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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發(fā)布9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案例
小杯3個月前
合肥中院:發(fā)布9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合肥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了9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為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宣傳力度,合肥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了9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植物新品種權糾紛、商業(yè)秘密糾紛、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領域,具體案例詳情如下:


01、某種業(yè)公司訴某種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種業(yè)公司經“某某稻”的品種權人的許可,有權在安徽地區(qū)生產、銷售“某某稻”,并可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對涉嫌侵害“某某稻”品種權的行為提起訴訟。2022年4月,原告某種業(yè)公司通過公證購買了“某某香12號”水稻種子4袋,包裝袋標注有生產商為被告某種子公司等字樣。原告某種業(yè)公司認為被告某種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產、銷售名為“某某香12號”實為“某某稻”的種子,侵犯其合法權利,應承擔法律責任,故起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種子公司在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生產、銷售侵權種子,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判決被告某種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某種業(yè)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00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02、某技術公司訴黃某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告黃某原系原告某技術公司的員工,原告某技術公司主張,因被告黃某在該公司任職期間,將包含“某項目開發(fā)具體的啟動時間、投片數據及達成良率的時間”的技術信息及“供應商”的經營信息的郵件私自外發(fā)至其個人郵箱,其行為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業(yè)秘密,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黃某停止侵害商業(yè)秘密的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某技術公司訴稱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符合商業(yè)秘密的法律構成要件,屬于該公司的商業(yè)秘密。被告黃某未經公司許可,將被訴信息轉移至非公司所有和控制的電子郵箱,給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帶來潛在威脅,可能增加競爭風險,導致不必要的損失,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黃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技術公司的涉案商業(yè)秘密,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吳某訴羅某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0日,原告吳某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一種手機外接鍵盤”的實用新型專利,2017年1月4日獲得授權。原告吳某發(fā)現被告羅某在某平臺上經營店鋪銷售的產品侵犯其專利權,故訴至法院。訴訟中,被告羅某提出現有技術抗辯,并提交其某平臺賬號2016年6月的交易記錄及產品詳情頁視頻和圖片,顯示該手機外接鍵盤產品除顏色與圖案外,其他技術特征與本案被訴侵權產品基本一致。


【裁判結果】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但被告羅某提供的證據反映在案涉專利申請日之前市場上已出現與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相同的同類產品,且將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進行比對,構成等同,故被告羅某現有技術抗辯成立,不構成侵權,判決駁回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04、某生物公司訴某醫(yī)療公司、某醫(yī)藥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生物公司為某普品牌系列免洗手消毒液的中國總經銷商。該公司訴稱,被告某醫(yī)療公司將原告某生物公司經銷的某普品牌袋裝免洗手消毒液的產品標簽更換為被告某醫(yī)藥公司名下某齊品牌袋裝免洗手消毒液的產品標簽,并向某醫(yī)院提供。原告某生物公司認為被告某醫(yī)療公司、某醫(yī)藥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


【裁判結果】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遵守商業(yè)道德。被告某醫(yī)療公司將原告某生物公司經銷的價格更高的進口產品標簽更換成其中標的某齊品牌產品標簽并提供給醫(yī)院使用,雖不是出于通常意義上的“以次充好”的目的,但此行為仍會使消費者對不同品牌產品的品質、性價比等產生錯誤認識,屬于有違誠實信用及商業(yè)道德的行為,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對原告某生物公司提交的通過偷錄方式取得的兩份錄音證據,雖未經被錄音者的同意,但考慮錄音場所為具有一定開放性的辦公場所,錄音內容也與工作相關,并不涉及侵犯隱私或商業(yè)秘密等情況。考慮到知識產權維權存在取證難的困境,過于強調證據形式上的合法性,反而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縱容侵權的后果,無法達到有效保護權利人并警示他人的目的。綜上,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某醫(yī)療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生物公司經營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某生物公司相應的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開支。該案判決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訴,案件已生效。


05、北京某公司訴河南某公司、合肥某公司、賈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公司系“某直播”注冊商標權利人,其名下移動端直播平臺曾獲多項榮譽和業(yè)績。2022年9月30日,原告北京某公司發(fā)現被告河南某公司未經其授權許可,利用“某直播”關鍵詞推廣自己的直播產品“某聊視頻聊天”,具體表現為在某網站輸入關鍵詞“某直播”時,顯示排名在前的搜索結果系“某直播”軟件,但下載安裝完成的實際軟件為被告河南某公司所有的“某聊視頻聊天”。被告合肥某公司系該網頁廣告投放主體,被告賈某為被告合肥某公司的唯一股東。原告北京某公司主張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損失。


【裁判結果】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河南某公司將與案涉文字商標“某直播”相同的“某直播”文字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并顯性使用的行為屬于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依法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合肥某公司作為頁面顯示廣告的投放主體,與被告河南某公司具有緊密的商業(yè)利益聯系,構成共同侵權。因其等已停止侵權行為,仍需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賈某作為被告合肥某公司的唯一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本案已構成商標侵權,法院未支持原告北京某公司關于不正當競爭的主張。該案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06、張某、周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份開始,被告人張某在未獲得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租賃網絡服務器并聘用被告人周某做技術支持,將《熱某奇》游戲軟件更改為《鳳某奇》進行運營,通過收取玩家充值的方式從中獲利,違法所得數額達20萬元。2021年12月,被告人張某與著作權人達成諒解協(xié)議。被告人張某、周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經鑒定,被告人張某運營的《鳳某奇》游戲軟件是在《熱某奇》游戲軟件基礎上進行少量改動而成,盡管兩者名稱、局部功能略有差異,但程序文件基本相同。被告人張某等人并非對《熱某奇》游戲的“二次開發(fā)”,不存在獨創(chuàng)性,且其購得該盜版游戲軟件后,擅作修改并運營牟利,已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裁判結果】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周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以“私服”運營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運營所購得的盜版網絡游戲,該行為應視為復制發(fā)行他人網絡游戲軟件,其等違法所得數額達20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決被告人張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被告人周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張某、周某退繳的贓款全部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該案件已生效。


