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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國美在線網站的酒類銷售項目中使用了 “國美酒窖”字樣,國美酒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美酒業(yè)公司”)將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國美在線公司”)訴至海淀法院。
武某在第33類酒類商品上注冊了“國美 GUOMEI”商標,依法享有該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武某通過與國美酒業(yè)公司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將該商標的使用權授予了國美酒業(yè)公司。今年五月,國美酒業(yè)公司發(fā)現被告國美在線公司在其經營的國美在線網站上使用了“國美酒窖”字樣,而該字樣恰好用于酒類銷售項目中。國美酒業(yè)公司認為,“國美”二字系國美商標中的主要識別部分,具有相當的顯著性,被告在酒類銷售項目中使用與其近似的商標,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國美酒窖”是國美酒業(yè)公司的周邊商標,進而基于對國美商標的信任而購買被告的商品,國美在線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
以上為國美酒業(yè)公司的訴請及理由。
“國美”相爭之源
2016年4月29日,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對武玉杰的國美酒業(yè)商標在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了裁定其商標無效的程序。國美電器的申請理由是,“國美電器”屬于馳名商標,存在跨類別保護的權利,“國美酒業(yè)”注冊的33類“國美”,侵犯了國美電器馳名商標的合法權利。據了解,目前,商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正處于證據補充階段。
資料顯示,這個案例是近年來頻繁發(fā)生的商標侵權案中的一個典型案例,禍起于商標搶注。
國美商標案中,“國美酒業(yè)”的商標是武玉杰于2014年10月28日從原商標注冊人趙秀蘭手里受讓的。2014年5月21日,國美控股集團宣布進軍酒類銷售,著力打造“國美酒窖”,主要是葡萄酒進口銷售。就在國美酒窖宣布進軍酒類市場之后不久,武玉杰隨后便購買了被搶注的第33類上的“國美”商標、并成立了一家名為“國美酒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企業(yè),并從事酒類生產。這其中或許有巧合之處,但也不排除“傍名牌”的嫌疑。
“國美”搶注預警
商標搶注問題是商標制度中的頑疾之一,困擾著眾多中外企業(yè)。商標搶注是一種典型的制度性投機行為,主要原因是,在商標申請制下,商標注冊和商標使用之間的分離造成了投機空間,對于那些通過使用而產生了較高價值的商標,搶注者們通過很低的成本進行注冊,其目的并非為了自行使用,而是為了從他人已經創(chuàng)造的商標價值中分一杯羹。
但是,要在制度上區(qū)分惡意搶注和正當注冊,并非易事。通常,需要通過具體事實和當事人的行為來進行綜合判斷。首先,商標使用行為應當發(fā)生在注冊行為之前,商標的在先使用人才有權利主張對方構成惡意搶注并要求無效宣告該商標注冊。其次,在先的商標使用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知名度足以構成馳名商標,這種情況下在后的商標注冊有自覺避讓的義務,并只要可能構成混淆,即應被宣告無效。另一種情況是尚不足以構成馳名商標,如果能夠證明搶注人因為某種特定關系明知商標存在,或者使用了其他不正當手段,也是可以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
實踐中,判斷商標注冊是否構成惡意搶注,通常需要考察注冊人在注冊之前是否知曉商標已被在先使用,在注冊之后是否存在自行使用行為,是否注冊了多個商標囤積居奇,注冊之后是否向實際使用人兜售商標等,綜合判斷其惡意情況。
在國美在線與國美酒業(yè)的商標爭議中,從現有的事實看來,“國美酒業(yè)”商標申請于2003年,如果有證據證明國美電器在2003年之前就通過廣泛使用而使“國美”成為公眾熟知的馳名商標,那么“國美酒業(yè)”就有比較大的搶注嫌疑,國美在線只要證明這一商標有可能與自己的馳名商標構成混淆,即可要求對其進行無效宣告。
即使2003年國美尚未構成馳名商標,也可以通過考察一系列事實,來判斷申請人是否構成惡意搶注。申請人的身份是商標代理機構成員,這從側面也可以反映出申請人很可能沒有實際使用這一商標的意圖,商標于2005年獲得注冊后,后續(xù)9年多沒有使用行為也印證了這個結論。(實際上如果的確一直沒有使用商標,那么也可以根據商標法上的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條款主張撤銷該商標)
在商標被雪藏9年多之后,2014年發(fā)生的商標權轉讓,恰恰就在國美控股集團的“國美酒窖”宣布進軍酒類貿易市場之后五個月(根據媒體報道時間),武玉杰購買了國美酒業(yè)商標、成立了一家名為“國美酒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企業(yè),并從事酒類生產。時間上的巧合也令人懷疑,這一樁商標交易并非為了自己的善意使用,而是與國美控股集團打造的全零售生態(tài)圈的部分商業(yè)布局存在著緊密的聯系。
商標搶注的判斷,很難劃定一個簡單的標準,而是需要透過復雜的、有時是相當長時間線上注冊人的行為,來綜合判斷其真實目的。但是,商標搶注行為卻會對整個商標制度和運行秩序造成極大的破壞,使得大量制度資源浪費在投機行為上。加強對商標搶注行為的規(guī)制,增加其風險和成本,從而保護誠信使用商標企業(yè)的積極性,的確勢在必行。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雜志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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