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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導讀】
零部件產品與成品是否屬于同類或近類產品?上訴人寧波展望電器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東莞赫升機電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深圳市智駕電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當授權外觀設計產品為零部件,而被訴侵權產品為成品時,人民法院應當以產品的用途為依據,審查被訴侵權產品中是否存在與授權外觀設計產品同類或近類的零部件,從而確定真實的被訴侵權產品作為比對對象。
【合議庭】張學軍、肖少楊、劉子新
【推薦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判斷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屬于同類或近類產品,是判斷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前提,而判斷的標準在于二者是否具備相同或相近的用途。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零部件,而被訴侵權產品為成品時,二者是否構成同類或近類產品,是訴訟中經常爭議的問題,也是該類型案件審理的難點。多數情形下,零部件作為成品的一部分,整體與部分二者之間的用途往往不相同亦不相近,因此二者不會構成同類或近類產品。但也存在特殊情形。例如,甲工廠生產一種杯子,乙工廠將該杯子作為零部件,在其上印制花紋后形成成品,再予以對外銷售。此時,沒有花紋的零部件杯子與帶有花紋的成品杯子,二者用途均為盛裝液體的器皿,主要功能都是用來飲酒或飲茶,構成同類產品。再如電視機的外殼與電視機相比,二者的主要差異在于后者包含了用于即時傳送活動視覺圖像的電子元器件等等。由于外觀設計專利并不保護那些“僅具有技術功能”,并無法被一般消費者觀察到的內部電子元器件,因而在除去內部結構之后的電視機外殼與電視機二者的呈現于一般消費者面前的外觀相比較,用途基本相同,構成近類產品。
另一方面,當零部件產品與成品之間不構成同類或近類產品時,作為被訴侵權物的成品上亦有可能存在與授權外觀設計產品相同用途的零部件。以本案為例,首先,本案的授權外觀設計產品為充氣泵的上氣蓋,而被訴侵權物證為充氣泵,二者并不構成同類或近類產品。但觀察被訴侵權的充氣泵,可以發(fā)現其上存在與授權外觀設計的充氣泵上氣蓋用途完全相同的“上氣蓋”,因此該“上氣蓋”應確定為真正的被訴侵權產品。將兩個上氣蓋進行比對,以確定二者外觀是否相同或近似,是正確的裁判路徑。其次,本案的特殊性還在于,被訴侵權的“上氣蓋”為組件產品,由氣缸蓋和散熱片兩個構件結合而成,兩個構件組成的“上氣蓋”才與授權外觀設計的上氣蓋用途相同,才構成被訴侵權產品。因此,法庭不支持原審被告基于應當用拆分后的“氣缸蓋”或者“散熱片”與授權外觀設計產品比對的主張。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在授權外觀設計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分別為零部件與成品時,法院應當依據何種原則正確確定被訴侵權產品,從而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案情與裁判】陳啟明是專利號為ZL200930075269.6、名稱為“充氣機上氣蓋”授權外觀設計的權利人,其通過獨占許可的方式許可赫升公司在國內制造、銷售、許諾銷售授權外觀設計產品,以及對在許可期間前及期間內以自己的名義針對侵犯該授權外觀設計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未經赫升公司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非常愛車1570充氣泵”。赫升公司認為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共同侵犯其專利權并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本案專利權的行為;展望公司賠償赫升公司經濟損失80000元;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連帶賠償赫升公司合理維權費用25000元;駁回赫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展望公司對此不服提起上訴,主張被訴侵權產品為充氣泵,而授權外觀設計產品為充氣泵的上氣蓋,后者為前者的零部件,所對應的消費者不同,二者并非同類或近類產品;二者不構成相同或近似。二審法院認為,關于被訴侵權產品與授權外觀設計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赫升公司提交的被訴侵權物證為充氣泵,而授權外觀設計產品是充氣機(充氣泵)的上氣蓋,要確定被訴侵權物是否構成侵權,首先必須確定被訴侵權的“充氣泵”上是否存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功能和用途的零部件產品“上氣蓋”。本案事實顯示,被訴侵權的充氣泵上同樣存在一個“上氣蓋”,雖然該“上氣蓋”由氣缸蓋和散熱片兩個組件構成,但該“上氣蓋”的用途同樣是作為充氣泵的零部件,用于連接充氣泵的充氣管與手柄,并促使充氣泵在充氣過程中良好散熱,故兩個“上氣蓋”為同類產品。將兩個“上氣蓋”進行外觀設計比對,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二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構成近似。被訴侵權設計落入本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展望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故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撰寫人】劉子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109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寧波展望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門鎮(zhèn)工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沈華燕,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海國,深圳市世紀恒程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東莞赫升機電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zhèn)林宏業(yè)北路99號中信寶卡妮爾科技園。
