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發(fā)明發(fā)明發(f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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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百一君 百一知識產權
原標題:專利侵權等同特征判定要點
本案為許昌瑞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清華大學、同方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一審法院判決瑞示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侵害清華大學、威視公司“一種雙視角掃描裝置臂架結構”發(fā)明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0000元。二審爭議焦點主要圍繞清華大學訴訟主體是否適格;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瑞示公司是否存在許諾銷售行為;一審賠償數(shù)額是否適當展開。
裁判要旨
1、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
2、被控侵權產品上面使用的某結構與涉案專利產品的結構、用途、功能實質相同,且為被控侵權產品的主要部分時,可認定該被控侵權產品構成侵權。
案情簡介
本案為上訴人許昌瑞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以下簡稱瑞示公司)與被上訴人清華大學、同方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原審原告,以下簡稱威視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2007年12月28日威視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授予名稱為“一種雙視角掃描裝置的臂架結構”的發(fā)明專利權,2011年12月28日獲得授權,本案中其主張專利保護范圍的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4、5、6、7、8。后威視公司出具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證明,許可清華大學在研究、商業(yè)開發(fā)中使用包括涉案專利在內的多項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及技術秘密。
2016年11月,清華大學、威視公司發(fā)現(xiàn)瑞示公司在進行集裝箱車輛檢查設備的生產制造等行為,認為該產品涉嫌使用清華大學、威視公司的相關專利技術,隨后展開調查。
據(jù)查,瑞示公司網站上,公開展示宣傳型號為CBS62-405的集裝箱/車輛檢測系統(tǒng)的照片和關于該產品的系統(tǒng)優(yōu)勢、技術指標等文字描述,其中有關于“雙視角成像技術、多排密封陣列筆形探測器”等技術特征的描述。該型號產品與一審法院證據(jù)保全和現(xiàn)場勘驗的瑞示公司生產場地內的產品型號一致。瑞示公司于2016年12月參加海關2016年集裝箱、車輛檢查系統(tǒng)(重新招標),分別投標了02包“多功能大型集裝箱/車輛檢查系統(tǒng)”和05包“通過式快速檢查系統(tǒng)”。
由此清華大學、威視公司訴請判令瑞示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落入其發(fā)明專利保護范圍的“雙視角掃描裝置臂架結構”;立即停止許諾銷售、銷售包含落入其發(fā)明專利保護范圍的“一種雙視角掃描裝置臂架結構”的集裝箱/車輛檢測系統(tǒng);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1100000元。
一審判決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瑞示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侵害清華大學、威視公司“一種雙視角掃描裝置臂架結構”發(fā)明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0000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瑞示公司生產的CBS62-405集裝箱/車輛檢測系統(tǒng)落入清華大學、威視公司發(fā)明專利權利要求1、2、4、5、6、7、8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
關于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對比,雙方的主要爭議點集中于權利要求1部分的三個技術特征。首先被控侵權產品的該種支撐結構可以認定為涉案專利中準直器立柱的等同特征。其次被控侵權產品的射線探測器也是在射線面區(qū)域內均勻安裝的,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相同。最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射線探測器的安裝支架可以調整”指的是安裝支架相對于X射線扇束面的方位可調整,而不是指瑞示公司所說的射線探測器的安裝支架相對于橫探測臂能否調整的問題。
關于權利要求2、4、5、6、7、8,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均落入本案專利從屬權利要求2-8的保護范圍。
2、根據(jù)現(xiàn)場勘驗得到的證據(jù)表明,瑞示公司為生產被控侵權產品進行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xù),且制造了至少一套CBS62-405集裝箱/車輛檢測系統(tǒng)產品;上海瑞示公司展示同類產品及本案瑞示公司進行投標的證據(jù),可以認定瑞示公司存在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清華大學、威視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供瑞示公司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銷售的證據(jù),故對其要求瑞示公司承擔停止銷售的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3、本案中清華大學、威視公司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瑞示公司因侵權所獲利益無法查證,考慮到涉案專利為發(fā)明專利、該種成套設備價值較高、瑞示公司系生產制造企業(yè)等因素及清華大學、威視公司為本案調查及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酌定本案賠償數(shù)額為500000元。
