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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河南高院發(fā)布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IPRdaily消息:2018年,河南法院在省委的正確領導和最高法院的有力監(jiān)督指導下,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致力化解困擾知識產權保護的“舉證難、周期長、賠償低”三大難題,實現了河南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事業(yè)的新發(fā)展。4月24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2018年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情況,以及2018年河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新聞發(fā)布會現場
據了解,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8628件,同比增長33.4%,結案7677件,同比增長20%;二審知識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896件,同比增長238%,結案822件,同比增長254%。面對知識產權案件大幅攀升態(tài)勢,全省法院堅持“簡案快審、繁案精審”方針,不斷提高審判質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18年,河南法院不斷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辦理了一大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優(yōu)秀案件。為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宣傳力度,增強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網友投票、評審組評審,從全省法院2018年度辦結的知識產權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評選出了“2018年河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案例為:
一、河南金博士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德農種業(yè)有限公司、河南省農業(yè)科學院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終字第35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鄭單958”玉米雜交種是由母本“鄭58”與已屬公有領域的父本“昌7-2”雜交而成的植物新品種種子,十幾年來一直穩(wěn)居我國玉米種植量的榜首?!班崋?58”和“鄭58”的植物新品種權人分別為河南省農業(yè)科學院和河南金博士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博士公司)。金博士公司發(fā)現北京德農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德農公司)未經授權,擅自使用“鄭58”生產、銷售“鄭單958”,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調查發(fā)現,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5月,北京德農公司在甘肅武威、張掖等地使用“鄭58”生產、繁育“鄭單958”玉米雜交種共計53784600公斤。法院認為,北京德農公司未經“鄭58”的權利人金博士公司許可,使用“鄭58”生產“鄭單958”,侵犯了金博士公司對“鄭58”享有的植物新品種權,判令北京德農公司賠償金博士公司4952萬元。
典型意義:民以食為天,農以種為先,種子是農業(yè)生產中特殊的、不可替代的、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該案涉及到的“鄭單958” 玉米雜交種,系我國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玉米種子第一大品牌,其產量高、種植面積廣,對抵制外來種子占據中國玉米市場和有效保護民族農業(yè)具有重要積極作用。本案是全國第一例關于在玉米雜交種生產中涉及雜交種和親本的關系問題而訴諸法院的案件,強調、明晰了各方主體在簽訂雜交種生產許可時,要經過親本權利人同意的授權規(guī)則,對完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而本案4952萬的巨額賠償也引起了法律界、農業(yè)科技界的廣泛關注。
二、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與陜西白水杜康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市洛龍區(qū)國燦百貨商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03民初169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豫民終857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伊川杜康酒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系第152368號、第9718179號、第9718151號、第971816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上述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均包括白酒。伊川杜康酒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授權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杜康公司)使用上述商標并以自己名義維權。陜西白水杜康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白水杜康公司)系第915685號商標專用權人,但在其生產的白酒包裝上淡化“白水”、突出“杜康”,洛陽杜康公司認為構成商標侵權,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白水杜康公司未規(guī)范使用其注冊商標,淡化“白水”、突出“杜康”,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造成市場混亂,構成商標侵權,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洛陽杜康公司經濟損失1500萬元。
典型意義:杜康酒是我國歷史文化名酒,被稱為中國酒界鼻祖、白酒之源。“杜康”商標和“白水杜康”商標爭議的實質,是具有千百年歷史的民族傳統(tǒng)品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如何確定權屬邊界和規(guī)范使用的問題,本案本著尊重歷史、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善意共存、包容發(fā)展等原則,依法妥善處理糾紛,有利于規(guī)范白酒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促進市場經濟良性循環(huán),充分展示了司法對加強歷史文化品牌保護的決心。
三、朱愛民與河南冰熊制冷設備有限公司、浙江華美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民終1547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朱愛民于2016年獲得“卡通熊”作品登記證書,其發(fā)現河南冰熊制冷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冰熊公司)生產、浙江華美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美公司)銷售的“冰熊冰柜”使用了“卡通熊”圖案,故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令冰熊公司、華美公司停止使用“卡通熊”圖案。二審法院查明:雖然“冰熊冰柜”上使用的圖案與朱愛民“卡通熊”作品構成高度近似,但冰熊公司提供了2014年4月26日中央電視臺新聞聯(lián)播視頻、《2015年度冰熊產品展銷合同》等證據,證明冰熊公司、華美公司在朱愛民取得“卡通熊”作品登記證書之前已經在先使用了 “卡通熊”圖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駁回朱愛民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著作權登記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我國法律規(guī)定著作權取得方式是自動取得,即著作權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產生,不以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要件。