法定代表人:陳啟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明凱,廣東金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付景虎,廣東金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審被告:深圳市智駕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qū)西鄉(xiāng)街道徑貝社區(qū)華僑新村十三巷一號七樓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煜文,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寧波展望電器有限公司(簡稱展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東莞赫升機電有限公司(簡稱赫升公司)、原審被告深圳市智駕電子有限公司(簡稱智駕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陳啟明于2009年4月3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名稱為“充氣機上氣蓋”的外觀設計專利,2010年3月24日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授權,專利號為ZL200930075269.6,最近一次繳納年費的日期為2014年4月2日。目前該專利處于有效狀態(tài)。2010年4月30日陳啟明與赫升公司簽訂了《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以獨占許可的方式許可赫升公司在中國境內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該專利產品,且雙方約定由赫升公司全權負責處理侵權事宜,赫升公司可就該專利權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可就合同確定的許可期之前的侵權行為單獨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所得收益歸赫升公司所有。
本案外觀設計專利是由主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俯視圖、仰視圖、立體圖共七幅圖組成。主視圖上部為表面平滑的梯形,下部為片狀結構,下部中與上部相接的部分呈凸起狀,該上部的右側連接有一圓柱形導管。后視圖與主視圖對稱,除圓柱形導管連接在上部左側外,與主視圖基本一致。左視圖上部整體為梯形,中間被兩條豎形紋路斷開,左右均分,兩條豎形紋路之間有階梯狀橫條紋;下部為片狀結構,左右對稱,與上部相接的部分呈凸起狀。右視圖上部整體為梯形,中間被門形圖案斷開,門形圖案正中有一圓形小孔;下部為片狀結構,左右對稱,左右兩側與上部相接的部分呈凸起狀,中間部分未見凸起。俯視圖整體呈右側部分缺失的圓形,中心部分為正圓形平蓋,平蓋外接四個均勻分布的圓孔,上端兩個圓孔之間、下端兩個圓孔之間均有分布均勻的豎條,外圓左側有五個凸起的小齒,外圓右側凹陷,與導管相連接。仰視圖呈右側部分缺失的圓形,中心部分為正圓形平蓋,平蓋外接四個均勻分布的圓孔,平蓋與外圓之間為均勻分布的豎條設計,外圓右側凹陷,與導管相連接。專利視圖如下:
赫升公司指控展望公司以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方式、智駕公司以銷售的方式侵害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赫升公司提交了深圳市深圳公證處(2013)深證字第173483號公證書,記載內容如下:2013年12月5日,赫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與公證員、公證處工作人員來到深圳市寶安區(qū)寶安大道南側徑貝華僑新村13巷1棟7樓(該公司入口處標有“智駕公司”、“深圳市樂駕汽車用品有限公司”字樣),購買了六臺“非常愛車1570充氣泵”并取得發(fā)票一張。購買的產品及票據均交由公證員保管。隨后,公證員對產品進行拍照、裝箱并加貼封條,將《發(fā)票聯(lián)》復印后,原件交回赫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該發(fā)票聯(lián)加蓋的公章為“深圳市福田區(qū)智駕商行”。赫升公司還向原審法院提交了“非常愛車”商標詳細信息的打印件、百度搜索頁面的打印件、展望公司的網站信息打印件。“非常愛車”商標詳細信息的打印件顯示,“非常愛車”商標的申請人為展望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包括氣泵(車輛附件)、車座頭靠、車座套等,專用權期限自201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百度搜索頁面的打印件顯示,輸入關鍵字“非常愛車1570”,在搜索結果的第2頁上端出現了被訴侵權產品。展望公司的網站信息打印件顯示,網站網址為www.chinazhanxing.com,網站首頁上端有“非常愛車”商標,且有“展望公司”、“寧波常愛車用品有限公司”字樣;網站內有被訴侵權產品“數顯金屬充氣泵”的展示。
2014年3月26日,赫升公司向原審法院訴稱:陳啟明是專利號為ZL200930075269.6、名稱為“充氣機上氣蓋”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現處于有效期內。2010年4月,陳啟明與赫升公司就本案專利簽訂《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以獨占許可的方式許可赫升公司在中國境內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實施該專利的產品,且赫升公司享有對許可期間前及期間內侵犯該專利的行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未經赫升公司許可,擅自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侵害了赫升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判令:l、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ZL200930075269.6號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并判令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展望公司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生產模具;2、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連帶賠償赫升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3、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共同賠償赫升公司為維權支付的合理費用25000元;4、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展望公司不認可網站信息打印件的真實性,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該網站為展望公司擁有和管理,并主張其網址為www.dc12v.net。經一審當庭登陸網站www.chinazhanxing.com,頁面上方顯示“非常愛車”商標及“展望公司”字樣。當庭登陸網站www.dc12v.net,地址欄直接跳轉為http://221.176.4.145%0/,結果顯示為“該網站暫時無法訪問”。
