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華為訴三星侵害4G標準專利案獲勝!法庭透露通訊標準專利收費標準
1月11日上午,華為公司訴三星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在深圳中院知識產權法庭公開宣判,法院判決三星立即停止制造、銷售、允諾銷售等方式侵害華為專利權。這是深圳知識產權法庭揭牌辦公后首次宣判的具有重大國際影響的案件,敲響了該法庭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第一槌。
庭審直播截圖
審判結果
這起案件始于華為2016年起訴三星侵犯其兩項專利,該兩項專利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其中201110269715.3號“發(fā)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裝置”的發(fā)明專利于2007年4月申請,并于2015年7月被授予發(fā)明專利權;201010137731.2號“載波聚合時反饋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戶設備”發(fā)明專利于2010年3月申請,優(yōu)先權2009.12,并于2014年6月被授予發(fā)明專利權。
法院判決認為,這起訴訟案的關鍵點有二,一個是未達成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協(xié)議是何方過錯,另一個是技術查明和認定問題,三星是否構成以上兩項專利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兩家公司談判良久,但是三星存在拖延時間消極對待的行為,比如要求華為將標準必要專利和非標準必要專利打包授權給三星,華為要求仲裁時,三星拒不接受,三星沒有促成達成協(xié)議的意愿。華為則沒有明顯過錯,雖然在談判過程中也存在一定過錯,但及時澄清,未違反FRAND原則。
就第二個問題,三星辯稱華為已將專利權交叉授權給高通,三星使用高通產品已獲得相關專利使用權,但法庭認為華為并未將4G、LTE專利授權給高通,三星侵犯了華為的相關專利權。
通訊行業(yè)的標準專利基本無法繞開,有標準專利權的公司往往通過交叉許可的方式規(guī)避彼此訴訟,華為和三星作為通訊行業(yè)的主要玩家,很早就展開過談判,不過從訴訟看,談判過程并不順利。
這次法院審理判決三星敗訴,但并沒有賠償金額,就是考慮到標準專利的特殊性,是希望促使雙方繼續(xù)談判達成協(xié)議,而談判展開也將對華為有利許多。這個判決有很多傾向性,比如認為三星在談判中太過消極,是過錯方,比如認為華為和三星在通訊領域的標準專利實力相當,在中國華為實力還要高于三星,但三星對華為的專利授權使用費是華為許可給三星的三倍,意味著華為還有很大漲價空間。
此外法庭還給出一個標準必要專利在手機行業(yè)的總收費標準,比如3G手機累計許可費率為5%,4G的累計許可費率為6%-8%,擁有專利權的公司可以按照自家公司在總專利中的占比收費。比如華為在3G通訊標準中的專利權占比為5%,4G中的占比為10%。法庭還認為4G專利的收費,應按4G手機和3G手機的差價作為費率基礎,這是4G的貢獻,而不能按4G手機整機售價。
由于涉及行業(yè)機密,涉及許可費率時,法庭多次用X代替。
來源:證券時報·e公司
作者:余勝良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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