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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法院近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稱,涉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呈明顯上升趨勢。
這幾天,球員科比退役的消息引爆了朋友圈。記者隨機問了幾個體育達人:科比的籃球比賽視頻直播,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他們的回復大體上是這個意思:還用說么?怎么會不受到保護呢!
實際上,體育賽事視頻直播、娛樂新聞視頻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這個問題,理論界與實務界均存在較大爭議。
在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前夕,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法院近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稱涉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上升速度最快,審理難度較大。從全國情況看,知識產權糾紛呈現明顯上升趨勢,新類型案件、熱點問題層出不窮。盛大的體育賽事直播被肆意轉播,《舌尖上的中國》《宮鎖連城》等熱播劇被APP客戶端在線傳播侵權,大量微信公眾號作品被轉載和抄襲,是目前我國涉網知產糾紛當中矛盾高發(fā)地帶。
“體育賽事轉播著作權第一案”:“推翻”慣性認識
先來看不久前這個可能會“載入史冊”的判決——
2015年6月30日,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就新浪訴鳳凰網中超聯賽之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判決,認定鳳凰網通過鏈接的技術手段、以與他人分工合作的方式,未經許可向用戶提供涉案賽事的轉播,侵犯同為門戶網站的原告新浪就涉案體育賽事的轉播權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該判決明確,當下的體育賽事節(jié)目,其制作、攝制蘊涵了制作者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體育賽事轉播畫面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網絡實時轉播行為侵犯的是著作權法第10條第17項“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判決鳳凰網賠償新浪網經濟損失50萬元。
該案被譽為“中國體育賽事轉播著作權第一案”,對中國體育賽事網絡視頻直播節(jié)目的著作權認定與競爭秩序維護將產生重要影響。
廣東省法學會理事、資深法官李軍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體育賽事的視頻直播尚未達到成為一個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高度,這個認識在一段時期內基本上得到了學界的認同。而且,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包括未經許可對賽事進行轉播而獲利的行為,也沒有概括性條款兜底,不能阻止其他人未經授權轉播賽事。
過往的訴訟結果,主要參照上述理論而得出。比如,在北京某網絡公司與央視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一案中,二審法院認為,CCTV5等涉案電視頻道轉播的體育競賽節(jié)目非以展示文學藝術或科學美感為目標,亦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在央視訴北京某公司侵害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攝制者在拍攝過程中并非處于主導地位,其對于比賽進程的控制、拍攝內容的選擇、解說內容的編排以及在機位設置、鏡頭選擇、編導參與等方面,能夠按照其意志作出的選擇和表達非常有限,因此由國際足聯拍攝、經央視制作播出的‘2014巴西世界杯’賽事電視節(jié)目所體現的獨創(chuàng)性,尚不足以達到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規(guī)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高度?!憋@然,在前述兩個判決中,法院不認可賽事視頻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賽事視頻難以獲得著作權法的直接保護。
針對鳳凰網與新浪網的糾紛,2015年6月朝陽法院的判決則“推翻”了此前的慣性認識。朝陽法院認為,賽事的轉播、制作是通過設置不確定的數臺或數十臺或數幾十臺固定的、不固定的錄制設備作為基礎進行拍攝錄制,用戶看到的畫面,與賽事現場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轉播的制作程序,不僅僅包括對賽事的錄制,還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賽及球員的特寫、場內與場外、球員與觀眾、全場與局部的畫面,以及配有的全場點評和解說。不同的機位設置、不同的畫面取舍、編排、剪切等多種手段,會導致不同的最終畫面,或者說不同的賽事編導,會呈現不同的賽事畫面。應當認為對賽事錄制鏡頭的選擇、編排,形成可供觀賞的新的畫面,無疑是一種創(chuàng)作性勞動,賽事錄制形成的畫面,構成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應當認定為作品。
