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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導讀】
并非所有的含數字或純數字的商標都會缺乏顯著性商標,除了要看申請商標的商品是否有以數字做型號或貨號的習慣,還要考慮商標是否還整合其他要素而具有顯著性,從而不致消費者產生誤認。
案件要點
含數字類型的商標是否缺乏顯著性,要看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有以數字作為型號或貨號的習慣,若無,則該商標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顯著性;若有,則要判斷商標是否經過設計或與其他要素整合使得商標整體區(qū)別于貨號表現形式,不致消費者產生誤認。
案情概要
2011年7月26日,卡爾邁特恩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向商標局遞交第9765393號“K100及圖”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見下圖)的申請,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類的“工業(yè)化學品,催化劑,混凝土凝結劑”等。2012年12月,商標局以“該文字指定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型號產生誤認”為由,駁回了申請商標在第1類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不服商標局決定,以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具有極強顯著性,而產品型號的表現形式通常為“字母+數字”,且字母與數字為完全相同的字體及字號,與申請人經過精心設計且含圖形要素的申請商標區(qū)別明顯,申請商標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以及存在大量類似情況商標均已獲準注冊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2013年12月,商評委作出決定,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律師點評
本案申請商標為“字母+數字”類型商標,商標局以申請商標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型號產生誤認即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而對于含數字商標的審查,《商標審查標準》第二章中規(guī)定“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指定使用于習慣以數字做型號或貨號的商品上”為缺乏顯著性商標,但同時也規(guī)定“但非普通表現形式或者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數字做型號或者貨號的商品上的除外”。
因此,含數字類型的商標是否缺乏顯著性,要看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有使用數字作為型號或貨號的習慣。若指定使用商品沒有以數字作為型號或者貨號習慣的,則該商標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顯著性;若該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有以數字作為型號或者貨號的習慣,則要看商標是否經過設計或與其他要素整合而使得商標整體區(qū)別于貨號表現形式,不致消費者產生誤認。
具體到本案中,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習慣以數字做型號或貨號的商品,但由于申請商標不僅含有圖形元素,且字母與數字也采用了較為特殊的組合方式即明顯偏小的數字100位于字母K的右上方,申請商標具有極強顯著性,與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產品型號“字母+數字”(字母與數字字體及字號一致)表現形式明顯不同,不致消費者產生誤認。
所以,并非所有的含數字或純數字的商標都會缺乏顯著性商標,除了要看申請商標的商品是否有以數字做型號或貨號的習慣,還要考慮商標是否還整合其他要素而具有顯著性,從而不致消費者產生誤認。
申請商標 ?
上述案件由超凡知識產權代理。
作者:韋素珍 編輯:IPRdaily 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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