著作權登記采取“自愿登記,形式審查” 原則,如果權利發(fā)生沖突,人民法院應當在實質審查后對著作權歸屬作出認定,不能僅以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判斷依據。作品登記權人搶先將他人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并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以謀取利益的惡意訴訟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其相關權利主張不應得到法律支持。本案在規(guī)范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遏制惡意訴訟等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四、河南鑫苑置業(yè)有限公司、鑫苑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商丘市鑫苑置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民終708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河南鑫苑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鑫苑公司)是較早專業(yè)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的企業(yè)之一,其第5341133號、第4655601號 “鑫苑”商標經過長期持續(xù)使用,在河南省房地產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商丘市鑫苑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丘鑫苑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0日,并在其開發(fā)的商丘鑫苑名家商品房項目上突出使用“鑫苑”文字。法院經審理認為,商丘鑫苑公司在經營中突出使用“鑫苑”字樣的行為,容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商丘鑫苑名家商品房項目與河南鑫苑公司有特定的聯(lián)系,侵犯了河南鑫苑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商丘鑫苑公司將 “鑫苑”文字作為企業(yè)字號,在商品房建造、銷售時使用“鑫苑”文字,具有攀附河南鑫苑公司的注冊商標及企業(yè)名稱知名度的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商丘鑫苑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變更企業(yè)字號并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
典型意義:知名企業(yè)在遇到“搭便車”和“傍名牌”行為時,可以通過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訴訟等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新設企業(yè)在選擇字號時應當謹慎,應當在本地域、本行業(yè)內充分盡到注意義務,對知名企業(yè)名稱和注冊商標進行合理避讓。本案作為認定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樓盤名稱構成侵權的典型案件,突破了以消費者在購買高價值商品時不易產生混淆為由認定侵權不成立的固有審理思路,對遏制房地產市場的“搭便車”現象起到了示范引導作用。
五、劉丙炎、鄭州市順意科技有限公司與鄭州格銳特機械有限公司、河南天致藥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755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民終199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劉丙炎享有“自動分托機”實用新型專利權,2010年許可鄭州市順意科技有限公司在大陸及港澳臺地區(qū)制造、銷售專利產品。2011年,劉丙炎發(fā)現鄭州格銳特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銳特公司)制造、銷售的SD-20自動分托機涉嫌侵犯其專利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判令格銳特公司停止侵權、賠償20萬元,二審調解結案。2018年,劉丙炎再次發(fā)現河南天致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致公司)使用的由格銳特公司生產的WYFHA1-2-A型分托印字機侵犯其專利權,再次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侵犯了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遂判令格銳特公司和天致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格銳特公司賠償劉丙炎、鄭州市順意科技有限公司80萬元,天致公司在20萬元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我國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人民法院在認定專利侵權、確定賠償數額時,綜合考慮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的客觀性和不確定性的雙重特點,結合涉案專利權的類別、涉案專利在被訴侵權產品中的作用、被訴侵權產品的單價、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重復侵權、惡意侵權等一系列因素,判決侵權人承擔較高的賠償數額,嚴厲制裁重復侵權行為,體現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理念。
六、西門子股份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與龔百軍侵害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16民初31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西門子股份公司自1872年開始在中國經營業(yè)務,并于1994年成立的全資子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管理中國區(qū)域內業(yè)務,經營范圍包含電氣、電子和機械產品等?!拔鏖T子”、“SIEMENS”商標及其企業(yè)名稱在國際和中國境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龔百軍在“拼多多”電商平臺上的“展翼商城”店鋪中銷售產品名稱為“燃氣灶德國西門子一級能效全國聯(lián)保10年質保2年免費換新雙灶嵌入式家用天然氣煤氣灶臺式液化氣爐具”的燃氣灶,其在該“展翼商城”店鋪中即商品詳情中使用“德國西門子”字樣,在其產品的包裝、實物、說明書上使用“德國西門子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字樣,宣傳照片上使用有“SIEIMENS”標識。法院經審理認為,龔百軍在其銷售的燃氣灶中突出使用“西門子”和“SIEIMENS”字樣,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與誤認;擅自將“西門子”作為企業(yè)名稱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將其產品及服務與西門子股份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相聯(lián)系,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法院判令龔百軍停止侵權并賠償31.65萬元。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伴隨著互聯(lián)網經濟的繁榮和發(fā)展,一些價低質次的商品采取“傍名牌”的方式借助網絡平臺進行銷售,不僅侵犯了知名品牌的知識產權,而且給消費者帶來了一定的安全隱患。本案的公正審理,有力保護了德國西門子股份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的良好商譽,規(guī)范了網絡商戶的銷售行為,平等保護了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強了外商在中國投資的信心。
