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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判斷過程中的方案整體性分析方式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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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區(qū)知識產權6年前
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判斷過程中的方案整體性分析方式探討

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判斷過程中的方案整體性分析方式探討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許蓓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原標題: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判斷過程中的方案整體性分析方式探討  


IPRdaily消息:技術方案審查需要審查方案是否有技術性,而該方案采用的技術手段是否屬于慣用技術手段或現(xiàn)有技術,不應當影響整體方案的技術性的評判,這些與技術方案創(chuàng)新程度相關,在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判定中予以考慮更恰當一些。因此,一個方案中的技術手段不論是否屬于慣用技術手段或現(xiàn)有技術,都應當在技術方案評判中予以考慮。


摘要:發(fā)明專利申請只有構成技術方案,才有獲得專利保護的可能。在判斷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方案是否構成技術方案時,應當將該方案作為整體,分析其是否采用了技術手段,解決了技術問題并獲得了相應的技術效果,以避免因方案中包括非技術性內容就否定整個方案的技術性。本文通過結合實際復審案例,對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判斷過程中的方案整體性分析方式進行探討。


關鍵詞:技術方案,整體性分析


一、引言


根據(jù)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從而,明確了發(fā)明專利權保護客體,即發(fā)明專利申請只有構成技術方案,才有獲得專利保護的可能。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節(jié)中進一步規(guī)定了“技術方案”的含義,即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xiàn)的。并且指出,如果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客體。換言之,如果一個方案采用了技術手段,解決了技術問題并獲得了相應的技術效果,那么該方案構成技術方案。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節(jié)第(2)項之后新增一段,明確規(guī)定:涉及商業(yè)模式的權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業(yè)規(guī)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不應當依據(jù)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根據(jù)上述相關規(guī)定,同時包含商業(yè)內容和技術特征的權利要求,雖然不會依據(jù)專利法第二十五條中的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被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但是其仍然需要滿足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關于技術方案的規(guī)定,才有獲得專利保護的可能。


在審查實踐中經(jīng)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對于同時包含非技術性內容(如商業(yè)內容)和技術性內容的權利要求,其中的技術性內容常常被忽略,僅憑其中的非技術性內容就否定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整個方案的技術性。對于此類的專利申請,廣大的申請人、代理師、甚至是一些審查員,或多或少會有一些困惑,不確定應該如何準確地評判一個方案是否構成技術方案。下面通過具體案例對此進行探討。


二、案例介紹及分析


案例一


運營商和服務商推出了各種增值業(yè)務,天氣預報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在現(xiàn)有技術中,服務器向移動終端推送的天氣預報中僅僅包含天氣狀況及天氣預報。據(jù)此,該申請?zhí)岢鲆环N向終端推送與天氣預報匹配的廣告資訊的方案,方便用戶查閱,提高用戶的滿意度。相應的權利要求1如下所示:


權利要求1:一種依據(jù)天氣預報推送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據(jù)天氣預報的內容查找與其匹配的廣告資訊,其包括:


解析所述天氣預報的內容;


比對所述天氣預報是否符合各廣告資訊的匹配條件;


將符合匹配條件的廣告資訊,作為與所述天氣預報匹配的廣告資訊;


向終端推送與所述天氣預報匹配的廣告資訊。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員認為:“現(xiàn)有技術中已經(jīng)存在向移動終端推送天氣預報的方法,解析、比對、推送信息為本領域慣用手段,本申請要解決的問題是“服務器推送的天氣預報中僅僅包含天氣狀況及天氣預報,缺乏與天氣相關的廣告資訊”即“推送廣告資訊”,本申請僅僅涉及廣告的表達,屬于商業(yè)領域,解決的是非技術問題,也就是說,本申請并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不屬于專利法第2條第2款規(guī)定的客體。”據(jù)此做出了駁回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復審委員會合議組審查后認為:“獨立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依據(jù)天氣預報推送信息的方法,……,該方法中對天氣預報的內容進行解析,屬于技術手段;將天氣預報的內容與數(shù)據(jù)庫中的匹配條件相比對,屬于技術手段;將符合匹配條件的結果向終端推送也屬于技術手段。權利要求1的方案實際上利用了計算機關鍵詞解析技術、數(shù)據(jù)庫關鍵詞查找匹配技術等技術手段;解決了向用戶推送與天氣預報的內容相匹配的廣告資訊的問題,屬于技術問題;也達到了推送與天氣預報內容相關的信息的技術效果。因此,從整體上看,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方案構成技術方案,符合專利法第2條第2款的規(guī)定。”


