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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chuàng)作者的「侵權」之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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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8年前
原創(chuàng)作者的「侵權」之傷

原創(chuàng)作者的「侵權」之傷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fā)布,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原創(chuàng)作者的侵權之傷


抄襲者既沒有受到法律制裁,又沒有受到行業(yè)制約,這類怪現象愈演愈烈理應得到立法者和執(zhí)法者的注意。只要法律不能提高這些抄襲作者/編劇的違法成本,這種抄襲現象必定屢禁不止。試問如果一個行業(yè)抄襲成風,原創(chuàng)作品得不到尊重,誰還愿意付出誠實勞動呢?


原創(chuàng)作者的原創(chuàng)作品會經歷哪些傷痛?


第一種:“抄襲軟件”瘋狂助攻抄襲


話說原創(chuàng)作品,尤其是知名原創(chuàng)作者的作品可能經受三百六十度的抄襲一點都不為過。其中罪魁禍首要算是網絡上流傳的“抄襲軟件”。無論作品以何種方式示人,只要發(fā)布立刻會被“抄襲軟件”納入數據庫以供“作者/編劇們”參考抄襲。


原創(chuàng)作者的「侵權」之傷


2017年2月,包括在青在內的11名網絡作家以小說《錦繡未央》涉嫌抄襲219本書為由,聯合起訴該書作者周靜(筆名 秦簡),索賠210萬元,北京朝陽區(qū)法院已經立案。


一部作品如何能夠抄襲219本書,這恰恰就是“抄襲軟件”的“功勞”。在百度隨便搜索“碼子軟件”從幾塊錢到幾百應有盡有。購買這類軟件后,隨便輸入一個關鍵字,八千多條供您復制(小編我一口血吐出來)。


原創(chuàng)作者的「侵權」之傷
神器在手,抄襲300本不是夢!


原創(chuàng)作者的「侵權」之傷


“沒有抄襲就沒有買賣”,這些抄襲侵害原創(chuàng)作品的作者/編劇可是半點愧疚都沒有。


《甄嬛傳》抄襲20余部作品,作者網絡留言“至少其中40萬字是原創(chuàng)的”,我的神,要知道《甄嬛傳》有150萬字好不好。


原創(chuàng)作者的「侵權」之傷


《三生三世》的作者專門盯著一個耽美作者的作品抄襲,其中《三生三世》與《桃花債》是處處撞梗,仍大言“小抄算致敬”。


原創(chuàng)作者的「侵權」之傷


網絡熱劇《熱血長安》雖最終承認抄襲,與原編劇解約,然而就《熱血長安》來說,抄不抄也是贏了,贏了錢也贏了名!


原創(chuàng)作者的「侵權」之傷


無論這些原創(chuàng)作者的忠誠粉絲們如何制作“調色板”、如何進行網絡口水戰(zhàn)討伐,甚至原創(chuàng)作者利用法律捍衛(wèi)自己的權利,但是這種現象仍然屢禁不止。近幾年熱門IP無一部陷入抄襲門,又無一不火。抄襲者輸了官司,不過是賠點小錢,大筆資金照樣賺。抄襲者既沒有受到法律制裁,又沒有受到行業(yè)制約,這類怪現象愈演愈烈理應得到立法者和執(zhí)法者的注意。只要法律不能提高這些抄襲作者/編劇的違法成本,這種抄襲現象必定屢禁不止。試問如果一個行業(yè)抄襲成風,原創(chuàng)作品得不到尊重,誰還愿意付出誠實勞動呢?(引用央視大大批評“錦繡未央”)


第二種:網絡傳播權和盜版


有的時候真的難以區(qū)分,盜版與抄襲哪一種更加讓原創(chuàng)作者痛心。抄襲頂多是一部分,而盜版就是連鍋端??扇绻f盜版更可恨,但好歹盜版是署了作者的名字,而且有時候盜版有利于傳播,這還真是不能磨滅。


原創(chuàng)作者的「侵權」之傷


如今對原創(chuàng)作品的盜版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對紙質作品的盜版,第二種是網絡盜版,也就是對作者的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而后一種的危害正蒸蒸日上!


