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公布公布公布公布公布公布公布公布公布公布部門規(guī)章部門規(guī)章國家國家國家國家國家國家國家國家國家國家國家國家國家國家國家條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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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簡政放權、優(yōu)化服務的改革精神,進一步激發(fā)市場活力,保障“穩(wěn)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實落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開展了規(guī)章集中清理工作,起草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p>
2.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ic.gov.cn),通過首頁右側“規(guī)章草案意見征集”欄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qū)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工商總局法規(guī)司(郵編:100037)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送至:fgszqyj@saic.gov.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4月5日。
國家工商總局
2016年3月29日
附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了貫徹落實簡政放權、優(yōu)化服務的改革精神,進一步激發(fā)市場活力,保障“穩(wěn)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實落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現行有效的部門規(guī)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10部規(guī)章
(一)《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月9日工商廣字〔1988〕第13號公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第一次修訂,2000年12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號第二次修訂,2004年11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8號第三次修訂,2011年12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58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修改有關規(guī)章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二)《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guī)定》(1995年12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號公布,1996年12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號修訂,2011年12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58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修改有關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三)《旅游景區(qū)個體工商戶監(jiān)督管理辦法》(1997年1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號公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四)《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號公布)。
(五)《經紀人管理辦法》(2004年8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4號公布)。
(六)《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1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號公布,1996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號修訂)。
(七)《廣告經營資格檢查辦法》(1997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號公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八)《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2004年11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7號公布)。
(九)《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guī)定》(2006年5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5號公布)。
(十)《商標代理管理辦法》(2010年7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0號公布)。
二、修改4部規(guī)章的部分條款
(一)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刪去第三十五條中“或者辦事機構”的內容,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刪去第四十四條中“或者辦事機構”的內容,刪去第四十六條中“和辦事機構”的內容,刪去第五十一條中“和辦事機構”的內容,刪去第五十八條中 “《外商投資企業(yè)辦事機構注冊證》、”的內容。
(二)將《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修改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國務院及國務院授權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yè),應向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外國企業(yè)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外國企業(yè)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p>
刪去第五條第(二)項中“從事陸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礦產資源勘探開發(fā)的,應提交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準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應提交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陸上石油工程的,應提交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或其授權單位的同意函;外國銀行設立分行的,應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文件;承包房屋、木土工程建造、裝飾或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應提交建設部頒發(fā)的《外國企業(yè)承包工程資質證》;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應提交該外商投資企業(yè)合同章程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從事其它生產經營活動的,應按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屬行業(yè),分別提交相應的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钡膬热?。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企業(yè)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p>
將第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三)督促外國企業(yè)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三)將《外商投資企業(yè)授權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具備下列條件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可以提出授予外商投資企業(yè)核準登記權的申請:”;將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轄區(qū)內外商投資達到一定規(guī)模,或者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yè)達50戶以上;”;刪去第一款第(三)項中“、年檢初檢”的內容。
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除前款規(guī)定的文件外,申請局還應當提交同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或者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申請局成立外商投資企業(yè)登記管理專職機構及人員編制的文件。”
將第六條中“地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為“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
將第九條第二款中“地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為“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
刪去第十條第一款中“、出資檢查、年檢初檢”的內容。
將第十二條中“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為“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為“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代表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印制,被授權局按規(guī)定申領?!?/p>
(四)刪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五條中“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辦理出質登記?!钡膬热荨?/p>
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登記機關應當將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在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p>
刪去第十六條中“和登記簿”的內容。
此外,對相關部門規(guī)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來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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