對實審審查員做出的駁回決定進行分析,可以發(fā)現(xiàn),實審審查員將方案中的技術性內容(如解析、比對、推送信息)與非技術性內容(廣告資訊)割裂開來,分別孤立地進行技術性地考慮,認為“解析、比對、推送信息為本領域慣用手段”,其余內容,如比對和推送的對象“廣告資訊”,僅僅涉及廣告的表達,所以得出該申請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不構成技術方案的結論。


但實際上,該方案中的技術性內容與非技術性內容融合在一起,并且這種融合產生了一系列技術手段并由此構成一個技術方案,解決了一個技術問題,并獲得了相應的技術效果。也就是說,非技術性內容在與技術性內容的融合中產生了技術性。下面具體闡明。


在上述方案中,其中的解析步驟包括“解析”操作和解析的對象“天氣預報的內容”, “解析”操作和解析的對象共同構成信息解析的技術手段。類似的,比對步驟包括“比對”操作和比對內容(即天氣預報與廣告資訊的匹配條件的比對), “比對”操作和比對內容共同構成信息比對的技術手段。推送步驟包括“推送”操作和推送內容(即通過比對所確定的與天氣預報匹配的廣告資訊), “推送”操作和推送內容共同構成信息推送的技術手段。


通過上述的解析天氣預報的內容,比對天氣預報是否符合各廣告資訊的匹配條件,以查找并推送與天氣預報匹配的廣告資訊等信息解析、信息比對、信息推送等一系列技術手段,整體上實現(xiàn)了一種相關信息匹配與推送的技術方案,實質上解決了“如何推送與天氣預報內容相匹配的廣告資訊”的技術問題,并獲得了“推送與天氣預報內容相關的廣告資訊”的技術效果,與天氣預報內容無關的廣告資訊不會被推送,因此,該方案整體上應當構成技術方案。


可見,雖然“廣告資訊”本身是非技術內容,但是“廣告資訊”作為比對和推送的對象與比對操作和推送操作結合產生了新的技術手段,并由此構成相關信息匹配與推送的技術方案,因此,非技術性內容“廣告資訊”在與信息解析、信息比對和信息推送等技術性內容的融合中產生了技術性。


案例二


人們將蜂窩電話同時用于商務使用和個人使用。由于員工不想為商務使用支付個人電話費或者老板不想為員工的個人電話支付使用費,許多人擁有兩個電話并且因而擁有兩個賬戶:一個用于個人使用,一個用于商務使用。由于訂購者擁有兩個賬戶,他們接收兩個賬單。擁有多個蜂窩電話的家庭,家長可能需要為一個或多個小孩支付無線電話費用。家長可能希望只收到關于家庭電話使用的一個賬單,而不是關于每個家庭成員分別的賬單?,F(xiàn)有系統(tǒng)不能為多賬戶用戶提供靈活的通信服務。相應的權利要求1如下所示:


權利要求1:一種用于針對一個用戶設備對無線網(wǎng)絡系統(tǒng)資源的使用對多個帳戶收費的方法,包括下列步驟:


接收啟動通信會話的通知;


實施至少一個余額選擇規(guī)則以選擇要收費的有責任的分層賬戶余額;


確定所選擇的分層帳戶余額是否有父帳戶;