赫升公司當庭提交了公證封存的被訴侵權產品,產品為汽車輪胎充氣泵,產品上有三處“非常愛車”商標,產品外包裝上標有“美國獨資 制造商展望公司”字樣以及“非常愛車”商標,產品說明書及外包裝上均標有網址“www.dc12v.net”。赫升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與本案外觀設計專利圖片構成相似,落入本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展望公司認為本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充氣機上氣蓋”整體,展望公司產品是多個獨立的零部件,不能與本案專利整體進行比對;展望公司的產品與本案外觀設計專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視圖如下:
將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與本案外觀設計專利圖片進行比對,相同之處在于:1、從主視圖看,兩者上部均為表面平滑的梯形,下部均為片狀結構,下部中與上部相接的部分均呈凸起狀,該上部的右側均有與充氣泵主體相連接的通路。2、從后視圖看,兩者上部均為表面平滑的梯形,下部均為片狀結構,下部中與上部相接的部分均呈凸起狀,該上部的左側均有與充氣泵主體相連接的通路。3、從左視圖看,兩者上部整體均為梯形;下部均為片狀結構,左右對稱,與上部相接的部分呈凸起狀。4、從右視圖看,兩者上部整體均為梯形;下部均為片狀結構,左右兩側與上部相接的部分均呈凸起狀,中間部分均未見凸起。5、從俯視圖看,兩者中心部分均為正圓形平蓋,平蓋均外接四個均勻分布的圓孔。6、從仰視圖看,中心部分均為正圓形平蓋,平蓋均外接四個均勻分布的圓孔,平蓋與外圓之間均為均勻分布的豎條設計。
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1、從主視圖看,赫升公司專利圖片中下部的左側邊緣凸出于上部的左側邊緣,而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上部的左側邊緣與下部的左側邊緣齊平;赫升公司專利圖片上部右側連接有圓柱形的導管,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上部右側連接有方形中空裝置。后視圖與主視圖相對應。2、從左視圖看,赫升公司專利圖片中上部中間被兩條豎形紋路斷開,左右均分,兩條豎形紋路之間有階梯狀橫條紋,而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上部被一門形圖案斷開,左右均分。3、從右視圖看,赫升公司專利圖片上部中間被門形圖案斷開,門形圖案正中有一圓形小孔,而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上部中間被一近似方形的圖案斷開。4、從俯視圖看,赫升公司專利圖片的外圈不是一個完整的圓形,左側有凸起的小齒,右側凹陷,而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外圈是一個完整的圓形;赫升公司專利圖片右側凹陷處連接有圓柱形導管,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右側連接一方形物體。仰視圖與俯視圖相對應。通過對比,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與本案外觀設計專利相近似,落入本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赫升公司依據被訴侵權產品外包裝上有展望公司的名稱和外包裝的膠帶上標有“智駕”字樣,主張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互為銷售代理關系。智駕公司與展望公司辯稱,智駕公司并非展望公司的銷售代理商,智駕公司只是直接從展望公司購得被訴侵權產品。赫升公司認可被訴侵權產品系由智駕公司從展望公司購得,具有合法來源。
展望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14日,經營范圍包括音響設備及相關附件、家用電器、移動通信設備及相關附件、充氣泵、應急燈及汽車相關附件的制造。智駕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4日,經營范圍包括汽車用品、汽車美容用品等的研發(fā)和銷售。
赫升公司為本案支付公證費人民幣4000元,購買被訴侵權產品費用1462元,律師費人民幣20000元,赫升公司主張的合理費用為25000元。赫升公司訴請展望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賠償依據為請求法院適用法定酌定賠償。
上述事實有專利證書、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公證書、商標信息打印件、公證費發(fā)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fā)票及庭審筆錄等證據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為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本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是否構成侵權。
