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第11033155號“屠呦呦”商標無效宣告案
在具體審理實踐中,未經(jīng)許可使用公眾人物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的,或者明知為他人的姓名,卻基于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姓名權的損害。
爭議商標
一、基本案情
第11033155號“屠呦呦”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宿州市夏氏眼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2年6月6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眼鏡等商品上,于2014年4月7日獲準注冊。2016年4月20日,該商標被屠呦呦(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申請人姓名具有很強的獨創(chuàng)性,其在世界范圍內(nèi)已經(jīng)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廣為知曉的公眾人物。被申請人未經(jīng)申請人允許,擅自將申請人姓名“屠呦呦”申請注冊為爭議商標,侵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等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理認為,申請人“屠呦呦”為藥學家,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經(jīng)過廣泛宣傳報道,其已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已形成了特定聯(lián)系。被申請人在未經(jīng)申請人授權的情況下,將與申請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屠呦呦”作為爭議商標進行注冊,有可能使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指定使用的眼鏡等商品來源于申請人,或來源于申請人授權的其他主體,故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對申請人姓名的冒用,損害了申請人的姓名權,違反了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規(guī)定。綜上,爭議商標應予以無效宣告。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對在先姓名權的保護問題?!渡虡朔ā返谌l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其中“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jīng)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姓名權等。而損害他人姓名權的適用要件有兩個:一是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系爭商標文字指向該姓名權人;二是系爭商標的注冊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在具體審理實踐中,未經(jīng)許可使用公眾人物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的,或者明知為他人的姓名,卻基于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姓名權的損害。
來源:商評委官網(wǎng)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投稿”請投郵箱“iprdaily@163.com”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chǎn)權媒體+產(chǎn)業(yè)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chǎn)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yè)IP高管、研發(fā)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萬產(chǎn)業(yè)用戶(國內(nèi)25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zhì)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chǎn)權資產(chǎn)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wǎng):iprdaily.com 中文官網(wǎng):iprdaily.cn)
本文來自商評委官網(wǎng)并經(jīng)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