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導讀】
卡樂仕管理公司認為卡樂仕服務公司用特許經營的模式吸引商家加盟侵犯了自己的第三十五類商標“卡樂仕”的商標權,將卡樂仕服務公司告上了法庭。該案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卡樂仕管理公司勝訴,二審卻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決。這是為什么呢?
北京市卡樂仕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樂仕管理公司”)是第三十五類商標“卡樂仕”的商標權人,該商標其中核準的服務有“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北京卡樂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樂仕服務公司”)是第三十七類商標“卡樂仕”的商標被許可人,該商標核準的服務有車輛保養(yǎng)和修理、汽車清洗、車輛清洗、車輛上光、車輛拋光、車輛保養(yǎng)、車輛清潔等。
卡樂仕商標侵權糾紛案有兩個焦點問題:1、對具體的商品和服務如何理解;2、對商業(yè)特許經營中特許人擁有的商標如何理解。兩審法院判決結果不一樣,關鍵就在于對以上兩個問題的認識不一樣。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注冊的“卡樂仕”核定的商品中有“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他人就不得在開展特許經營的過程中使用“卡樂仕”商標;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所謂“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服務,是指針對他人的特許經營活動提供的商業(yè)管理服務,而并非指直接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究竟誰對誰錯,還要從頭說起。
商標是一個企業(yè)將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yè)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相區(qū)別的顯著性標志(《知識產權法》,劉春田主編,法律出版社出版)。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有兩個基本的問題:1、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2、商品或者服務是否相同或者類似。這兩個基本問題搞清楚了,案件基本上就可以判決了: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的,構成侵犯商標權。第一個問題進行比對相對容易,第二個問題進行比對的時候卻又有兩個前提需要搞清楚:1、原告注冊商標核對商品或者服務是什么;2、被告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什么。只有在搞清楚這兩個事實前提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比對。
“原告注冊商標核對商品或者服務是什么”大部分時間是很清楚的,尤其是商品部分。即使這樣,在商品分類部分也存在過爭議。比如,方便粉絲究竟屬于方便面還是屬于粉絲?服務部分可能不如商品部分清晰,畢竟商品是看到到、摸得著的,服務則體現(xiàn)在行為上,看起來不是很直觀。什么是服務呢?服務就是:“履行職務,為大家做事”(新華字典),即為第三人做事情。這是服務的精髓,需要牢記。
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分區(qū)分表》第三十五類,主要是包括由個人或者組織由個人或組織提供的服務,其主要目的在于:(1)對商業(yè)企業(yè)的經營或管理進行幫助;(2)對工商企業(yè)的業(yè)務活動或者商業(yè)智能的管理進行幫助。即,第三十五類是對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活動提供幫助的服務。第三十五類的3502工商管理輔助業(yè)中的“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究竟指的是什么?是商標注冊人自己從事特許經營,還是為他人的特許經營提供商業(yè)管理上的服務呢?這是一審和二審法院判決的分歧點。
通過上面的分歧,其實我們應該能夠理解到:第三十五類的“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是一種服務,即為他人做事,是為他人提供的服務(比如他人不懂特許經營如何進行商業(yè)管理,為他人提供這方面的培訓、代管等服務并收取費用),而非指的是自己從事特許經營的活動。為他人的特許經營提供商業(yè)管理方面的服務才是服務,自己從事的特許經營不是一種服務,而是一種商業(yè)模式。法院一審錯誤的理解了“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的內涵,如果按照一審法院的理解,所有的從事特許經營的企業(yè)都需要注冊第三十五類的“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商標,我國目前大多數特許經營企業(yè)均存在侵犯商標權的問題了?這無疑是荒謬的。
另一方面,還涉及到對商業(yè)特許經營中特許人擁有的商標如何理解的問題。根據《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商業(yè)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yè)(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特許人把擁有的商標授權給被特許人,這個商標是第三十五類“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商標嗎?顯然絕大多數情況不是這樣的,除非特許經營企業(yè)經營的服務就是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
特許經營中特許人擁有的商標是和特許經營內容有關的商標。比如,餐飲行業(yè)的特許經營,特許人一般會擁有第二十九類、第三十類和第四十三類商標;教育行業(yè)的特許經營,特許人一般會擁有第四十一類商標。除非與特許經營內容有關系,特許人都不需要擁有第三十五類“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商標。如果要求特許經營企業(yè)都要擁有第三十五類“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商標,無疑是對《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誤讀,是對什么是經營模式和什么是服務的混淆。
綜上,卡樂仕案件中,我們先對兩個前提進行判斷:1、原告注冊商標核定服務是“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即為他人的特許經營提供商業(yè)管理方面的服務;2、被告經營的服務是洗車、修車服務。兩者之間進行對比,不屬于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不管商標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均不構成侵犯商標權。所以,二審判決是正確的。另外,本案對于進一步了解服務商標有一定的價值。
來源:趙虎律師David ? 作者:趙虎 整理:IPRdaily 趙珍 網站: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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