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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GoingDown”夠淫蕩商標復審案一審判決書(全文)
一些具有歧義的商標總是會引起大家的廣泛關注,此前,IPRdaily曾盤點過一些具有爭議性的駁回商標(盤點:那些“出人意料”的商標駁回理由!點擊標題閱讀原文 ),其中就有此次再度被熱議的“Going Down”商標。
“Going Down”英文直譯可翻譯為“下降,向下”等,看似并沒有什么特別,不過讀起來好像就有點問題了。商評委此前在駁回復審決定書中寫道,我委認為,申請商標“Going Down”與“夠淫蕩”諧音,在網絡社交中亦有此種用法。該詞用作商標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申請人所舉其他商標與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依據。
隨后, 申請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訴訟,近日,該案的一審判決書公開,反轉的結果再次引起了廣泛熱議。
北京知產法院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為英文“GoingDown”,為常用詞匯,具有“下降、下沉”的含義。英文“GoingDown”本身并無不良含義,相關公眾一般也不會將“GoingDown”認讀為“夠淫蕩。
聽說此案還有二審,IPRdaily將持續(xù)關注報道!
附:“GoingDown”夠淫蕩商標復審案一審判決書(全文)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8)京73行初10637號
原告南京達群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qū)鳳臺南路138號4樓413室。
法定代表人楊家復,執(zhí)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章龐寵,北京國舜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瑩,女,北京國舜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茶馬南街1號。
法定代表人趙剛,主任。(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曉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韋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未到庭)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18]第155733號關于第23218651號“GoingDown”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8年8月29日。
開庭審理時間:2018年11月6日。
被告以原告申請的第23218651號“GoingDown”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情形為由作出被訴決定,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原告訴稱:訴爭商標為“減少、下降”之義,不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原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原告。
2、申請?zhí)枺?3218651
3、申請日期:2017年3月20日。
4、標識
5、指定使用的商品(第10類1001-1002;1006-1007群組):陰道沖洗器;可生物降解的骨固定植入物;假牙;牙科設備和儀器;避孕套;非化學避孕用具;性愛娃娃;人造外科移植物;電動牙科設備;醫(yī)療器械和儀器。
二、其他事實
本案訴訟期間,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份證據,用以證明訴爭商標不會產生不良影響。
上述事實,有訴爭商標檔案、商標駁回通知書、商標駁回復審申請書、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開庭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在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本案中,訴爭商標為英文“GoingDown”,為常用詞匯,具有“下降、下沉”的含義。英文“GoingDown”本身并無不良含義,相關公眾一般也不會將“GoingDown”認讀為“夠淫蕩”。
因此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無不良影響,被告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原告的訴訟理由成立,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有誤,本院應予撤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155733號關于第23218651號“GoingDown”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二、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就原告南京達群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針對第23218651號“GoingDown”商標所提出的駁回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南京達群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釗
人民陪審員 李 紅
人民陪審員 高 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春錦
書 記 員 白 潔
來源:IPRdaily整理自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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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