七、商丘市漢唐網絡工程有限公司與鄧州市范仲淹公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13民初53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民終398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2012年12月27日,商丘市漢唐網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唐公司)申請注冊“范仲淹”文字商標,2014年6月獲得核準,核定使用范圍包括教育、教學、學校(教育)等。漢唐公司將其“范仲淹”商標用于機動車駕駛培訓部。2013年7月25日,鄧州市范仲淹公學獲準籌設。漢唐公司認為鄧州市范仲淹公學將“范仲淹”登記為字號名稱,并簡稱為“范仲淹公學”,侵害漢唐公司“范仲淹”注冊商標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范仲淹系歷史文化名人,“范仲淹”三字與我國傳統(tǒng)文化中的人文思想相連,鄧州市范仲淹公學簡化使用“范仲淹公學”屬于善意使用,不具有攀附權利人商譽的故意,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典型意義:歷史文化名人是一個民族的寶貴財富,是重要的文化遺產和資源,具有文化傳承、教化民眾等多重價值功能。范仲淹是我國歷史上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學家,其倡導的“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思想和仁人志士節(jié)操對后世產生深遠影響。其任鄧州知州期間創(chuàng)辦花洲書院,成為當地最高學府。鄧州市范仲淹公學以范仲淹名字命名,對于發(fā)揚中華傳統(tǒng)文化、傳承范仲淹的“憂樂”思想、培養(yǎng)憂國精神有著積極意義,屬于對范仲淹名字的善意、合理使用。本案對厘清歷史文化名人商標的權利保護范圍、正確認定善意合理使用行為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八、景某某等11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刑終335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雷士”、“三雄極光”分別是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和廣東三雄極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景某某明知其從被告人劉某、王某某處購買的 “雷士”、“三雄極光”燈具系假冒產品,仍雇傭人員通過實體店鋪、淘寶網店對外銷售,銷售金額5710993.25元。另公安機關在景某某租賃的地下室內查獲大量未售出的假冒“雷士”、“三雄極光”燈具及標識,貨值金額665260.18元。法院認為,景某某等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仍予銷售,且銷售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均應予以懲處。法院判處景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萬元。法院對其他被告人根據其銷售金額大小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分別判處了相應的刑罰。
典型意義:“雷士”、“三雄極光”系燈具市場知名度較高的品牌,各被告人明知其購進的系假冒產品仍大量對外銷售,嚴重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害了注冊商標專有權人和消費者合法利益。此案被告人人數眾多,銷售假冒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金額巨大,法院依法加大懲處力度,在依法判處實體刑的同時,對犯罪故意明顯、起組織領導作用的主犯依法處以高額罰金,既充分發(fā)揮了法律威懾作用,又從經濟上剝奪其再犯罪的能力和條件,彰顯了人民法院對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零容忍”態(tài)度。
九、輝縣市新興印刷有限公司、郭某某侵犯著作權罪案〔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3刑初20號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刑終68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2016年5月份,被告單位輝縣市新興印刷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非法印刷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的《2016審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上冊)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10080冊、《2016審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下冊)審計理論與務實》3693冊、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的《建筑工程與實務》3000冊以及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小學教材全解六年級語文(上)》17540冊,共計34313冊。2016年5月15日,輝縣市文化局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大隊對輝縣市新興印刷有限公司進行查處,當場扣押了上述非法出版物,并依法將郭某某移交公安機關。經鑒定,上述出版物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非法出版物,涉案價值總計為1200516元。法院認定被告單位輝縣市新興印刷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典型意義:教輔圖書市場是著作權侵權的高發(fā)區(qū),教輔圖書盜版侵權行為阻礙了原創(chuàng)作品的出版發(fā)行,侵害了著作人和出版人利益,極大影響了創(chuàng)新的積極性,擾亂了圖書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影響文化產業(yè)的發(fā)展。本案被告印制侵權出版物數量多,犯罪數額大,影響十分惡劣。人民法院通過對被告人處以刑罰,加大對被告人及被告單位在罰金刑方面的懲處力度,增強了法律威懾力,彰顯了法院嚴厲打擊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決心和力度。
十、鄭州和其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孟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行政處罰案〔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3行初304號行政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行終809號行政判決書〕
案情摘要:孟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孟州工商局)發(fā)現由鄭州和其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權焦作市優(yōu)貝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茶π”系列飲品的包裝裝潢與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茶π”系列飲品包裝裝潢相近似,以其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guī)定,對焦作市優(yōu)貝飲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鄭州和其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法院認為焦作市優(yōu)貝飲品有限公司生產“茶π”系列飲料與農夫山泉公司的“茶π”系列飲料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無論從整體構造、顏色搭配、瓶子形狀、還是細節(jié)部分的處理、瓶貼上的人體造型等元素,在隔離的狀態(tài)下,公眾施以一般的注意力,足以產生混淆。孟州工商局的行政處罰證據確實充分,于法有據,程序正當,駁回了鄭州和其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我國對知識產權實行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雙軌制,在認定是否成立侵權上,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法定職權,但司法保護知識產權具有主導作用。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處罰決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識產權行政訴訟。人民法院通過對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的司法審查,強化對行政部門的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規(guī)范和監(jiān)督,既強化對行政行為程序正當性的審查,又強化對實體標準合法性的審查,對于進一步明確行政執(zhí)法的原則和標準,促進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作者:王韶卿 趙棟梁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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