關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赫升公司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赫升公司的ZL200930075269.6號本案專利處于合法有效狀態(tài),依法應受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判斷被訴侵權產品是否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應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來觀察,將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圖片中的產品外觀設計進行比較,通過整體觀察,作出兩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綜合判斷。被訴侵權產品與赫升公司專利產品種類相同。經過當庭將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與赫升公司專利圖片進行比對,兩者的外觀在整體上相近似,僅在充氣管接入端、上蓋的局部鏤空以及螺栓座凸起等細微之處有差異,一般消費者難以區(qū)分兩者的差別,兩者屬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關于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主張的“展望公司產品本案部分是多個獨立的零部件,不能與本案專利整體進行比對”的問題,原審法院認為,雖然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被拆卸后系由兩部分組成,但該兩部分組裝成上氣蓋被裝載于充氣泵時,其組合形態(tài)是唯一的;在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時,消費者能夠觀察到的充氣泵上氣蓋的形態(tài)也是唯一的。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也并未舉證證實該充氣泵上氣蓋在裝載或使用時還存在其他組合形態(tài)。將上述組裝后的充氣泵上氣蓋的固有形態(tài)與赫升公司的本案專利進行比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的比對原則。因此,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主張的“展望公司產品本案部分是多個獨立的零部件,不能與本案專利整體進行比對”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采納;原審法院確認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落入赫升公司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關于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是否構成侵權。專利法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根據赫升公司的舉證,展望公司的經營范圍包含了充氣泵的制造,公證封存的被訴侵權產品外包裝上也載明“制造商展望公司”,且被訴侵權產品標有的“非常愛車”商標的權利人也為展望公司,可以認定展望公司是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商。由于展望公司未能提供該充氣泵上氣蓋的合法來源,原審法院認定該充氣泵上氣蓋系由展望公司制造。展望公司還當庭承認其銷售了裝載該充氣泵上氣蓋的被訴侵權產品。故展望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并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構成侵權。根據公證書的記載,赫升公司系在智駕公司的住所地公證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智駕公司也當庭承認其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可以確認智駕公司銷售了未經專利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構成侵權。智駕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系直接從展望公司處購得,赫升公司亦認可該事實,原審法院確認智駕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來源于展望公司,具有合法來源。同時,赫升公司也未能舉證證實智駕公司在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時知道該產品是未經權利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智駕公司依法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展望公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辯稱其產品的本案部分僅具有技術功能,不構成侵權,原審法院對此抗辯主張評析如下:該條款規(guī)定,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并銷售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銷售行為,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在該另一產品中僅具有技術功能的除外。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確實屬于充氣泵的零部件,但是該充氣泵上氣蓋是普通消費者以一般注意力就可以觀察到的,對于充氣泵的整體視覺效果具有影響,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僅具有技術功能的情形。同時,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應為該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零部件具有合法來源。在該零部件具有合法來源且僅具有技術功能之情形下,使用該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且銷售的,應認定為使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而專利法并未禁止使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在該零部件具有合法來源且不僅僅具有技術功能的情形下,使用該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且銷售的,應認定為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而非制造行為。本案充氣泵上氣蓋系由展望公司制造,且展望公司將該充氣泵上氣蓋裝載于充氣泵進行銷售,其行為可以直接認定為制造、銷售專利侵權產品的行為,不適用該條款。
