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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游云庭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知識產(chǎn)權律師
原標題:搶注的COSTCO商標居然過了商標局的初步審查,COSTCO公司能扳回來嗎?
近日一條《Costco首家中國店上海開業(yè)當天被擠爆至癱瘓》的新聞被各大媒體爭相報道??吹叫侣?,筆者出于職業(yè)習慣隨手查詢了Costco商標在中國的申請注冊情況,卻又找個了新聞,有家中國公司申請了很多含“COSTCO”名字的商標,不少還通過了中國商標局的初步審查,而美國Costco公司疑似已經(jīng)出手維權,多數(shù)通過審查的含“COSTCO”的商標目前都處于被商標異議狀態(tài)。今天我們就來聊聊美國Costco公司能通過哪些途徑和商標搶注者進行博弈。
先說下具體申請情況:上海善待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善待公司”)于2018年和2019年陸續(xù)在第25類服裝類別,第35類上(包含廣告、替他人推銷等美國COSTCO公司經(jīng)營涉及的主要服務范圍)申請了12件包含“COSTCO”名字的商標,其中第25類的BABYCOSTCO 1件和第35類的“寶可多 BABYCOSTCO”(部分服務項目通過審查)、“寶事多 BABYCOSTCO”、BABYCOSTCO、COSTCOMORE、COSTCOBETTER、COSTCOPLUS和COSTCOBEAUTY等7件,共計8件申請已經(jīng)通過了中國商標局的初步審查,其他商標申請或被駁回,或等待商標局實質(zhì)審查中。不過,部分通過初步審查的商標目前的狀態(tài)都為商標異議中,這很可能是美國Costco公司發(fā)現(xiàn)了這些申請,并出手狙擊搶注者了。
對于這些商標申請為什么能通過商標局審查,筆者作為商標律師還是有疑惑的。COSTCOMORE、COSTCOBETTER、COSTCOPLUS、COSTCOBEAUTY和BABYCOSTCO這些商標申請的共同特點是,都包含了“COSTCO”,美國“COSTCO”公司很早以前就在第25類和第35類注冊了“COSTCO”商標,所以這些申請理論上應該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駁回。
《商標審查標準》對于近似商標有這樣的規(guī)定: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雖然商標局的審查一般不查知名度,但英語詞典顯示“COSTCO”這個詞本身沒有含義,就是指美國的COSTCO超市,屬于顯著性較強的詞。并且COSTCOMORE、COSTCOBETTER、COSTCOPLUS和COSTCOBEAUTY四件商標都是在同一時間提交的申請,在同一類別,應該是同一商標局審查員審查,只要一比對就知道,這四件申請應該就是沒有拆分的COSTCO MORE、COSTCO BETTER、COSTCO PLUS和COSTCO BEAUTY。它們?nèi)コ癈OSTCO”后,剩下的MORE、BETTER、PLUS和BEAUTY都屬于修飾性的詞,顯著性非常弱,和“COSTCO”連起來用也不會形成區(qū)別于“COSTCO”的新的含義。所以商標局本應該根據(jù)《商標法》第30條直接駁回申請。
但目前這些申請已經(jīng)通過了商標局的初步審查,進入公告期了,好在這些商標在公告期屆滿前已經(jīng)被提起了異議,根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公告期商標申請一旦被異議,就異議程序審理結束前是不能注冊的。如果是美國COSTCO公司提出的異議,根據(jù)筆者的經(jīng)驗,他們的異議的理由至少有兩條:
一、搶注者涉嫌商標囤積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目前正在開展打擊“商標囤積”的活動,也就是對大量申請商標但不使用的申請者,依法進行打擊。鑒于善待公司申請了多達50件商標,除了12件涉“COSTCO”的商標外,還有其他名稱的商標,如果美國COSTCO公司可以證明,另外的38件商標申請中包含了大量的第三方的品牌,則其可以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四條“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的規(guī)定,要求商標局認定申請人的申請行為構成其他不正當手段,從而駁回其申請。
二、搶注者的申請和COSTCO公司的在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
前文已述,美國COSTCO公司擁有第25類和第35類的“COSTCO”商標,所以可以主張善待公司申請的含有“COSTCO”的商標完整包含了美國“COSTCO”公司 “COSTCO”商標,且兩者在同一類別,商品和服務近似,這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被異議的商標屬于美國“COSTCO”公司名下品牌的系列商標,而對兩者不同的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從而構成近似商標。法律依據(jù)是《商標法》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根據(jù)筆者的經(jīng)驗,本案中,商標局最終認定構成近似的可能性還是比較高的。
最后,筆者想了下,也就能理解商標局的審查不確定性了:中國擁有世界上最多的人口和最快速增長的市場,去年的商標申請量高達737.1萬件,市場大和商標申請量大,意味著很多品牌有著共存的需求,如果商標局如果審查過嚴,可能會對社會的創(chuàng)新不利,會出現(xiàn)少數(shù)企業(yè)占據(jù)過多社會資源的情況。此時,還是要求品牌所有者自己更關注品牌保護問題,就像本文中涉及的搶注問題,最終搶注的商標還是被在公告期內(nèi)提起了異議,說明重視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公司還是有辦法保護自己的知識產(chǎn)權的。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游云庭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知識產(chǎn)權律師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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