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專利專家證人專家證人專家證人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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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準確高效地查明知識產權案件中的技術事實一直是困擾知識產權審判的難題。與知識產權法院相伴而生的技術調查官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創(chuàng)新知識產權案件技術事實查明的新機制,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也都進行了各自的探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仍然需要在具體案件中進一步實現(xiàn)技術調查官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日本知識產權審判同樣面臨技術事實查明的難題,近年來也進行了相應的探索和創(chuàng)新,對日本的技術調查官、技術咨詢專家(專家委員會)等制度作一介紹,希望能夠對完善我國的技術事實查明機制有所裨益。
法官是否需要具備專業(yè)技術知識
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于2005年4月設立,在設立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過程中,圍繞知識產權法官是否需要具備專業(yè)技術知識,社會各界進行了激烈的討論。畢竟,專利案件占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大多數,若要對專利案件進行高效的審理,法官對涉案專利的背景技術、創(chuàng)造性以及相關的技術知識形成準確的理解是必要前提。
但就日本的法律職業(yè)教育而言,大概只有10%的知識產權法官擁有技術背景,而且日本的法官培養(yǎng)模式并不追求法官的專業(yè)化,而是通才化。
最終,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仍然堅持傳統(tǒng)的法官培養(yǎng)方式,即一名合格的法官應當能夠審理各種類型的案件,專業(yè)的問題應當留給專業(yè)的人去解決。于是,知識產權審判中專業(yè)技術問題的解決,一方面需要借助法官自身的努力,另一方面則有賴于技術調查官、專家委員會、專家證人等的幫助。
日本的技術事實查明機制
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經常遇到各種技術問題。為了公正高效地解決爭議,法官會尋求各種專家的幫助和合作,包括技術調查官、技術咨詢專家以及法院任命的專家證人。
日本的技術調查官制度已有60余年的歷史。技術調查官是法院的正式工作人員,任期一般為兩年,兩年之后,他們可以選擇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當然也可以選擇繼續(xù)留任。技術調查官根據法官的命令,在發(fā)明、實用新型等技術性案件中為法官提供技術方面的意見。經過法官允許,可以在口頭辯論中向當事人發(fā)問,也可以參與庭前預備聽證、調解會議等程序。在法官進行裁判前,技術調查官應當向法官提交一份技術事實調查報告。2014年,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共審理商標、外觀設計、專利等案件416件,技術調查官參與審理了其中的25件案件。二審民事案件的平均審理期限為7.1個月,不服專利局行政案件的平均審理期限為8.2個月,
技術咨詢專家制度是2003年日本修改民事訴訟法時新確立的制度,2004年4月正式運行。該制度的目標在于提高諸如知識產權等專業(yè)領域案件審理和司法裁判的質量。在特定專業(yè)領域擁有豐富知識的專家被要求作為法官的技術顧問參與案件審理。他們就案件中的技術問題為法官和當事人提供專業(yè)和中立的技術解釋。
技術咨詢專家是最高法院統(tǒng)一任命的兼職人員。一旦任命,他們便具有法院工作人員的身份。然而,與一般法院工作人員不同,他們只有被指派作為技術咨詢專家參與到案件審理中時才具有法院工作人員的身份。技術咨詢專家隸屬于最高法院指定的法院,接受其所在法院的指派參與相關案件審理,任職期限為兩年。技術咨詢專家根據法院的指派,可以參與固定爭議和證據、質證以及調解會議等程序。大多數情形下,他們會參加案件爭議和證據固定程序,又稱為口頭辯論前的準備程序,對其中的技術問題提供解釋和說明。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會決定讓技術咨詢專家參與到準備程序、證據質證程序和調解會議中。如果決定讓技術咨詢專家參與準備程序和證據質證,法院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如果要讓技術咨詢專家參與調解,必須征得當事人同意。為了提高技術咨詢專家技術解釋的科學性,在選擇技術咨詢專家參與案件審理時,法官一般會指派3名技術咨詢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共同對案件涉及的技術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
咨詢專家制度對于知識產權審判帶來許多積極影響。首先,技術咨詢專家的解釋有助于法官作出高質量的裁判。專家的解釋幫助法官加深對發(fā)明背景的理解以及整體認識,法官僅憑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很難做到。這也可以消除法官們的疑慮,增強法官裁判的自信。其次,在咨詢專家們的幫助下,法官可以明確案件真正的爭議所在,要求當事人撤回與案件無關的主張,集中審理有爭議的問題,進而提高訴訟效率。再次,當事人意識到咨詢專家參與訴訟的重要性,也會投入更多的精力進行訴訟準備,更好地對技術問題進行說明。第四,技術咨詢專家制度本身也增強了司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此外,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有必要還可能會任命專家證人,就一些特殊技術問題聽取專家證人的意見,專家證人提供的專家意見可能會被作為定案的根據。在技術調查官、技術咨詢專家以及專家證人的共同幫助下,大多數案件的技術問題都可以得到解決,因此,日本知識產權審判中很少會進行技術鑒定。
技術事實查明中的技術聽證制度
為了確保技術調查官、技術咨詢專家能夠充分的了解當事人的訴辯稱意見,提高技術事實查明的準確性,日本知識產權審判設計了讓技術人員參與案件的專門程序——技術聽證。技術聽證通常在庭前準備的最后階段舉行。除了承辦法官和技術調查官,大約3名技術咨詢專家會參加技術聽證。申請進行技術說明的當事人首先對發(fā)明點、在先技術以及申請專利時的背景技術等技術進行30分鐘的陳述。當事人在陳述時會運用專門軟件通過可視化的方式清晰地展示技術要點。
就侵權訴訟而言,陳述方會用權利人的專利產品和被控侵權產品或者侵權產品錄像進行展示,同時用圖表的形式指明二者的關聯(lián),為了將專利發(fā)明和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說明而用顏色將相應部位標明。申請方陳述完畢后,參加各方進行自由、坦誠的討論,各方當事人、技術專家、法官、技術調查官都可以就陳述內容或者之前辯論程序和證據中不清楚的地方相互發(fā)問,技術咨詢專家對相關技術問題進行解釋。參加各方期望通過這些問題以及當事人的回答和技術咨詢專家的解釋進一步固定爭議焦點,加深對技術問題的理解,更好的推進案件審理進程。
來源:上海法治報
作者:凌宗亮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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