綜上所述,赫升公司要求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停止銷售侵權產品以及展望公司停止生產侵權產品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賠償數額問題,由于赫升公司及展望公司均未提供“因展望公司侵權致赫升公司受損或展望公司因侵權獲利數額”的確切證據,故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本案專利類別、展望公司侵權的性質及情節(jié),酌情確定展望公司就其侵權行為給赫升公司造成的損失賠償人民幣8萬元。關于赫升公司的維權合理開支,赫升公司主張的金額有公證書、公證費發(fā)票、委托代理合同、公證費發(fā)票等證據予以證實,原審法院予以支持。由于上述開支是赫升公司為制止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的侵權行為而共同產生的費用,應由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連帶承擔。赫升公司主張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對于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審法院認為,赫升公司未能舉證證實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之間存在銷售代理關系,也未能舉證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之間有其他共同侵權行為,故赫升公司要求展望公司與智駕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采納。赫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均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展望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赫升公司ZL200930075269.6號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二、展望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赫升公司經濟損失80000元;三、智駕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赫升公司ZL200930075269.6號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四、展望公司、智駕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赫升公司合理維權費用25000元;五、駁回赫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4675元,由展望公司承擔3500元、智駕公司承擔1175元。
上訴人展望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二、駁回被上訴人基于ZL200930075269.6外觀設計專利權在一審中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三、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如下:一、被訴侵權產品為充氣泵,本案專利設計為充氣泵的上氣蓋,所對應的僅為被訴侵權產品的零部件。二者所對應的消費者完全不相同,前者為車輛充氣需求的消費者,后者為加工或者生產廠家,不會在消費者之間造成混淆。二、被訴侵權產品由散熱片、氣缸蓋與充氣管三個獨立構件組成,并且均對充氣泵的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三、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與本案專利設計不構成相同或近似,未落入本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四、被訴侵權產品為充氣泵的零部件,且在充氣泵中僅具技術功能,不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專利侵權行為。五、在被上訴人未提供任何有關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的證據,且被訴侵權產品剛剛投入市場,并未給被上訴人造成任何損失,一審判賠過高。
被上訴人赫升公司答辯稱:一、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與本案專利設計構成近似,落入本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外觀而非結構,上訴人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系由多個可拆卸的零部件組成因而得出二者不相同也不近似的結論是錯誤的。同時上氣蓋的構件組成形式是固定和唯一的。二、被訴侵權產品并非僅具有技術功能的零部件。某產品是另一產品的組成部分或者必要構件并不意味著該產品的設計由技術功能決定,產品的必備構件的形狀是多樣化的,存在較大的設計空間,是能夠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而非僅具有技術功能。上訴人官方網站展示的多款形狀不一的上氣蓋產品正說明了這一點。三、一審酌定判賠8萬元的損失是適當的。上氣蓋為充氣泵的主要部分并對整個產品的利潤起重要作用;上氣蓋的開模費用較高,因而被訴侵權產品不可能只生產幾件,其銷售價格也較高;被訴侵權產品銷售范圍廣,銷售渠道多,持續(xù)時間長,被上訴人侵權故意明顯。
本院查明: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以下事實:經庭審現場使用電腦操作打開被訴侵權產品外包裝與說明書記載的官方網址www.dc12v.net,無法正常訪問。隨后打開網絡搜索呈現的展望公司官方網址www.chinazhanxing.com/products-list.html,確認該網頁顯示多款上氣蓋形狀不同的充氣泵產品,網頁下方展示“展望公司 頁面版權所有”。
再查明:被訴侵權充氣泵的上氣蓋為充氣泵的零部件,是可拆卸的組件產品,由氣缸蓋與散熱片兩個組件構成。
本院認為:本案為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二審爭議焦點如下:一、被訴侵權設計與本案專利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二、上訴人主張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為僅具有技術功能零部件的抗辯事由是否成立;三、侵權賠償數額如何認定。
