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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17363287號“玉璽YUXI”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關于第17363287號“玉璽YUXI”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31963號
申請人:嘉興玉璽紡織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頂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泉州領航商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立航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于2018年06月04日對第17363287號“玉璽YUXI”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爭議商標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一、玉璽專指中國封建社會皇帝的玉印,是中華古文明皇權的最高象征。
二、玉璽即傳國玉璽,始于秦始皇,幾千年的中華傳承中,它都是皇權的代名詞,如若注冊為商標使用在具體商品上,會使相關公眾產生不當聯(lián)想或認識的偏差。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容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在“門簾;桌布(非紙質)”商品上宣告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百度百科搜索“玉璽”詞條證據。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
一、爭議商標的注冊不具有欺騙性,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不會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且經查詢,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
三、申請人企業(yè)字號與爭議商標包含的中文相同,但申請人企業(yè)成立時間晚于爭議商標注冊日,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具有惡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損害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四、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存在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形,也未妨礙注冊管理秩序的行為。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他商標注冊資料、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資料復印件證據。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7月6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于2016年9月7日獲準注冊,指定使用在第24類“被子;毛毯;門簾;桌布(非紙制)”等商品上。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經合議組評議,我委認為:
一、《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作了超過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產生錯誤的認識。本案中,爭議商標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申請人該項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二、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的標志。但本案爭議商標本身并未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三、申請人援引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爭議商標存在欺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情形,故我委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門簾;桌布(非紙質)”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侯文健
劉胤穎
覃莎莎
2019年02月19日
來源:商評委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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