李軍稱,這一判決可謂是開了體育賽事直播受著作權保護的先河,是我國司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不斷提高、對人類智力成果的保護意識不斷加強的體現。
熱播劇被APP在線傳播侵權:兩種訴訟可選擇
不熱,愁沒人看;一熱,愁被侵權。熱播劇被APP客戶端在線傳播侵權,是當下法院受理的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當中主要的類型。
從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法院的統(tǒng)計數據看,2014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受理涉網絡著作權案件中,10%的案件是被告涉嫌通過移動終端(即手機或平板電腦)APP軟件在線傳播侵權的影視作品,該類型案件為109件。
《舌尖上的中國》熱播時,一款APP應用軟件的開發(fā)商被告到了石景山區(qū)法院。
石景山區(qū)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劉嶺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介紹,央視國際公司發(fā)現由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揚天公司共同開發(fā)的手機APP應用軟件“舌尖上的中國2”(以下簡稱涉案軟件)中,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中央電視臺出品的電視系列節(jié)目《舌尖上的中國》第二季(以下簡稱涉案節(jié)目)的在線播放服務,認為其侵害了央視國際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該院審理認為,二被告未經涉案節(jié)目權利人的授權許可,共同通過涉案軟件向公眾提供涉案節(jié)目的在線播放服務,侵害了原告央視國際公司對涉案節(jié)目所享有的獨占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共同承擔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的民事責任。
再看今年2月,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對一起案件作出的判決。在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易聯偉達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法院亦認為易聯偉達公司在其聚合平臺“快看影視”APP上的盜鏈行為構成侵權。
該判決的邏輯如下:“快看影視”APP不僅提供了深度定向鏈接,還進行了選擇、編排、整理等工作。例如制作節(jié)目列表、提供節(jié)目簡介、設置播放界面和觀看模式等,其行為已超出了單純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范疇,擴大了作品的域名渠道、可接觸用戶群體等網絡傳播范圍,分流了相關獲得合法授權視頻網站的流量和收益,客觀上發(fā)揮了在聚合平臺上向用戶“提供”視頻內容的作用。同時,本案中易聯偉達公司對涉案電視劇采取了盜鏈措施,改變了作品的目標用戶群體和傳播范圍,違背了權利人對作品進行控制的意志,使得被鏈網站中的作品突破網站自身域名、客戶端等限制范圍而擴散傳播,導致權利人喪失了對作品網絡傳播渠道、入口的控制力,不合理損害了權利人對作品的合法權益。故此,法院認為易聯偉達公司構成侵權。
李軍分析稱,從海淀法院的判決來看,更多地考慮了對原告作品著作權的保護,也就是說,主要是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對作品在網絡上的一個獨有傳播權,同時這種不合理使用,也給原告的財產造成了損失。需要說明的是,本案被告具有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原告也可以考慮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起訴維權。
“不正當競爭行為與著作權侵權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相互交織的。不正當競爭,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違背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所進行的不正當行為。而著作權侵權,或者說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往往是對他人擁有的獨占性權利的侵害行為?!崩钴姺Q,當出現對他人的作品僅僅是不合理使用時,侵犯的是著作權,如署名權,獲取報酬權等;當出現行為人利用他人的作品或知識創(chuàng)造成果進行自身宣傳經營活動,從而擠占他人市場空間,造成或可能造成他人財產受損失的,則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實踐中,這兩種行為往往獨立存在,也同時存在。因此,原告可以根據自己對權利保護的意愿,擇一訴訟,也可以對行為人數個行為同時起訴,要求行為人承擔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雙重責任。
