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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北京知產(chǎn)法院撤銷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局決定 確認蘋果公司行為不侵權
2017年3月24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就原告蘋果電腦貿(mào)易(上海)有限公司(簡稱蘋果上海公司)、北京中復電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復公司)訴被告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佰利公司)等專利侵權行政處理行政糾紛一案作出判決:撤銷京知執(zhí)字(2016)854-16《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確認蘋果上海公司和中復公司的涉案行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本案由審判員宿遲、姜穎、崔寧,人民陪審員崔國斌(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姚歡慶(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組成五人合議庭,于2016年1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本案中,佰利公司是專利號為ZL201430009113.9、名稱為“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認為蘋果上海公司、中復公司及中復公司工體商場許諾銷售、銷售iPhone6和iPhone6 Plus兩款手機的行為侵犯了其外觀設計專利權,向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局經(jīng)過審理,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被訴決定,責令蘋果上海公司停止銷售、中復公司及中復公司工體商場停止許諾銷售和銷售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兩款手機。
蘋果上海公司和中復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分別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被訴決定在作出程序和認定結論方面均存在錯誤,要求撤銷被訴決定,確認原告涉案行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專利權。
關于是否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一并解決涉及的民事爭議問題。法院認為,行政機關針對專利侵權糾紛作出的處理決定屬于就民事爭議作出的行政裁決,法院可以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在行政訴訟中一并審理原告提出的確認不侵權的訴訟請求。
關于被告作出被訴決定是否存在違法性問題。法院認為:1、涉及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屬于依申請行政行為,而非依職權行政行為。在請求人佰利公司未提出處理請求,而蘋果上海公司僅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處理程序的前提下,被告依職權通知蘋果上海公司作為共同被請求人參加行政處理程序違反了依法行政原則。2、在第2787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有關問題的認定可能影響被告行政處理結果,且蘋果上海公司已向被告就該決定申請口頭審理的情況下,被告未在處理程序中聽取各方當事人針對第27878號決定的相關意見,違反了聽證原則。3、被告對于蘋果上海公司提交的鑒定意見、市場調(diào)查報告、第27878號決定等其他具有重要相關性的證據(jù)并未提及,亦未說明其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據(jù),違反了行政公開原則。
關于被訴決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錯誤問題。法院認為:1、被訴決定對于涉案專利和被訴侵權設計之間區(qū)別設計特征的認定存在遺漏。2、被告將其確認的涉案專利設計和被訴侵權設計的五點區(qū)別設計特征認定為功能性設計特征,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jù)。3、涉案專利設計對手機側面弧度為非對稱設計,其弧度和曲率的設計特征是其區(qū)別于現(xiàn)有設計的設計要點,而被訴侵權設計采取的是對稱的弧形設計,這一區(qū)別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被告就此認定錯誤。此外,涉案專利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還存在其他一般消費者容易觀察到的明顯區(qū)別。因此,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不構成相同或相近似,不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綜上,原告提出確認其不侵權的主張于法有據(jù),應予以支持。被告關于原告侵犯佰利公司專利權的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jù)。據(jù)此,法院作出本案判決。
宣判后,原告蘋果上海公司、中復公司對法院判決表示認可,被告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局和第三人佰利公司表示需經(jīng)過研究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附:案件起因
國產(chǎn)手機認為蘋果侵權
此前,一家名為佰利的公司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該公司是專利號為ZL201430009113.9、名稱為“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公司認為中復公司下屬門店許諾銷售和銷售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兩款手機的外觀設計侵犯了其自己所享有的權利,請求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局責令蘋果公司和中復公司停止上述許諾銷售和銷售行為。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局依據(jù)《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審理后,作出一份《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
知產(chǎn)局責令停止銷售
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局認為,經(jīng)過比對,蘋果公司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兩款手機與佰利公司的“手機(100C)”雖存在一系列的差別,但均屬于一般消費者難以注意到的微小差異,故應當認定二者無顯著區(qū)別,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據(jù)此,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即“……不愿協(xié)商或協(xié)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決定,責令蘋果公司停止銷售、中復公司停止許諾銷售和銷售被控侵權產(chǎn)品。
蘋果公司起訴知產(chǎn)局
決定作出后,蘋果公司和中復公司均表示不服,并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 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同時宣告被控侵權產(chǎn)品iPhone6、iPhone6 Plus兩款手機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蘋果公司和中復公司均認為,蘋果的兩款手機和佰利公司的手機存在眾多顯著區(qū)別,兩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此外,佰利公司在另案訴訟的專利無效復審行政訴訟中的主張有悖于本案的相關意見,故要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同時要求宣告被控侵權產(chǎn)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來源:知產(chǎn)北京、北京晨報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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