(一)關于被訴侵權設計與本案專利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外觀設計侵權與否的判定,應當首先審查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同時,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進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判定被訴侵權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相近似。
關于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上訴人提交的被訴侵權物證為充氣泵,而專利產品是充氣機(充氣泵)的上氣蓋,要確定被訴侵權物是否構成侵權,首先必須確定被訴侵權的“充氣泵”上是否存在與專利設計相同功能和用途的零部件產品“上氣蓋”。本案被訴侵權的充氣泵上同樣存在一個上氣蓋,雖然該上氣蓋由氣缸蓋和散熱片兩個組件構成,但其功能與用途同樣是用來作為充氣機(充氣泵)的上氣蓋。故兩個“上氣蓋”為同類產品。上訴人主張本案專利設計為充氣泵的上氣蓋,被訴侵權產品為充氣泵,另外被訴充氣泵的上氣蓋也由若干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獨立構件組成,因此與專利設計不屬于同類產品。本院認為,確定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為同類產品應以產品的用途與功能為主要依據,故對該主張不予采納。
關于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外觀設計與本案專利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經比對,兩者的相同之處在于:1、上部均為表面平滑的梯形,下部均為片狀結構,下部與上部相接的部分均呈凸起狀,上部右側均有與充氣泵主體相連接的通路,左側均有與充氣泵主體相連接的通路。2、頂部中心部分均為正圓形平蓋,平蓋均外接四個均勻分布的圓孔,外緣處均有若干豎條排列。3、底部均為正圓形平蓋,平蓋均外接四個均勻分布的圓孔,平蓋與外圓之間均有若干豎條排列。
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1、專利設計中下部的左側邊緣凸出于上部的左側邊緣,而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上部的左側邊緣與下部的左側邊緣齊平。2、專利設計左側中上部中間被兩條豎形紋路斷開,左右均分,兩條豎形紋路之間有階梯狀橫條紋,下部無片狀結構;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上部被一門形圖案斷開,左右均分,下部有片狀結構。3、專利設計右側上部中間被門形圖案斷開,門形圖案正中有一圓形小孔;而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上部中間被一近似方形的圖案斷開。4、專利設計頂部外圈不是一個完整的圓形,左側有五個凸起的小齒,右側凹陷,且四個均勻分布的圓孔為雙層圓形,而被訴侵權產品的頂部外圈是一個完整的圓形,且四個均勻分布的圓孔為外方內圓。5、專利設計外底部不存在小圓孔,而被訴侵權產品外底部上下部各有一個小圓孔。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被訴侵權設計與本案專利設計的差異較為細微,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屬于無實質性差異,二者構成相近似,被訴侵權設計落入本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二)關于上訴人主張被訴侵權產品的上氣蓋為僅具有技術功能零部件的抗辯事由是否成立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并銷售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銷售行為,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在該另一產品中僅具有技術功能的除外。受該條款規(guī)范的民事主體為將第三方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的制造者。本案現有證據證明展望公司不僅將侵害他人授權設計的上氣蓋作為零部件制造了充氣泵,而且其本身也是被訴侵權產品上氣蓋的制造者,因而其并不僅僅受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范,也同時受《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范。另外,從被訴侵權充氣泵的上氣蓋在充氣泵上所處的位置來看,該部件處于一般消費者明顯可以看到的位置,對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有一定影響,不屬于僅僅具有技術功能的零部件。因此對于上訴人的該項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三)關于侵權賠償數額如何認定的問題。
關于侵權賠償數額,在展望公司與赫升公司均未提供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具體數額證據的前提下,原審法院綜合考慮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包括侵權人展望公司同時存在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侵權行為,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渠道較多、銷售范圍較廣、持續(xù)時間較長,以及被訴侵權產品作為零部件的作用等因素,酌情確定展望公司賠償8萬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赫升公司主張的25000元維權合理開支,因有相關證據支持,本院亦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展望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75元,由寧波展望電器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 ?張學軍
代理審判員 ? ?肖少楊
代理審判員 ? ?劉子新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 ?黃 ?鳳
來源:學軍每日一案(微信) 編輯:IPRdaily 趙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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