了熱量散失,利用窯體的密封性提高了熱傳遞和熱利用效率,進而實現煤物質快速熱解分離,其特點是快速高效和節(jié)能(專利說明書0016段)。
而被控侵權設備是從加熱設備制造上的便利及熱解過程安全為出發(fā)點,在回轉窯體外壁套設三個相對獨立的加熱套筒(夾套),將供熱氣體與熱解物質相隔絕,從而提高了設備工作的安全性。因此,依據專利侵權判定全面覆蓋原則,被控侵權設備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則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所以被請求人使用的煤炭分質轉化利用設備(被控侵權設備)不構成對涉案專利的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九條和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本局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被請求人陜西煤業(yè)化工集團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使用的“煤炭分質轉化利用設備”不構成對涉案專利“內煤外熱式煤物質分解設備”(專利號:ZL201020586802.2)的侵權,故駁回請求人西峽龍成特種材料有限公司要求被請求人停止專利侵權行為的請求。
2015年9月1日,我局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書[案號為:榆知法處字(2015)9號]。
四、行政訴訟
2015年9月11日,西峽公司不服我局作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1月9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我局作出的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故對我局作出的處理決定予以維持,駁回西峽龍城特種材料公司的訴訟請求。
12月10日,西峽公司又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行初字第00267號)一審判決不服,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開庭審理,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予以維持([2016]陜行終94號)。
2016年11月25日,西峽公司不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二審行政判決以及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再審請求。
2017年3月13日,我局收到應訴通知。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此案組織了聽證會。9月21日,發(fā)出(2017)最高法行申1089號行政裁定,正式提審該案件。12月15日開庭審理了此案。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行再84號)行政判決書,撤銷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以及榆林市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理決定,責令我局重新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2018年3月6日,我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要求重新立案,并于5月24日,公開口頭審理了本案,在案件的口頭審理過程中,由于請求人主張的權利要求,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之規(guī)定,駁回請求人西峽龍成特種材料有限公司的處理請求。
五、案件意義
本案是我市跨省區(qū)、跨地域、重大、復雜、有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是省、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聯合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典范。本案的審理及其后的一系列行政訴訟過程,對專利行政執(zhí)法部門今后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以及應訴行政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及指導意義,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借助省局調配全省專利行政執(zhí)法人員,確保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辦案質量;
二是督導各市(縣、區(qū))專利行政執(zhí)法工作進展,及時解決了專利執(zhí)法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三是組織市(縣、區(qū))專利行政執(zhí)法人員、高校師生及相關人員,旁聽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口審及司法審判,提高專利行政執(zhí)法人員、有關人士對專利行政執(zhí)法工作的認識及實務操作水平。
六、案例分析與探討
本案作為我市近年來發(fā)生的一起典型專利侵權糾紛及行政訴訟案件,在專利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行政裁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階段,當事人爭議的許多焦點問題,法律、法規(guī)界限模糊。為此根據本案前后涉及的一些突出、疑難及界限模糊問題予以探討和分析,以期為今后裁決專利侵權糾紛和審判知識產權行政訴訟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1.案件審理的舉證和取證難的問題
一是專利權人經過努力,費盡周折,無法提取到被控侵權設備內部關鍵性的證據,產生了舉證難的問題;二是專利行政執(zhí)法部門受理案件后,進入調查取證階段,由于被控侵權設備體積龐大,無法拆解,且正在生產運營中,同樣無法提取到被控侵權設備內部結構證據。在此種情況下,被請求人陜煤集團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為了證明自己不構成侵權,其使用的被控侵權設備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主動承擔了未侵權的舉證責任,提供了大量有力的證據,澄清了案件事實。
2.本案中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相同或等同判定
專利侵權判定的比較客體應該是權利人所主張的涉案專利相關權利要求和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在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侵犯涉案專利權時,應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專利權人主張的相關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一一比較。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首先要對專利權利要求和被控侵權技術方案進行特征劃分,將相應的技術特征進行特征對比,然后再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構成相同侵權,在二者存在區(qū)別的情況下,還需判斷是否構成等同侵權。
等同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權利要求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而且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實質上等同的技術特征。也就是說,即使被控產品或者方法從權利要求的字面意義上看不構成侵權,但如果該產品或者方法與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在實質上相同(即等同),也構成侵權。
本案中,被控侵權設備的“夾套”與涉案專利的“密封窯體”,被控侵權設備的“回轉窯體”與涉案專利的“煤物質推進分解管道”這兩對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從而被控侵權設備的“熱交換空間”和涉案專利的“熱交換倉”兩者技術手段和技術效果也不同。所以被控侵權設備沒有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不構成對涉案專利的侵權。
3.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性質問題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相關問題的函(國知辦函管字〔2014〕264號)解釋。在法理上,行政處罰與行政裁決屬于兩種不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中行政處罰已經由《行政處罰法》確立了其法律地位,而行政裁決目前尚無統一的立法規(guī)定。一般認為,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對專利侵權糾紛作出處理決定,從法律性質上講,屬于行政裁決。作為行政裁決的結果,《專利法》規(guī)定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主要是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確認,行政相對人所需要承擔的也主要是民事責任而非行政責任,其與行政處罰在本質上不相同。
4.行政機關執(zhí)法人員的合理調度問題。
根據《公務員法》規(guī)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由此規(guī)定說明,交流僅限于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三種方式。實踐中,對于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處理某一具體案件中,能否通過上級主管部門調度其他地區(qū)專利行政執(zhí)法人員參與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審理,在法律、法規(guī)上對此并無明確規(guī)定。
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工作的逐步深入,整合行政執(zhí)法資源,合理調配執(zhí)法人員,是提高行政效率和執(zhí)法辦案水平的途徑之一。我國《專利法》賦予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職權,但因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特別是地市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人員少,力量薄弱, 執(zhí)法人員的執(zhí)法水平和業(yè)務素質不強。面對此種狀況,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行政執(zhí)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明確要求,建立全系統和若干區(qū)域專利行政執(zhí)法協作調度中心,以提高執(zhí)法辦案協作水平與效率。由此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在全系統推進執(zhí)法協作調度機制,包括人員、案件調度等,屬于行政機關內部行為。
本案中,陜西省知識產權局為了保證辦案質量,開展了專利行政執(zhí)法協作調度工作,跨市區(qū)調度執(zhí)法經驗豐富、能力較強的專利執(zhí)法人員參與專利侵權案件審理,并不違反有關現行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煒亮 陜西省榆林市知識產權局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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