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真假旺旺!”
旺旺產(chǎn)品陪伴著一代人長大
是我們記憶里的“童年美味”
近年來
卻常被“有心”商家偷梁換柱
相近似的包裝、裝潢
讓人“傻傻分不清”
今天的案子
我們帶您走進“真假旺旺”
案情簡介
“旺旺仙貝”案——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佳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
“旺旺仙貝”為旺旺公司休閑零食的主打產(chǎn)品,某佳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美旺仙米果”上使用與旺旺公司“旺旺仙貝”相近似的包裝、裝潢。旺旺公司請求判決某佳公司立即停止實施對旺旺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停止生產(chǎn)、銷售與旺旺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相近似的產(chǎn)品包裝、裝潢,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成本等。
經(jīng)查,被訴侵權產(chǎn)品“美旺鮮米果”的裝潢與旺旺公司“旺旺仙貝”產(chǎn)品裝潢的整體造型、各部分比例接近,僅在文字、大小、細節(jié)內容略有不同,主要構圖和設計基本相同,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
裁判結果:
作為同業(yè)競爭者,某佳公司在同類商品上擅自使用與案涉產(chǎn)品裝潢相近似的裝潢,攀附案涉商品知名度的意圖明顯,屬于不正當搭便車、模仿行為,可能不正當?shù)財D占旺旺公司的市場份額,侵害了旺旺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海滄法院判決某佳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與“旺旺仙貝”產(chǎn)品裝潢相近似的裝潢,并賠償旺旺公司經(jīng)濟損失120000元、維權成本6726.47元。
“旺旺雪餅”案——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某麗公司、某陽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旺旺公司經(jīng)授權獲得第1011649號“”、第1149166號“
”、第730567號“
”注冊商標專用權,并通過電視廣告等媒體進行了宣傳和銷售。某麗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旺家旺雪餅”上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某陽公司在電商平臺上銷售案涉侵權商品。旺旺公司請求判決某麗公司、某陽公司等立即停止生產(chǎn)、銷售侵權商品,銷毀庫存侵權商品,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成本。
經(jīng)查,被訴侵權產(chǎn)品與案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是同一種商品?!?img src="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img/images/202502/1739502616693783.jpg" alt='旺旺仙貝vs美旺仙米果?誰“掉包”了我的童年' title='旺旺仙貝vs美旺仙米果?誰“掉包”了我的童年' />”標識中的“旺家旺”文字,完整地包含旺旺公司注冊商標,其中“家”與“旺旺”二字的字體相比明顯較小,被訴侵權標識與前述三個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由于旺旺公司案涉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二者使用于同一種商品上,容易產(chǎn)生混淆誤認,被訴侵權標識與案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裁判結果:
本案中,某麗公司、某陽公司在經(jīng)營過程中使用與旺旺公司長期經(jīng)營積累了知名度的商標相近似的標識,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侵犯了旺旺公司商標權。
海滄法院判決某麗公司、某陽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旺旺公司第1011649號“”、第1149166號“
”、第730567號“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銷毀庫存侵權商品;賠償旺旺公司經(jīng)濟損失100000元、維權成本1000元。
“旺仔牛奶鏈條包案”——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某藝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旺旺公司稱,某藝公司在某電商平臺上經(jīng)營店鋪并銷售使用被訴侵權產(chǎn)品,被訴侵權產(chǎn)品整體為長方形、紅色、帶吸管的旺仔牛奶造型鏈條包,正面印有“旺仔”“牛奶”“復原乳”字樣及旺仔圖案,無生產(chǎn)商等信息標簽或吊牌。該侵權商品與第18909073號“旺仔”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同一種商品,某藝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旺旺公司的商標權。
裁判結果:
被訴侵權標識與案涉圖形商標無差別,故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的標識與第18909073號“旺仔”商標構成相同。本案中,依據(jù)查明的事實,可以證明某藝公司在某電商平臺上銷售被訴侵權產(chǎn)品,侵犯了旺旺公司第18909073號“旺仔”商標專用權。某藝公司應停止上述侵權行為,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海滄法院判決某藝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旺旺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0元。
判后釋明+敦促履行
全方位落實嚴格保護
該起系列案準確界定了被告的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效維護了市場競爭秩序。判決生效后,原被告雙方均服判息訴。承辦法官敦促被告積極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義務,目前,該起系列案被告均已停止侵權行為,并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有力維護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此,法官提醒——
對食品企業(yè):“搭便車”,有風險!仿冒他人具備一定知名度的包裝、裝潢,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各類市場主體應依法依規(guī)開展經(jīng)營活動,加強知識產(chǎn)權保護意識,尊重自主及他人知識產(chǎn)權,共同營造良好有序的營商環(huán)境。
對消費者:“貪便宜”,吃大虧!要提高消費權益保護意識和依法維權能力,同時提升對電商平臺的認知和警惕性,注意甄別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假冒偽劣產(chǎn)品,共同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
(原標題:法官說典 | 旺旺仙貝vs美旺仙米果?誰“掉包”了我的童年)
來源:廈門中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旺旺仙貝vs美旺仙米果?誰“掉包”了我的童年(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chǎn)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chǎn)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chǎn)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wǎng)頁面瀏覽量已經(jīng)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wǎng):iprdaily.com 中文官網(wǎng):iprdaily.cn)
本文來自廈門中院并經(jīng)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