互聯網產業(yè)的發(fā)展和繁榮為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都帶來了便利和收益。比如它讓信息交流更加通暢,讓著作權人得以更加廣泛傳播作品,讓社會公眾能便捷的獲得并欣賞作品。還比如,互聯網讓亞馬遜這類的自出版平臺得以發(fā)展生存,讓作者與讀者直接對接,省略中間出版、銷售等環(huán)節(jié)的成本。這種中間環(huán)節(jié)的省略,讓作者的收入提高了百分之七十,同時讓讀者的花費降低了百分之七十,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雙贏的局面。


原創(chuàng)作者的「侵權」之傷


但是互聯網同時也助長了消費者對于免費消費模式的迷戀,這大大降低了網絡侵權的心理成本和資金成本。心理成本的降低讓閱讀盜版電子書的讀者沒有侵權意識,在這種需求的促進下,自然就會助長眾多平臺/媒介的電子盜版行為。


近年來,隨著與網絡著作權相關的各類法律法規(guī)的出臺,各類互聯網服務供應商都加強了對自身平臺盜版內容的嚴打,這使得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得到一定的抑制。但是若想真正杜絕藏匿在互聯網各個角落的這類侵權行為,還有賴于整個社會對于“盜版違法性的認識”,有賴于整個法律體系加強對原創(chuàng)作品的保護。


第三種:商標和商號侵權


作品出名后,作品的名字、作品中主人公的名字、作品中出現的各種工具、場景等等都會可能被商家利用,有的可能用于注冊商標和商號,有的用于作為產品的外包裝搭搭便車,刷刷銷量。


原創(chuàng)作者的「侵權」之傷


對于注冊商標的情況,可根據2013年《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敝鲝埳虡俗援愖h或者商標無效。


對于注冊商號的情況,目前只能依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維權。2017年全國人大審議《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草案第六條,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及其簡稱、字號,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筆名、藝名,擅自使用社會組織的名稱及其簡稱,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以及頻道、節(jié)目、欄目的名稱及標識等,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期待新法及其司法解釋的頒布,能進一步打擊這類搭便車的行為。


第四種: 演繹作品侵權


與上述赤果果的侵權相比,演繹作品的侵權似乎就顯得不那么面目可憎,雖然在原創(chuàng)作者眼中這一樣是一種偷竊,畢竟不告自取即為偷嘛。


原創(chuàng)作品與演繹作品的關系:演繹作品是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換言之演繹作品是利用了已有作品的表達,同時包含演繹者創(chuàng)作的作品。


根據演繹作品的定義可見,對于演繹作品,演繹作品著作權人與已有作品著作權人各自的權利形成對演繹作品的雙重控制權。已有作品的著作權由原作者享有,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者享有,但演繹作者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


當以發(fā)表等形式使用演繹作品時特別需要注意


1、指明已有作者名稱和作者姓名

2、經過已有作者同意或者許可


這種同意和許可從爭議角度經常表現為原作者是否允許對作品進行演繹創(chuàng)作。但是這種同意和許可僅是對演繹作品的作者行使權利的限制,并非對其創(chuàng)作作品的限制。


2016年 10月11日,年近93歲的武俠大師金庸一紙訴狀,將39歲的作家首富江南(原名楊治)告上法庭。其原因在于江南的作品《此間的少年》中使用的名字都出自金庸小說。


“僅僅用個名字也侵權啦?”


原創(chuàng)作者的「侵權」之傷


“當然侵權!”


2001年江南作品《此間的少年》開始創(chuàng)作,其作品中人物名稱完全來自金庸小說,雖然故事內容完全不同,但是仍然妥妥侵犯原創(chuàng)作者的著作權。著作權法保護形式不保護思想,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不僅僅是一個名字,它包含了作者創(chuàng)作作品過程中對人物形象、性格、經歷等等的塑造,讀者見其名知其人。利用原創(chuàng)作品,尤其是知名作品的人物名稱進行創(chuàng)作,是一種再創(chuàng)作的過程,當然要經過原創(chuàng)作品作者的同意。


2005年金庸曾經對江南擅用其作品人物名字進行再創(chuàng)作的事情表態(tài)——不同意。


原創(chuàng)作者的「侵權」之傷


但是念在作者非常年輕,雖然金庸明確表示非常反對這種抄襲行為,但并未追究其法律責任。時至2017年,《此間的少年》作者江南已經一躍成為首富作家,其中《此間的少年》更是再版三次。但是該作者從未尋求過金庸的同意,只以致敬作者為借口繼續(xù)侵權行為,可見其法律意識的薄弱,也難怪金庸大俠憤然起訴。


除了對原創(chuàng)作品進行文字方面的再創(chuàng)作,將其拍成影視作品,制作成音頻小說,拍成動畫片,改編成游戲等等也都屬于對原創(chuàng)作品的演繹,這類使用也應特別注意要獲得原創(chuàng)作者的授權,否則會觸到原創(chuàng)作者的逆鱗。



來源:三友知識產權

作者: 小e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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