如果所選擇的分層帳戶余額具有父帳戶,返回到實施至少一個余額選擇規(guī)則的步驟以從該父賬戶中選擇不同的有責任的分層賬戶余額;和


如果所選擇的分層帳戶余額不具有父帳戶,對所選擇的分層帳戶余額收費。


根據(jù)說明書的解釋,分層賬戶具有至少一個關聯(lián)的賬戶余額,并且每個賬戶余額具有至少一個關聯(lián)的余額選擇規(guī)則。余額選擇規(guī)則可以就余額規(guī)則類型而被定義。余額規(guī)則類型可以是呼叫業(yè)務類型、時間段、一周內的一天、漫游狀態(tài)、位置區(qū)域、白名單、黑名單、呼叫類型、朋友和家庭指定、特殊目的地或余額閾值。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員認為:“現(xiàn)有技術“Hierarchical Accounts Example”公開了利用分層賬戶進行收費的方法,……,該方法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對無線網(wǎng)絡系統(tǒng)資源進行管理,其目的是選擇賬戶收費方式,屬于商業(yè)問題,是非技術性的,……,因此,該申請雖然使用了現(xiàn)有的技術手段,但未解決技術問題、也未獲得技術效果,不構成技術方案。”


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復審請求。復審委員會合議組審查后認為:“現(xiàn)有系統(tǒng)不能為終端提供基于不同用戶屬性的服務,服務提供商系統(tǒng)也不能為多賬戶用戶提供靈活的服務。因此本申請以期對現(xiàn)有服務系統(tǒng)的計費服務進行改進的問題構成技術性問題,……,權利要求1中接收啟動通信會話的通知屬于技術性手段,構成多個賬戶收費方法的初始化,然后進行實施余額選擇規(guī)則以選擇有責任的分層賬戶余額、確定所選擇的分層賬戶余額是否有父賬戶、在具有父賬戶時選擇不同的分層賬戶余額等操作,所述操作是對通信會話計費進行具體的判斷步驟,以實現(xiàn)通信會話的計費服務,由于其不是單純或抽象的商業(yè)規(guī)則,這種計費具體發(fā)生在通信服務領域,這種融合使這種計費方法必然利用了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手段,因此表面上的規(guī)則也在這種融合中具有了技術性,即權利要求1的方案構成技術性方案?!睋?jù)此,復審委員會撤銷了上述駁回決定。


對實審審查員做出的駁回決定進行分析,可以發(fā)現(xiàn),實審審查員將方案中的技術性內容(如分層賬戶的計費管理技術)與非技術性內容(定義的余額選擇規(guī)則、收費操作)割裂開來,分別孤立地進行技術性地考慮。一方面認為分層賬戶的計費管理技術已經(jīng)被對比文件公開,屬于現(xiàn)有技術,所以在后續(xù)判定是否構成技術方案時就未充分考慮這些內容;另一方面認為,其余內容,如定義的余額選擇規(guī)則,是用來選擇要收費的有責任的賬戶,是基于商業(yè)考慮,所以得出“該申請雖然使用了現(xiàn)有的技術手段,但未解決技術問題、也未獲得技術效果,不構成技術方案” 的結論。


雖然余額選擇規(guī)則是人為定義的,也是用來選擇要收費的有責任的賬戶,但是余額選擇規(guī)則以規(guī)則形式表達的賬戶收費控制內容,并與父賬戶/分層賬戶的設置以及父賬戶對分層賬戶的控制等技術性內容緊密融合,使得余額選擇規(guī)則在整體方案中發(fā)揮的作用,已不再是單純的商業(yè)目的,而是通信服務系統(tǒng)中父帳戶對分層帳戶的靈活和可配置的控制目的。例如,在該申請適用的其中一個業(yè)務場景中,一個家庭可擁有一個父賬戶,每個家庭成員可擁有一個分層賬戶,可設置余額選擇規(guī)則,分層賬戶的通信費用由父賬戶承擔。在分層賬戶通信時,如果發(fā)現(xiàn)該分層賬戶有父賬戶,那么該分層賬戶的收費請求會被路由至該父賬戶。從而,使得這個家庭收到關于家庭電話使用的一個賬單,而不是關于每個家庭成員分別的多個賬單。


