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導讀】
消費者不可能對所有的商品都了若指掌,成為消費的行家里手。因此,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有關法律明文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或生產(chǎn)廠家不得虛構產(chǎn)品的功能和夸大產(chǎn)品的用途。所以,一旦消費者買到不實的產(chǎn)品,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打官司,告他個欺詐罪,叫他吃不了兜著走,“賠了夫人又折兵”。
由此,筆者想到專利市場交易中的一種情況:有的專利權人把自己過期的專利,說成是有效專利來賣給企業(yè);有的專利權人把自己不成熟的“專利”,說成是立即就可以投產(chǎn)的專利;有的專利權人虛構專利的功能和夸大專利的用途,結果,使一些企業(yè)上當受騙,遭到不應有的經(jīng)濟損失,甚至影響企業(yè)的生產(chǎn)發(fā)展。
很明顯,專利權人的這種做法是一種不誠信的欺詐行為,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雖然說專利有其特殊性,但他仍然屬于商品之列。是商品就應該遵循商品交易的法則,違法就該受到懲處。但是,據(jù)筆者調(diào)查了解,時至今日,企業(yè)買到不實專利招致利益受損而得到法律保護者幾乎沒有。
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一是以合同作“擋箭牌”。買賣雙方簽了合同的,雖然專利權人賣的是失效專利,但總是專利。誰叫你購買時不認真審查?睜著眼睛跳火坑,活該?!俺砸粔q,長一智”,自己以后吸取教訓吧。二是因為專利的復雜性。專利技術沒有變成產(chǎn)品以前,還是一紙空文,還是理論上的東西,缺乏可視性和具體性。所以,說它成熟與不成熟、功能是否虛構、用途是否夸大很難取證。而且,不是專家也很難判斷。作為一般的法庭審判結果也只好不了了之。
然而,不論是上述的哪一種情況,板子都只打到了購買者的身上,責任自負了事。受害人有冤沒法申,評判專利糾紛的這種狀況極不妥當,應該迅速改變。不然,一是影響專利的聲譽,“一顆耗子屎,打臟一鍋湯”,不利于專利成果的交易。買了后上當受騙,利益得不到保護。如此專利,誰還敢輕易出手?我國的專利成果推廣難,這就是一個重要的原因。二是不利于專利市場的凈化。用專利行騙欺詐,大把大把的銀子撈到手,又可以安然無事,得不到懲處,將助長專利行騙的歪風。這怎么能建立起市場的誠信?沒有誠信,市場如何能健康發(fā)展?“用專利推動企業(yè)進步”也就只能成為空談。
可見,對專利買賣上的糾紛,不能因其特殊性就置之不理,不能因其管理上有難度就放任自流,敷衍了事,或者當成“周瑜打黃蓋”而了之。而應根據(jù)專利的特殊性,結合市場情況,采取措施,出臺相應的法規(guī)給予規(guī)范,使弄虛作假者得到懲處。特別是對那些以失效專利騙取錢財者,應當以欺詐罪論處。
來源::醫(yī)藥經(jīng)濟報 ? 作者:李旭 整理:IPRdaily 趙珍 網(wǎng)站: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 IPRdaily小秘書個人微信號: 各位D友可添加“IPRdaily”的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驗證申請中請說明具體供職機構+姓名) 關注小D可獲更多的實務干貨分享,定期私密線下活動,更有機會加入細分專業(yè),接地氣的知識產(chǎn)權圈實務社區(qū)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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