爭議焦點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主要圍繞清華大學訴訟主體是否適格;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瑞示公司是否存在許諾銷售行為;一審賠償數(shù)額是否適當展開。
瑞示公司主張:
1、一審判決認定被控侵權產品CBS62-405集裝箱/車輛檢測系統(tǒng)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4、5、6、7、8的保護范圍錯誤。
(1)被控侵權產品中的“加速器艙與其上支架”與涉案權利要求1中的“準直器立柱”不屬于等同特征。首先一審判決中將兩者籠統(tǒng)認定為上位概念即支撐體,進而認定為二者為基本相同手段,屬認定事實錯誤。其次,二者功能與效果不同,被控侵權產品的加速器艙為箱體,能夠起到保護準直器的作用,并達到防止放射線泄漏的效果。另外,兩者構造設計動機完全不同,且這種從柱體到箱的變化并非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
(2)被控侵權產品并不具備“在所述橫探測臂(103)上,X射線射到的兩個成一定角度射線面區(qū)域內,均勻安裝有射線探測器”的技術特征,未落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一審判決書的解釋引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中均不存在的內容,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
(3)被控侵權產品中,橫探測臂上的探測器與橫探測臂直接固定,該探測器上并沒有能夠調整探測器探測面正對X射線使探測到的X射線信號最強的安裝支架,因而被控侵權產品不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安裝支架的技術特征。
2、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臂架結構產品不能等同于檢測系統(tǒng)產品,不能據(jù)此認定檢測系統(tǒng)產品侵權,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3、清華大學及威視公司無相關證據(jù)證明瑞示公司實施了許諾銷售行為。一審判令瑞示公司賠償清華大學及威視公司50000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涉案專利所有權利要求保護的雙視角掃描裝置的臂架結構,是被控侵權產品CBS62-405集裝箱/車輛檢測系統(tǒng)的零部件,系鋼結構件,成品價值低微。
由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
清華大學與威視公司主張:
1、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二者僅存在三個區(qū)別點,且該區(qū)別點與涉案專利相應的技術特征構成相同或等同。
2、瑞示公司未經許可,實施了許諾銷售的專利侵權行為,包括以涉案侵權產品參與海關招投標項目;與其母公司上海瑞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實施了許諾銷售行為,侵權產品的型號以及機器上載有其母公司上海瑞示公司的商標,共同實施商業(yè)廣告宣傳、展覽展出等許諾銷售行為。
3、涉案專利技術先進,是威視公司核心專利之一,專利產品在國內外有極高的市場占有率,有極高的商業(yè)價值,不能以原材料的價值評定其專利價值。
由此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法律意義
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具有如下法律意義:
1、被控侵權產品上面使用的臂架結構與涉案專利產品的結構、用途、功能實質相同,且為被控侵權產品的主要部分。瑞示公司所稱不構成侵權以及臂架結構屬于檢測系統(tǒng)的零部件,臂架結構的侵權不能認定檢測系統(tǒng)侵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1)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
本案中,基于權利要求的記載,準直器立柱的作用為構成框架的一部分和為準直器提供支撐。被控侵權產品加速器艙與其上支架一起所構成的結構,既有與主梁連接、構成框架一部分的作用,又具有支撐準直器的作用,兩者基本相同。從功能和效果分析,被控侵權產品的加速器艙與其上支架一起構成了一個支撐體,無論是采用哪種結構,二者的功能和效果均基本相同。且該種支撐結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故被控侵權產品的該種支撐結構可以認定為具有涉案專利中準直器立柱的等同特征。
(2)被控侵權產品的射線探測器的安裝機理與涉案專利相同,安裝方式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相同。被控侵權產品的射線探測器的安裝機理也是為了能全部接收X射線射到的兩個成一定角度射線面區(qū)域內的所有射線,射線探測器的安裝位置并非隨意排列,是經計算依據(jù)不同角度而合理確定的,能夠實現(xiàn)不漏射線的技術效果。
(3)二者均能通過調整橫探測臂來對射線探測器進行整體調整,技術特征相同。被控侵權產品橫探測臂可以通過在兩個交叉的狹長安裝槽內的位置變動來實現(xiàn)橫探測臂的位置調整,進而對多個射線探測器進行整體調整,以保證射線探測器探測面正對X射線使探測到的X射線信號最強。
2、在案證據(jù)表明,瑞示公司為生產被控侵權產品進行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xù),其行為屬于為生產經營目的的制造行為,制造了至少一套CBS62-405集裝箱/車輛檢測系統(tǒng)產品,該CBS62-405產品完全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瑞示公司。另鑒于其為上海瑞示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上海瑞示公司所展示產品的型號及相關功能介紹、技術指標等內容與瑞示公司所制造的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相一致,在瑞示公司未提供顯示上海瑞示公司存在其他生產所展示產品能力或場地證據(jù)的情形下,可認定瑞示公司存在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百一君 百一知識產權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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