因此,在技術方案分析過程中,如果將方案作為整體,綜合考慮方案中的技術性內容和非技術性內容,就會得出:該方案本質上通過設置關聯(lián)的父賬戶和分層賬戶(賬戶關聯(lián)的技術手段),基于父賬戶對分層賬戶的控制需要靈活地設置余額選擇規(guī)則(以規(guī)則形式表達的賬戶控制的技術手段),在通信會話啟動后,通過判定當前的分層賬戶是否有父賬戶以確定當前的分層賬戶是否可能有靈活的計費需要(業(yè)務判定的技術手段),如果有,則按照相應的余額選擇規(guī)則重新選擇被計費的賬戶(計費賬戶重定向的技術手段)等一系列技術手段,整體上實現(xiàn)了通信服務系統(tǒng)中多賬戶的靈活計費服務的技術方案,實質上解決了通信服務系統(tǒng)中父帳戶對分層帳戶的靈活和可配置的計費控制的技術問題,并獲得了為多賬戶用戶提供靈活地計費服務的技術效果,因此,該方案整體上應當構成技術方案。


可見,雖然人為定義的余額選擇規(guī)則本身以及收費操作等屬于非技術內容,但是余額選擇規(guī)則以規(guī)則形式表達的賬戶收費控制內容,與父賬戶/分層賬戶的設置以及父賬戶對分層賬戶的計費控制等技術性內容緊密結合,由此構成通信服務系統(tǒng)中多賬戶的靈活計費服務的新的技術方案,使得非技術性內容在與技術性內容的融合中產生了技術性。


對此,復審合議組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權利要求1中的操作是對通信會話計費進行具體的判斷步驟,以實現(xiàn)通信會話的計費服務,由于其不是單純或抽象的商業(yè)規(guī)則,這種計費具體發(fā)生在通信服務領域,這種融合使這種計費方法必然利用了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手段,因此表面上的規(guī)則也在這種融合中具有了技術性,即權利要求1的方案構成技術性方案”。


三、總結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可見,一個既包含技術性內容又包含非技術性內容的方案,該方案整體上也可能屬于技術方案。在很多情況下,技術性內容與非技術性內容融合成一個技術方案,彼此難以割裂,若沒有非技術性內容,技術性內容的表達也無以依托。例如,在案例一中,“廣告資訊”是匹配和推送操作涉及的處理對象,如果沒有“廣告資訊”等非技術性內容,匹配和推送的對象等技術性內容也難以有效表達。


如果一個方案中的技術性內容與非技術性內容融合在一起,并且這種融合產生了一系列技術手段并由此構成一個技術方案,解決了一個技術問題,并獲得了相應的技術效果,那么非技術性內容就在與技術性內容的融合中產生了技術性。也就是說,該方案應當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技術方案。


因此,對于既包含技術性內容又包含非技術性內容的方案,在判斷該方案是否構成技術方案時,應當遵循方案整體性判斷原則,即將該方案作為一個整體,綜合考慮技術性內容和非技術性內容,分析其實質上是否采用了技術手段,解決了技術問題并獲得了相應的技術效果。如果將一個方案中的技術性內容和非技術性內容割裂開來,分別孤立地進行技術性地考慮,就容易出現(xiàn)錯誤的技術方案判斷結果。


此外,從實審審查員的一些評述中可以看出,方案中的技術性內容被忽視的另一個原因似乎是這些技術性內容屬于慣用技術手段或現(xiàn)有技術。對此,筆者認為:技術方案審查需要審查方案是否有技術性,而該方案采用的技術手段是否屬于慣用技術手段或現(xiàn)有技術,不應當影響整體方案的技術性的評判,這些與技術方案創(chuàng)新程度相關,在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判定中予以考慮更恰當一些。因此,一個方案中的技術手段不論是否屬于慣用技術手段或現(xiàn)有技術,都應當在技術方案評判中予以考慮。


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判斷過程中的方案整體性分析方式探討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許蓓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判斷過程中的方案整體性分析方式探討(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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