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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辛路”歷程

法律
知識產(chǎn)權界6年前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辛路”歷程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辛路”歷程

#文章由作者授權發(fā)布,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辛路”歷程


2019年1月4日,中國人大網(wǎng)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要點,并開始公眾意見征求。


又開始征求意見?在印象中,專利法的各種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已經(jīng)有了好幾回有木有!


你確實沒有記錯。我們現(xiàn)在看到的文本是2008年的文本,1984年制定完以后,1992年,2000年,2008年經(jīng)過三次的修改,本次是專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其實這次專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已經(jīng)前前后后折騰了6年多了。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辛路”歷程


主要修改方向


(一)賦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zhí)法機關調查取證權,解決專利維權“舉證難”的問題


(二)增加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侵權賠償額的判定職能,解決專利維權“周期長”的問題


(三)明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生效時間及相關后續(xù)程序,解決專利維權“周期長”的問題


(四)增設對故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解決專利維權“賠償?shù)汀钡膯栴}


(五)賦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和制止惡性侵權行為的職能,解決專利維權“成本高,效果差”的問題


這一次征求意見稿相比之下略顯青澀,修改的條文也不多,但總的來看,是后面幾次送審稿的“鼻祖”,也確定了專利法修改的大方向。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辛路”歷程


根據(jù)我國《立法法》規(guī)定,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 本法律案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案 。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辛路”歷程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辛路”歷程


根據(jù)我國《立法法》,有關部門會形成送審稿并對送審稿進行審查,征求意見稿經(jīng)反復討論修改后,形成送審稿,報提案機關討論通過。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辛路”歷程


本次送審稿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加大專利保護力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二)促進專利的實施和運用,實現(xiàn)專利價值


(三)實現(xiàn)政府職能法定,建設服務型政府


(四)完善專利審查制度,提升專利質量


(五)完善專利代理法律制度,促進知識產(chǎn)權服務業(yè)健康發(fā)展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辛路”歷程


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此次修改草案在前三次修正案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提出將進一步提高侵權成本,鼓勵創(chuàng)造者的熱情。


由提案機關討論決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國務院提出法律案,一般由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本次專利法修正案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  


  (草案)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


“執(zhí)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為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可以依法處置,實行產(chǎn)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chuàng)新收益,促進相關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施和運用。”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辛路”歷程


激勵發(fā)明人與設計人的積極性。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


“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排除、限制競爭?!?br/>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現(xiàn)代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不僅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而且是適用于一切其他法律部門的原則。這次將誠實信用原則加入法條中,足以見得它的重要性。


三、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完整、準確、及時發(fā)布專利信息,提供專利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促進專利信息傳播與利用?!?br/>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辛路”歷程


強調專利行政部門在提供專利信息公共服務、促進專利運用等方面的職責,明確專利行政部門鼓勵和規(guī)范專利信息市場化服務的責任,加強專利轉化服務。


四、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


“(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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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行《審查指南》(2010年)規(guī)定“原子核變換方法和用該方法獲得的物質”都不屬于授予專利權的客體。兩者的規(guī)定存在些許矛盾之處。


五、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


“申請人自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辛路”歷程


完善專利授權制度——新設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國內優(yōu)先權制度。完善有關優(yōu)先權要求的規(guī)定。


六、將第三十條修改為:


“申請人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或者在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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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專利授權制度——優(yōu)化要求優(yōu)先權程序。放寬專利申請人提交第一次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時限。


七、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


“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br/>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辛路”歷程


為加強我國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適應我國未來加入海牙協(xié)定的需要,海牙協(xié)定(1999年文本)要求締約方至少給予外觀設計15年的保護期限。草案建議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延長到15年。


為補償創(chuàng)新藥品上市審評審批時間,對在中國境內與境外同步申請上市的創(chuàng)新藥品發(fā)明專利,國務院可以決定延長專利權期限,延長期限不超過五年,創(chuàng)新藥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建議增加創(chuàng)新藥品發(fā)明專利期限補償制度。發(fā)明專利保護期自專利申請日起20年。然而,藥品上市需經(jīng)歷臨床試驗和行政審批程序,等藥品上市專利保護期可能已經(jīng)過半。因此給予適當專利期限補償,能有效保護權利方利益,激勵藥品研發(fā)和創(chuàng)新。


