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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我國臺灣地區(qū)智慧財產法院歷年收案情況”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范國華 吳尊杰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回顧我國臺灣地區(qū)智慧財產法院歷年收案情況
據統(tǒng)計,自2008年7 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下稱“中國臺灣地區(qū)智財法院”)正式成立起至2022年第1季為止,各類案件受理件數總計18,879件,當中的民事一審、二審、刑事案件及行政訴訟事件的件數分別為7,339件、3,214件、4,036件及4,290 件,所占比例分別為38.87%、17.03%、21.38%及22.72%。也就是說,民事事件占總受理件數55.9%(38.87%+17.03%=55.9%);其中,從終結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及第二審訴訟事件的數量來看,又以專利居多數,占比依次為45.44%(1700件)和50.67%(939件)[1]。因此,下文將以專利訴訟之民事事件為例進行說明,并輔以近期相關法律修正案,藉此擘劃專利民事爭端解決機制未來的圖像。
“智商法院”開啟“中國臺灣地區(qū)智財法院”新的一頁[2]
據過去統(tǒng)計數據顯示,直到2019年7月為止,中國臺灣地區(qū)智財法院審理的專利侵害民事賠償訴訟進入實體判決計有938件,獲勝訴件數為188件,獲得判決賠償金額件數為146件;其中適用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以侵害人所得利益為請求權基礎的事件達到124.5件,而原告專利權人請求賠償金額集中于10萬元至300萬元間不等的至多為99件,獲判賠金額也多集中在10萬元至300萬元間計122件,由于當事人請求金額多集中在300萬元以下,故中國臺灣地區(qū)智財法院判決金額也多在這個范圍內,并沒有明顯偏離原告的請求金額[3]。
晚近,我國臺灣地區(qū)先于2020年1月15日制定公布《商業(yè)事件審理法》,后續(xù)并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yè)法院組織法》,這意味著自2021年7月1日起原“中國臺灣地區(qū)智財法院”將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yè)法院”(下稱“智商法院”)[4]。其后,2022年4月15日,我國臺灣地區(qū)立法院三讀通過“智財相關3修正草案”,其中的“專利法”修正重點乃著重在專利連結制度,系屬于繼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的《藥事法》“專利連結”制度之配套措施,以此為新藥專利權人得起訴學名藥廠的依據。但為兼顧后者的權益,若新藥專利權人限期內未起專利侵權訴訟,得使學名藥廠就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提起確認之訴,從而避免學名藥日后被控侵權的風險[5]。
搭配前面提到的“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以觀,納入專利連結制度的結果將對臺灣生物醫(yī)藥產業(yè)發(fā)展造成如何之影響?又能否為中國臺灣智慧財產及商業(yè)事件的司法解決機制翻開新一頁???目前還有待后續(xù)觀察。
觀看現階段中國臺灣專利訴訟之民事事件審理程序[6]
本文主要以專利侵權民事事件審理程序為例,即程序審查終結后分審判庭的審理模式,依序加入“技術審查官”、初步心證公開、中間裁判等新元素,得按爭點而分為不同的言詞辯論階段,并且加以善用中間裁判,解決中間爭點,發(fā)展出“階段化審理模式”。其核心在每一言詞辯論階段所需時間的次數,可以視具體個案而定,在前階段的言詞辯論,只是針對“申請專利范圍之解釋”、“專利有效性”及“落入與否”的技術爭點為攻防,于后階段的言詞辯論,開始就“損害賠償范圍”及“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請求”為證據調查和攻防。整理如下表所示:
綜上,階段化審理的前提,往往在準備程序階段而未經當事人攻防之前,法院還沒有形成相關專利有效性及落入與否的心證,且端看先審理專利有效性的爭點或先審理侵權與否的爭點,其審理次序要看具體個案而定。雖然會造成法官需要在不同時間點分次撰寫裁判的缺點,但卻具有雙方攻防可聚焦、適時維護被控侵權人的營業(yè)秘密、提高被控侵權人的配合程度、于中間判決后有效促成和解等優(yōu)點。
展望未來:從“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看端倪
事實上,近日除了增訂“專利法第60之1”關于“專利連結制度”的條文外,主管機關亦參考了日本、美國及德國等各國專利救濟制度,提出相關修正重點如下:簡化救濟層級(不服專利專責機關就專利申請及專利權有效性等案件的審議決定,免經訴愿,逕提訴訟)、 訴訟制度的變革(由現在的行政訴訟改為民事訴訟程序)、專利申請權歸屬的爭議(限以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以及放寬設計專利的優(yōu)惠期間為12個月等[7]。
但上述修正重點能否一一響應過去學界、實務界對于以下“(1)原告專利權人勝訴率偏低;(2)證據保全核準率偏低;(3)判決損害賠償數額極低;(4)專利侵權訴訟案件出現大幅萎縮結果;(5)專利侵權訴訟中過度及恣意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民事庭自為判斷知識產權有效性規(guī)定[8],是否仍需耗費寶貴稅收維持智慧財產專責法院的必要?”種種問題的期待[9]。就端看修正后實務運作效能而定。惟單就“簡化救濟層級”一項的構想而論,就有助于訴訟經濟之實現。
注釋:
[1]我國臺灣地區(qū)智慧及財產法院,“業(yè)務統(tǒng)計”,https://ipc.judicial.gov.tw/tw/lp-8809-091-1-20.html。最后瀏覽日:2022年6月17日。
[2]李維心、汪漢卿、蔡惠如,〈智慧財產法院專利訴訟有效性及損害賠償之研究〉,《智慧財產及商業(yè)法院研究報告》,頁3-9。
[3]同前注,李維心、汪漢卿、蔡惠如,頁52。
[4]智慧財產及商業(yè)法院,本院沿革:“IPCC - 創(chuàng)新、專業(yè)、公正”,https://ipc.judicial.gov.tw/tw/cp-184-354303-a3b66-091.html。最后瀏覽:2022年6月10日。
[5]ETtoday新聞云,〈立院三讀通過“智財相關3修正草案”有利加入CPTPP〉,《ETtoday財經云》,2022年4月15日,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230474。最后瀏覽日:2022年6月10日。
[6]同前注,李維心、汪漢卿、蔡惠如,頁24-26。
[7]國臺灣地區(q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告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1年1月20日,https://www.tipo.gov.tw/tw/cp-86-884440-8199b-1.html。最后瀏覽日:2022年6月10日。
[8]這實質上已干預及取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行政機關職責。
[9]李素華,臺灣專利侵權訴訟之實務現況:崩壞與亟待重生的智慧財產生態(tài)系統(tǒng),月旦法學,2019年6月;張哲倫、李素華,專利法之經濟結構―經濟分析理論對于臺灣專利制度運作之啟發(fā),月旦法學,2014年11月;李素華、張哲倫,專利之制度目的及權利本質―法院在其中之關鍵角色及功能,月旦法學,2014年9月。陳俊元,臺灣專利侵害訴訟之探索分析-以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為中心,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專書第一編第二章,2011年7月。張哲倫,對智慧財產法院成立10年專利審判實務之總體觀察及建議,專利師季刊第30期,2017年7月。轉引自前揭注,李維心、汪漢卿、蔡惠如,頁2。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范國華 吳尊杰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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