07、某智能公司訴某科技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智能公司系“直流電源屏柜”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目前有效。原告某智能公司主張被告某科技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直流屏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了案涉專利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訴請判令被告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銷毀已制造的產品及宣傳畫冊等,并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合計29.5萬元。


【裁判結果】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結合專利說明書的記載限定權利要求1適用于通過將380V交流市電轉換成220V直流電來提供穩(wěn)定的直流電源。被訴侵權產品是通過將220V交流市電轉換成220V直流電來提供穩(wěn)定的直流電源。380V交流市電與220V交流市電除了輸入電壓等級明顯不同之外,在用途、控制、使用條件、配套元器件等方面也不相同。因此,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使用環(huán)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huán)境,故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某智能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08、合肥某醫(yī)藥科技公司與某藥業(yè)南京公司、某藥業(yè)公司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合肥某醫(yī)藥科技公司與某藥業(yè)南京公司簽訂《新藥技術轉讓合同書》,約定合肥某醫(yī)藥科技公司將某藥品的生產技術及臨床批件轉讓給某藥業(yè)南京公司,技術轉讓費分四期支付,前三期合同款項已履行完畢,在獲得生產批件及新藥證書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支付第四期轉讓費?,F項目臨床批件已失效,第四期付款條件未成就,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合肥某醫(yī)藥科技公司認為該第四期款項付款條件未能成就的原因系某藥業(yè)南京公司不實施臨床試驗,故主張該第四期款項系其可得利益損失,某藥業(yè)南京公司、某藥業(yè)公司應連帶賠償其損失108萬元。某藥業(yè)南京公司提出反訴,主張合肥某醫(yī)藥科技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其應當向某藥業(yè)南京公司支付合同技術轉讓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請求判令合肥某醫(yī)藥科技公司支付違約金50萬元。


【裁判結果】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合肥某醫(yī)藥科技公司在本案中將第四期合同款作為可得利益損失主張。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在合肥某醫(yī)藥科技公司與某藥業(yè)南京公司均有過錯的情況下,被告某藥業(yè)南京公司的違約后果應當是合肥某醫(yī)藥科技公司不退還已支付的合同款項。第四期款項的付款條件是獲得生產批件和新藥證書,而該條件并非合同履行必然能夠成就的條件,故某藥業(yè)南京公司能夠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應當為不退還已支付的款項,同時考慮到雙方亦不存在實際已發(fā)生的損失,故對合肥某醫(yī)藥科技公司可得利益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因某藥業(yè)南京公司對合同履行不能負主要責任,對其反訴請求亦不予支持。法院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新藥技術轉讓合同書》及補充協(xié)議書于2023年7月31日解除;駁回合肥某醫(yī)藥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駁回某藥業(yè)南京公司的反訴請求。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09、上海某公司訴蕪湖某公司等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公司系一家主要從事計算機科技、電子科技、光機電一體化技術領域的技術研發(fā)型企業(yè),公司成立后組織被告王某某、肖某、陳某、溫某某、張某某共同研發(fā)CC設備(化名),2017年11月CC設備研發(fā)成功開始投入量產。被告王某某、肖某、陳某于2017年11月底從原告上海某公司離職后成立了被告蕪湖某公司。原告上海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等人協(xié)商,要求被告王某某等人幫助完成其《CC委托生產加工合同》中的部分加工任務,并在此基礎上簽訂《服務合同》,以技術服務的名義額外向被告王某某等人支付42萬元作為完成任務獎勵的約定,后因被告蕪湖某公司無法交付符合標準的CC組裝成品,原告上海某公司遂拒絕支付上述獎金。被告王某某等人聲稱該42萬元款項系技術研發(fā)團隊在原告上海某公司研發(fā)CC項目的補償金,并通過訴訟要求原告上海某公司予以支付。


原告上海某公司發(fā)現被告王某某等人已于2018年4月作為共同設計人以被告蕪湖某公司的名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CC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被告蕪湖某公司為專利權人。原告上海某公司認為被告王某某等人作為其公司核心技術研發(fā)團隊研發(fā)的CC設備屬于職務發(fā)明,被告王某某等人自原告上海某公司離職不滿一年的時間里,將在原告上海某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的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以被告蕪湖某公司的名義申請的專利應歸原告上海某公司所有,故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對于涉案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單位員工在離職后一年內在新單位作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涉案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爭議發(fā)生于員工任職的原單位與新單位之間,應當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來確定涉案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歸屬,而無需審查涉案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屬于執(zhí)行新單位的工作任務或利用了其物質技術條件。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認定授權專利屬于被告王某某等人在原告上海某公司任職期間的職務發(fā)明,判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歸屬于原告上海某公司所有。被告蕪湖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合肥中院:發(fā)布9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來源:合肥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合肥中院:發(fā)布9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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