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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法院證據保全,企業(yè)莫犯傻

產業(yè)
豆豆8年前
面對法院證據保全,企業(yè)莫犯傻

面對法院證據保全,企業(yè)莫犯傻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劉興彬 

原標題:面對法院證據保全,企業(yè)莫犯傻


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強,企業(yè)在日常經營中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也在不斷加大,相信世界上還沒有哪一個企業(yè)敢說自己絕對不會侵犯別人知識產權的,這個風險誰都有。所以我們說,遇到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當權利人找上門的時候,你卻犯傻。


知識產權維權官司難打,除了專業(yè)性強外,取證難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無論是侵權證據,還是賠償證據,大都掌握在涉嫌侵權者手中,有的證據能讓權利人接觸到已屬難得,更不要說固定下來作為案件證據提交法院了。


所以,權利人在維權過程中,遇到取證難題往往會尋求法院幫助,依法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意圖借助公權力增加取證力度,達到遏制侵權的目的。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政策由“加強保護”轉向“嚴格保護”,法院在證據保全方面的工作力度也有逐漸加強的趨勢。


在近期公布的廣州法院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度)中,就有一個是通過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而維權成功的案例(一審案號:(2015)粵知法著民初字第4號;二審案號:(2016)粵民終870號)。該案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依原告達索系統公司的申請,對被告鑫海公司在廣東省中山市的經營場所采取了證據保全措施,保全過程中,鑫海公司通過停電的方式阻撓法院的保全工作,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鑫海公司的行為構成舉證妨礙,并推定其公司電腦(共65臺)上均安裝有涉案軟件,最終依據所保全推定的證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47萬元,并支持了原告維權合理支出的全部請求。


上述案例中法院的證據保全行為極大地鼓舞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維權信心,在一定程度上給了侵權者一個警示,對遏制當前比較嚴重的知識產權侵權現象有積極意義。但從另一面看,涉嫌侵權者在面對突發(fā)地(這種行動沒有預先通知的)法院證據保全行動時,缺乏正確的應對意識也是普遍存在的現象。此處講的“應對意識”不是“對抗”、“阻撓”等意思,而是合理、合法維護本企業(yè)利益的態(tài)度和舉動。


像上述案例中被告應對法院證據保全的舉動就不夠合理,從實際效果來看,該種不當的應對舉動不但沒有避免、減輕企業(yè)利益的損失,反而有可能造成了企業(yè)更大的損失。


本人在做工程師的時候就使用過涉案軟件(在研發(fā)總裝備部立項的某軍工項目時使用的,是正版),那是一款三維設計軟件,功能強大,能極大地提高設計人員的工作效率,都是研發(fā)設計人員使用,不像一般辦公軟件那么常用和普遍,因為軟件單價很貴(十幾年前本人供職的一家美國公司在中國購買該軟件的單價好像就七萬多),所以,就是在研發(fā)設計部門,也沒有必要每臺電腦都安裝這種軟件,即使是沒有支付費用的非正版軟件,因為其運行需要占用很大的內存,會影響到電腦的運行速度,非核心設計人員也沒必要都安裝。本人據此猜測,鑫海公司的65臺辦公電腦上也不一定均裝有涉案軟件。


但就是因為一個斷電阻撓法院證據保全的舉動,迫使法院適用證據妨礙規(guī)則,直接推定所有電腦都安裝了涉案軟件,并據此計算了權利人的損失。由此看來,被告企業(yè)執(zhí)行斷電行為的員工不但沒有幫到企業(yè),反而害了企業(yè),出此等暈招,都不由得讓人懷疑做決定的這個員工是權利人或競爭對手派來的臥底。


那企業(yè)該如何合理、合法應對有可能突然發(fā)生的法院證據保全行動呢?


本人認為最主要的還是要做好預防措施,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學習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知識


對企業(yè)管理人員和員工進行法律培訓或宣傳,使其了解知識產權知識和構成知識產權侵權的行為或方式,培養(yǎng)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消除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想當然”心態(tài),從思想上重視知識產權問題。


二、了解證據保全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


讓企業(yè)人員了解,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今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調查收集和固定保護的行為。根據不同具體情況,法院在進行證據保全時可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是依法而為。


三、知曉阻礙法院證據保全的危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該規(guī)定即是上述案例法院推定的依據,也就是說,不提供所掌握的證據也不一定能防止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在法院依法進行證據保全過程中故意阻礙、阻撓的,超過一定限度也有可能達到刑事責任的標準從而觸犯刑律。所以,故意阻礙法院進行證據保全,非明智之舉。


四、積極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企業(yè)遇到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要以積極地態(tài)度尋求解決,很多情況下,權利人在發(fā)現知識產權被侵害后,一般會首先選擇自力救濟,例如通過協商、和解或調解等方式進行維權,將涉嫌侵權人起訴到法院通常都是不得已而為之。尤其是一些常用辦公軟件或設計軟件的著作權糾紛,權利人大多都希望通過與涉嫌侵權人協商、談判來逐步實現正版化,因為他們也清楚,目前推動嚴格的軟件正版化還不能一步到位,也正因如此,涉嫌侵權人才可藉此機會取得一個有利的談判結果,但如果對權利人的協商、談判邀約不予理會或嚴辭拒絕,則很有可能逼迫權利人走司法解決的途徑,從而喪失以優(yōu)惠條件獲得授權許可的機會。


五、規(guī)范企業(yè)保密措施,落實責任人制度


每個企業(yè)都有自己的商業(yè)秘密,也應有相應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在企業(yè)日常經營中應貫徹實施保密制度,落實責任人制度,在遇到類似法院證據保全事件時,應能及時聯系到相關責任人,責任人應在了解清楚具體情況的前提下,配合公務人員的執(zhí)法行動,如上所說,無謂的阻撓很可能會適得其反。


但是,同時也要對公務人員的執(zhí)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不能無原則地配合,例如,查看現場執(zhí)法人員的證件以核實身份,檢查是否具有有權部門的正式函件,如法院關于進行證據保全的裁定書,對非公務人員或無材料證明身份的人員可拒絕配合,對裁定書保全范圍之外的事項也可拒絕配合,以防止本企業(yè)商業(yè)秘密的泄露或盡最大可能地使該事件降低對企業(yè)的影響。


六、分清公司行為與員工個人行為的界限


對于知識產權,法律大多都規(guī)定有合理使用或不視為侵權的情況,以專利權和軟件著作權為例,一般個人非經營目的的使用就不構成侵權,但如果企業(yè)員工因工作需要而進行使用,那就另當別論了。所以,企業(yè)在日常管理中,無論是在制度上還是措施上厘清企業(yè)行為與個人行為的界限都是對企業(yè)降低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很有幫助的。


總之,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強,企業(yè)在日常經營中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也在不斷加大,相信世界上還沒有哪一個企業(yè)敢說自己絕對不會侵犯別人知識產權的,這個風險誰都有。所以我們說,遇到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當權利人找上門的時候,你卻犯傻。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  作者:劉興彬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面對法院證據保全,企業(yè)莫犯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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