微信公號侵權:維權成本高企
小毛是個微信公眾號的號主。他的文章挺受歡迎,最火的一篇,被100多個微信公眾號轉載和抄襲,被轉載、抄襲的文章閱讀量達到了10萬+。在這些轉載者中,征求轉載許可的幾乎沒有,注明轉載來源的也是鳳毛麟角。
這種情況不是個別現象。有專家撰文稱,網絡環(huán)境中作品無授權傳播成為常態(tài),權利人無法從作品的傳播中獲取相應的收益。2016 年1月騰訊發(fā)布的《2015年微信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顯示,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平臺收到針對公眾號的投訴超2.2萬件,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超1.3萬件,占比高達60%。微信公眾號的侵權行為已成知識產權侵權投訴的高發(fā)領域。
“一是侵害人身權益,例如變更作者姓名、破壞作品完整性、不標明轉載來源、改變作品配圖、變更作品題目等;二是侵害作品財產權,例如轉載不付費、以違法得來的作品獲取點擊量收入等;三是侵害網絡傳播權?!敝袊ù髮W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從實際情況看,微信公眾號侵犯著作權的糾紛,上升到訴訟層面的絕對數不少,不過與糾紛數量相比,比例還是很低的。訴訟的效果并不很理想,主要原因在于維權成本太高,費時費力,證據采集很難,維權賠償一般僅夠彌補損害,所以,很少有人愿意將此上升到訴訟層面。
“未來的網絡傳播,將是以自媒體為主、去中心化的傳播,若過于強調作品轉載合法性問題,則不利于傳播發(fā)展。但同時,若對非法轉載不聞不問,將會斷絕網絡創(chuàng)造作品的積極性,讓網絡傳播成為沙漠?!敝煳≌J為,微信傳播法治化要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必須保護作者人身權益,在技術層面控制非法轉載,例如,轉載時不得更改整篇文章,包括作者、完整性在內;第二,要突出傳播的商業(yè)化,轉載后的獲利由作者與轉載者共同享有;第三,要落實網絡實名制,能夠將侵權責任溯源,在實名制基礎上落實網絡誠信機制建設,要讓違法轉載者的誠信公之于眾,必要時對反復違法的賬號應堅決予以關停;第四,網絡平臺服務者要完善技術,在證據保存上要做好所有準備。
惡性侵權高發(fā):如何保護創(chuàng)新力?
影視作品侵權糾紛中的惡意侵權、重復侵權行為較為突出。這是記者從石景山區(qū)法院涉網絡著作權案件新情況新聞通報會上了解到的。
隨著版權方的持續(xù)維權,個別視頻網站同版權方玩起了“貓捉老鼠”的游戲,不再將一些盜版的熱播影視劇投放到一線城市,而是僅向二線甚至三線城市投放,致使版權方不得不到二、三線城市去篩查盜播行為并進行侵權公證,大大增加了維權成本。
許多視頻網站特別是中小規(guī)模的視頻網站為了節(jié)省費用,盜播正在熱播的電視劇,甚至采用“黑客”技術,將授權網站熱播電視劇中尚未播放的劇集提前在自己的網站播出,以賺取廣告費用和流量。還有的網站在電腦客戶端盜播他人知名影視作品被法院判決停止侵權和賠償后,又將同一影視作品在手機端提供播放服務,引發(fā)新的訴訟。
權利人索賠金額明顯提高但舉證能力有限。涉及《離婚律師》《宮鎖連城》《陸貞傳奇》等處于熱播期的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案件,權利人索賠數額全部在50萬元以上,有的甚至達到了500萬元。然而幾乎沒有權利人就自己實際損失和對方獲利情況進行舉證,只能靠法官判定。在這種情況下,判決結果往往會與權利人的預期存在一定差距。
記者了解到,在侵權數額的確定上,目前法院主要根據著作權法第4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計算具體賠償數額,但二者并沒有對網絡侵權這一新型侵權現象作出具體、明確、可量化且容易操作的具體計算方式。實踐中出現了“贏了官司輸了錢”,所獲賠償甚至低于維權成本的情況。
北京律師吳昊哲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制定一個明確具體、容易操作的賠償數額計算方式。全國人大代表、騰訊公司董事會主席兼CEO馬化騰建議,適當提高侵權法定賠償上限,針對情節(jié)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
除了事后的懲罰性賠償外,遏制惡意侵權還可以做些什么?李軍認為,應提高網絡知識產權使用成本,并賦予網絡運營商部分追償權,從而提高運營商維權參與意識和積極性。現在幾元、十幾元就取得電子版和網絡發(fā)表權,顯然不利于知識產權保護。同時,也要大力推動知識產權的推廣和利用。如對于公益性、科研、學習、交流推廣等非營利微信公眾平臺及其他網絡平臺,使用他人發(fā)表的作品的,應當給予一定的責任豁免,建立“避風港”制度,發(fā)揮網絡優(yōu)勢,提高知識產權利用率。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王麗麗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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