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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作品付費模式的競爭法與版權保護——評《甘柴劣火》抄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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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界6年前
新聞作品付費模式的競爭法與版權保護——評《甘柴劣火》抄襲事件

新聞作品付費模式的競爭法與版權保護——評《甘柴劣火》抄襲事件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fā)布,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明濤  蘭臺所知產團隊律師  北京外國語大學副教授
原標題:新聞作品付費模式的競爭法與版權保護——評《甘柴劣火》抄襲事件


刷屏的《甘柴劣火》抄襲事件,是一個理性的法律問題,卻變成行業(yè)的道德問題。


近日來,公眾號呦呦鹿鳴發(fā)表了《甘柴劣火》一文,迅速成為網絡爆文,引發(fā)了傳統(tǒng)媒體的“大地震”。以財新網為代表譴責呦呦鹿鳴“洗稿”,批評不絕于耳。經其投訴,呦呦鹿鳴公眾號已經被取消“原創(chuàng)標識”功能。這一看似“微小”的懲罰,對整個自媒體行業(yè)而言,影響深遠。


這就涉及到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邊界確定,以及新聞付費商業(yè)模式能否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問題??梢哉f,此次事件觸動了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模糊地帶,也凸顯了新聞付費商業(yè)模式的競爭法保護的難題。


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邊界


在版權法中,新聞作品沒有在法條規(guī)定中出現(xiàn),與其相關聯(lián)的是兩個概念:一是時事性新聞,體現(xiàn)在版權法第五條中,排除了時事性新聞的版權法保護;二是時事性文章,體現(xiàn)在版權法第二十二條中,其認為時事性文章被相關媒體轉載,只要標明出處,就可以構成合理使用,除非原作者聲明不得轉載。


版權法之所以將時事性新聞排除在保護范圍,原因在于:一是時事性新聞難有獨創(chuàng)性,難以構成作品;二是時事新聞涉及公共利益,如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表達自由,私人團體如果壟斷事件傳播,將有損公共利益。而與之不同的是,時事性新聞評論由于具有獨創(chuàng)性,可以成為作品,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然而,時事性新聞的評論文章仍會受到限制,被相關媒體轉載,不必經過許可和付費,即構成合理使用。其原因在于,時事性新聞評論的時事性,也涉及公眾的知情權等公共利益,使得版權法不得不在作者、傳播者和社會公眾之間尋求利益平衡,必須對作者權利加以相應的限制,使其不妨礙公共利益。


本次的“甘柴劣火”抄襲事件,必須要注意到新聞作品的特殊性質。如果文章引用的部分僅是事實性材料,則不應當受版權法保護,就無所謂侵權問題。但是,文章引用的部分,不僅包括事實性材料,也包括評論性的獨創(chuàng)性內容,則要看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我們注意到,財新等媒體發(fā)表報道類新聞,同時刊登了表明出處、作者,未經同意不得轉載的聲明。因此,一些獨創(chuàng)性內容的引用,不受合理使用保護,依然可能構成侵權。


新聞作品的抄襲認定


通常而言,版權法中的侵權構成,以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為前提要件,即通常所說的是否構成抄襲。有觀點認為,抄襲判斷要以文字相同比例為標準,當達到一定比例時,就認為構成抄襲。實際上,版權法并無這樣的規(guī)定,比例僅僅是參考標準,而非決定性依據(jù)。


實質性相似的認定過程,必須要考慮“思想與表達二分原則”。即那些越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內容,會被認為構成“思想”,從而不能夠被版權法保護。比如,文章主題思想,事件本身發(fā)展脈絡等。但是,越是具有特殊性,異質性的“表達”,越應當受到保護。比如,作者核心觀點的評論內容。時事性的材料,由于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會被認為落入“思想”范疇,不受保護。而獨創(chuàng)性的內容部分,由于具有異質性,則應落入“表達”范疇,受到特別保護。因此,對這部分的抄襲,即使比例很小,也可能被認為構成侵權。


本次事件中,新聞界一直在強調所謂的“洗稿”。嚴格上講,“洗稿”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侵權認定也不會考慮“洗稿”與否,更不會把所謂的“人工智能判斷”作為法律判斷標準。相反的,法律上的判定,依然從實質性相似的角度出發(fā),根據(jù)個案情況具體分析。


新聞作品付費模式的競爭法保護


當前,以財新為代表的新聞媒體,越來越多的采用付費模式,即所謂的“付費墻”模式。這些媒體之所以要采用付費模式,是因為其為采寫的新聞付出了大量的財力、人力,使作品具有稀缺性,因此產生競爭優(yōu)勢。這種情況下,如果其他媒體通過獲取付費報道中的事實披露改寫,向公眾廣泛傳播,就會引發(fā)付費媒體的強烈不滿,認為其削弱了競爭優(yōu)勢,構成替代消費。


問題在于,新聞作品的付費商業(yè)模式能否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權益,是值得商榷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強調了經營者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對此,在“海帶配額”一案當中,最高人民法院為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確認了三個標準:一是法律對該種競爭行為未作出特別規(guī)定;二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因該競爭行為而受到了實際損害;三是該種競爭行為因確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或者說可責性。商業(yè)道德所體現(xiàn)的是一種商業(yè)倫理,是交易參與者共同和普遍認可的行為標準,應按照特定商業(yè)領域中市場交易參與者即經濟人的倫理標準來加以評判。


具體到本事件來說,由于反不正競爭法具有兜底保護性質,如果可以通過版權法規(guī)制,就不宜再通過反法保護。同時,根據(jù)“海帶配額”確立的標準,如果不得傳播改寫付費商業(yè)模式中的事實部分,是一種行業(yè)內普遍遵守的行為準則,則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如前所述,時事性的內容涉及到公眾知情權等的公共利益,難以被特定主體所壟斷。因此,對此類事實的傳播,不宜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要進一步強調地是,市場競爭本身就是一種“損人利己”,當前自媒體的“爆款”文章,不同于傳統(tǒng)媒體的寫作方式,吸引了巨大的用戶流量。故此,只要不是構成版權侵權,則不宜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否則會造成反法一般條款的濫用。


自媒體時代已來,傳統(tǒng)媒體正在被顛覆,也在被迫自我革新,其與自媒體的利益沖突不可避免。對此類沖突的協(xié)調與解決,應當付諸于法律的“工具理性”,而非行業(yè)的“情感訴求”。不能把專業(yè)性的法律判斷等同于普通人的情感判斷。因此只有回歸于法律本身,將事實放入到技術性的細節(jié)當中,才能理清事件的本質,確立公正、中立的判定標準。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明濤  蘭臺所知產團隊律師  北京外國語大學副教授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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