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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的“攻”與“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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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chǎn)權界7年前
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的“攻”與“防”

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的“攻”與“防”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fā)布,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果林微案丨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的攻與防


案號:(2016)蘇06民初38號 (2017)蘇民終442號

關鍵詞:確認不侵害商標權、訴訟保全損害賠償、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海關備案

案情簡介

山姆電器(南通)有限公司在第9類和13類(火器瞄準鏡、槍瞄準鏡等)商品上注冊了“BURRIS”商標,并進行了海關知識產(chǎn)權備案;商標注冊號分別為1710092、1702472,海關備案號分別為T2014-33933、T2014-33934;前者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銷,后者已續(xù)展至2022年1月20日。

第三人伯里斯公司系美國企業(yè),其在美國境內(nèi)享有第9類(雙筒望遠鏡、瞄準鏡、光學透鏡儀等)和第13類(槍炮上安裝射擊瞄準器的支架、瞄準器等)BURRIS”商標的專用權。其委托珠海市春秋光學儀器有限公司生產(chǎn)上述商標所涵蓋類別的商品,并將“BURRIS”商標貼附在所生產(chǎn)商品上,委托期間為2012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8日。雙方約定,產(chǎn)品僅在中國生產(chǎn),不在中國境內(nèi)銷售。

2015年8月4日,拱北海關向山姆公司發(fā)送中止放行侵權嫌疑貨物通知書,主要內(nèi)容為:春秋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的帶有“BURRIS”標識的民用瞄準鏡、民用瞄準鏡支架、民用瞄準鏡遮光罩(目的地:中國境內(nèi)),涉嫌侵犯山姆公司備案號為T2014-33933的“BURRIS”商標專用權,如不提供擔保,將予放行。其后,海關又另行向山姆公司發(fā)送通知書,該通知中將目的地更正為:美國,商標備案號更正為:T2014-33934。

8月13日,海關向春秋公司發(fā)送扣留決定書,對以上貨物予以扣留。

8月21日,春秋公司及伯里斯公司委托律師,向山姆公司發(fā)送律師函,其主要內(nèi)容為:被控侵權貨物系春秋公司受伯里斯公司委托生產(chǎn)出口;備案號為T2014-33933的注冊商標已于2014年3月13日被撤銷;故要求山姆公司向海關撤回保護申請。山姆公司未予回應。

9月18日,春秋公司向海關傳真其認為被扣押貨物不構成侵權的說明及相關證據(jù)材料。10月13日,海關向山姆公司發(fā)送通知,稱因不能認定所扣留貨物是否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BURRIS”商標專用權,如在2015年11月20日前未收到人民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有關裁定的通知,將予以放行。

11月16日,山姆公司以春秋公司為被告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春秋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賠償損失50萬元,并向法院申請對春秋公司價值50萬元的財產(chǎn)進行保全。

11月18日,一審法院作出凍結裁定,并向海關送達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對海關查扣的上述貨物進行扣押。2016年1月14日,山姆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撤回對春秋公司的起訴,法院裁定準許,并于當日解除了財產(chǎn)保全措施。

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終了后,春秋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一、確認其出口涉案產(chǎn)品的行為不侵犯山姆公司的商標權;二、山姆公司賠償其包括因貨物被扣押而支付的倉儲費、被扣押貨物的報關代理費等在內(nèi)的損失;三、山姆公司賠償其為本案訴訟支付的咨詢服務費、翻譯費等、查檔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第二、三項訴請數(shù)額共計5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一、確認春秋公司出口涉案產(chǎn)品的行為不侵犯山姆公司的商標權;二、山姆公司申請訴訟保全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三、山姆公司賠償春秋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咨詢服務費、翻譯費、查檔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共計8萬元。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律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山姆公司是否應對其申請保全涉案貨物的行為承擔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所確立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一般情況下,對侵權行為歸責應適用過錯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屬于特殊情況,須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guī)定,申請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此處的“有錯誤”并非指訴訟結果意義上的錯誤,而是指申請人存在主觀過錯,即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綜上,確認訴訟保全的損害賠償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具體到本案中,確定山姆公司是否存在過錯,應審查其就涉案貨物申請保全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本案中,山姆公司接到海關不能認定侵權的通知后,依據(jù)其所享有的第1702472號“BURRIS”注冊商標專用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對涉案貨物進行保全,有合法依據(jù)。其次,春秋公司雖以律師函的形式向山姆公司主張其不構成侵權,主要理由為山姆公司申請注冊的第1710092號“BURRIS”商標已被撤銷,但山姆公司第1702472號“BURRIS”注冊商標仍在有效期內(nèi),且該律師函并未附上權屬證明等相關證據(jù),故僅憑春秋公司單方面的聲明,山姆公司不足以相信春秋公司不構成侵權。此情形下,山姆公司未撤回對涉案貨物的保全申請合乎情理。綜上,山姆公司對案涉貨物申請保全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應對春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海關知識產(chǎn)權保護條例》第14條的規(guī)定,涉嫌侵權貨物被海關扣留后的倉儲、保管、處置等費用應由申請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權利人支付。雖然山姆公司向海關交納了保證金,但涉案貨物在扣留期間的倉儲費并未在該保證金中扣除,而是由春秋公司代為支付,故山姆公司理應賠償春秋公司在貨物被扣留期間支付的倉儲費。

另外,本案案由為確認不侵權之訴,附帶給付損害賠償請求,但還是屬于知識產(chǎn)權侵權糾紛,應參照《商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理。根據(jù)《商標法》第63條和《解釋第》17條的規(guī)定,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侵權人應當賠償權利人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律師費等在內(nèi)的合理開支。 因此,法院判決由敗訴的山姆公司承擔春秋公司為本案支付的,包括咨詢服務費、翻譯費、查檔費、律師費在內(nèi)的合理費用。

律師點晴

一、對于權利人,為了充分發(fā)揮海關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作用,同時降低因為不當申請而導致?lián)p害賠償責任的風險,應注意:

1、及時申請備案,并及時更新備案信息,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時而導致的錯誤查扣;

2、按照海關要求,及時提供擔保,以便及時扣留侵權貨物,并及時支付倉儲費、保管費等;

3、如收到收貨人或發(fā)貨人內(nèi)容清楚、明確且有附有相應證據(jù)的函件,經(jīng)核實無誤后,應及時向海關撤回保護申請;

4、海關不能認定侵權時,如確信構成侵權,應迅速向法院起訴并視具體情況申請訴訟保全。

二、對于收貨人或發(fā)貨人,應注意:

1、做好知識產(chǎn)權審查,留存相應證據(jù)材料。尤其是OEM加工方,應當主動要求委托人提供知識產(chǎn)權權屬證明等材料,盡力核實并妥善保存;

2、收到海關中止放行通知后,應積極向海關遞交書面說明并附上相應證據(jù),同時可向對方發(fā)送書面說明及相應證據(jù),請求對方撤回保護申請;

3、視具體情形,可提供擔保,申請海關先予放行貨物;

4、如有證據(jù)證明權利人存在過錯,且符合起訴條件的,可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并附帶請求權利人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

5、如有證據(jù)證明權利人存在過錯,但又不符合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的條件,可另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來源:江蘇省專利信息服務中心
作者:衡雪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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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江蘇省專利信息服務中心并經(jīng)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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