從國際經(jīng)驗看,藥品因臨床試驗和審批上市過程正常占用的時間大約是5年左右,補償期最長不超過5年,也是基于這樣的考慮。


八、將第六章的章名修改為“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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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采取措施,加強專利公共服務,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


加強專利轉化服務。從立法層面將促進專利的實施和運用明確為各級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


“專利權人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愿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并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并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開放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br/>


新設專利開放許可制度。


目前我國專利運用效果不理想,一些專利權人由于費用問題,無力參加展會或通過其他有效渠道推介其專利。構建市場供需雙方對接機制,建立專利許可需求信息披露機制。


建立專利交易許可相關信息披露和傳播機制,為專利權人和公眾搭建專利轉化或推廣應用平臺,也可以有效降低專利交易中與專利狀態(tài)相關的法律風險。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愿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并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后,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開放許可期間,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占或者排他許可?!?br/>


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可以給專利打上一個開放使用的標簽,有利于促進專利技術供需雙方的對接,尤其是高校、科研院所專利的傳播和運用。


需求方以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費和便捷的方式獲得專利許可,可以降低許可談判難度,降低專利許可交易成本。


當然許可與普通許可最大的不同在于,當然許可的承諾方不得拒絕任何被許可方的許可請求。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fā)生糾紛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br/>


十三、將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六條,并在第二款中增加規(guī)定:


“雙方當事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辛路”歷程


十四、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zhí)法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br/>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辛路”歷程


加大了違法處罰力度。


十五、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九條


并將第一款中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jù)已經(jīng)取得的證據(jù),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修改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專利執(zhí)法的部門根據(jù)已經(jīng)取得的證據(jù),對涉嫌侵犯專利權、假冒專利行為進行處理、查處時”;將第二款中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修改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專利執(zhí)法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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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對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合并處理;對跨區(qū)域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br/>


完善專利行政執(zhí)法。擴大了地方知識產(chǎn)權局的行政執(zhí)法權主體范圍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一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據(j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責令停止侵權的決定,通知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侵權產(chǎn)品鏈接等必要措施。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侵權網(wǎng)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負責專利執(zhí)法的部門對假冒專利作出責令改正的決定后,可以通知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假冒專利產(chǎn)品鏈接等必要措施。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新專利法將明確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要求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承擔更多與其能力相匹配的法律義務。


十八、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七十二條,修改為: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給予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加大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力度。法定賠償數(shù)額有了較大的提高。


懲罰性賠償有別于目前我國侵權法領域普遍適用的賠償原則 —— “填平原則”,即權利人獲得的賠償是用來彌補其實際損失的,不能超過其實際損失。法定賠償?shù)臄?shù)額常常偏低,并不足以彌補專利權人的實際損失和維權成本,“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現(xiàn)象較為普遍。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適用懲罰性賠償,可以有效地遏制惡意侵權,對于專利權人可以提供更為強大的保護。


“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在權利人已經(jīng)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jù)判定賠償數(shù)額。”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辛路”歷程


為解決專利維權“舉證難”問題,完善相關證據(jù)規(guī)則,這一修改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專利侵權案件中損害證據(jù)取證困難的現(xiàn)狀,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完善舉證責任,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改變目前專利侵權案件賠償過低的窘境。


十九、將第六十六條改為第七十三條,修改為: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jù)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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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將第六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四條,修改為:


“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jù)?!?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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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將第六十八條改為第七十五條,并將其中的“二年”修改為“三年”。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辛路”歷程


2017年通過的最新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由原來的2年改為3年。專利權作為民事權利,為與新民法總則保持一致,此次專利法修改也進行了改動。


二十二、刪去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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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次修改還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調整。


當然,也有一些修改是在之前的送審稿里有記載,但在這里被刪除的,例如:


原來建議稿中建議將對產(chǎn)品局部做出的外觀設計納入專利法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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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這樣更順應國際外觀設計制度的發(fā)展趨勢,也可以有效降低申請人的負擔,減少不必要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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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行專利法規(guī)定人和動物的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屬于不授予專利權的主題。實踐中,美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加拿大、新西蘭等國家將動物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全部或者部分納入專利保護范圍,歐洲則是在審查中采取了逐步寬松的態(tài)度。所以為激勵動物養(yǎng)殖產(chǎn)業(yè)的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當時建議了對涉及養(yǎng)殖動物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給予專利保護。



來源:三友知識產(chǎn)權微信平臺
作者:e小e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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