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利專利專利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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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肖振春 茶余泛IP兼法
原標題:致敬華為專利觀
原計劃本文摘錄華為高層關于專利的語錄,特別是任老的講話和采訪、宋博士的幾次演講、丁建新部長的微博內容和余大嘴的幾次講話,相關全文我已閱讀和收藏,各位可自行搜集閱讀。
但我覺得那樣不能表達出我對華為和華為專利的敬仰,華為專利必然也是從數量走向質量,專利質量階段必然也仍有專利數量追求,專利質量階段并不是要求所有專利質量等同,而是天選專利特殊關照,與專利數量共同成為武器。
專利不是公司宣傳的工具,宣傳的工具是商標,專利是公司戰(zhàn)斗的武器。
這話在美國VS華為中全面體現,華為品牌在全球傳播,華為手機銷量在國內大幅增長,而默默支撐這一切的就包括專利。
美國VS華為的原因可能是專利
首先,戰(zhàn)斗的臺面原因是5G,5G是通信技術,而通信領域的最大特性是標準化,并且是絕對的全球標準化;
其次,標準化的實力象征是專利,多種渠道公布的5G標準必要專利,華為的專利數量均位列第一;
再次,專利戰(zhàn)斗值來源于專利質量,而于華為,專利數量意味著專利質量;
最后,美國發(fā)起了戰(zhàn)斗,但要試玩90天,可華為從未將美國視為對手。
上述推理需要兩個論證
ONE:專利數量意味著專利質量
論證一:專利數量意味著專利質量
該命題,在我國是一個偽命題,但在國際上是一個真命題。華為是國際玩家,獨一檔于我國,創(chuàng)造和被創(chuàng)造了我國在全球專利游戲圈的多個第一次。
該命題何以在我國是一個偽命題,三個因素:政府機構、代理服務機構和專利主體。專利主體不需要依賴研發(fā)過程產出專利,代理服務機構不需要依賴研發(fā)成果撰寫專利,政府機構不需要依賴研發(fā)質量統計專利。
專利主體包括兩大類:科研院所和企業(yè);政府機構包括知識產權局和專利審查機構。
對于這個偽命題,我們從未將矛頭對準企業(yè),因為,企業(yè),是IPR雇主,是代理服務機構的業(yè)績,是政府機構的政績,但,這個偽命題的終極矛頭就是企業(yè)。
《沒有與研發(fā)協作的專利是沒有靈魂的》、《檢索和評審是專利質量時代的基操》,專利永遠是研發(fā)的果,脫離研發(fā)談專利都是虛無的。
研發(fā)的果如果有硬核且硬核是種子,可能發(fā)生三種情況:
若種子自毀,則矛頭是企業(yè);
若種子是他毀,則矛頭可以對準代理服務機構或專利審查機構;
若種子被搶奪而無犯罪和賠償,則矛頭可以對準知識產權局。
對于我國的專利狀況,根本問題是研發(fā),責任主體應當是企業(yè),但我們的矛頭首先指向政府機構,指責亂補助和亂審查;其次指向代理服務機構,指責亂接案和亂撰寫。
企業(yè)研發(fā)問題的責任,我們也是歸責于政府,這其實是為企業(yè)推卸責任。
擁有較多的專利數量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至少需要有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的人,可能還需要口述方案或使用說明文檔,更可能需要技術交底書或體系化研發(fā)文檔。
專利數量要能意味著專利質量,不是一個招聘問題,而是一個公司管理問題。管理問題涉及四個方面:
1、每個IPR能力和精力都是有限的
假定IPR具備了專利能力,但其技術領域能力必定有限,能在一個技術領域掌握專利現狀和趨勢,這個IPR已然不是一般IPR;IPR只是一個正常員工,精力也是有限的,若要一個IPR涉及多個技術領域、同時開展多個科研項目的侵權檢索、申請檢索、專利挖掘、專利規(guī)避、專利布局和專利流程,這個IPR是沒有深度的。
2、IPR是專利質量打造者而非決策者
IPR是服務創(chuàng)新和專利,IPR只是一個專利質量打造者,IPR應當協調資源、構建流程體系、輸出標準、給出策略和執(zhí)行定論。
3、專利質量體現研發(fā)實力
專利服務研發(fā),適當引導研發(fā),研發(fā)實力強并不一定專利質量強,但專利質量強的研發(fā)實力必定強。研發(fā)實力代表的創(chuàng)新,國家提倡的是創(chuàng)新,科技領域的創(chuàng)新是研發(fā),研發(fā)是一項了解過去、掌控當下和預測未來的系統性工作。
4、專利質量需要一套公司級部門協作體系
目前很多企業(yè)設立IPR單干體系,專利能做得風生水起,專利申請量有保障;部分企業(yè)設立IPR與研發(fā)協作體系,專利做得有模有樣,能獲得各種評選和證書,專利具備一定系統性;極少數公司設立IPR與多部門協作體系,專利做得高高在上,能到處講專利管理,專利具備分類體系。
論證二:專利質量與標準化的關聯性
專利質量是指專利的權利穩(wěn)定性,專利權利范圍是另一個方面,涉及到標準化。
當然,標準化有強弱之分,但通信領域的標準化是最強的,這樣對于通信領域研發(fā)的挑戰(zhàn)和風險也最大。
正如條條道路通羅馬,代表著從技術問題到技術效果具有多條技術路徑。
羅馬是一個國,國內的交通和房價均有差別,即不同的交通對應不同的技術路徑,可能很長、可能有高速、可能擁堵、也可能道路中斷等,每一次前進研發(fā)費用的支出;不同的房價對應不同的技術效果,可能一路持續(xù)平穩(wěn)上漲、可能跌宕起伏、可能平穩(wěn)加階段增長、可能平穩(wěn)加快速增長、也可能階段增長與快速增長等,每一段前進可能帶來驚喜也可能帶來災難。
技術路徑決定技術效果能否實現和技術效果差異,而選擇技術路徑只能是一種預判,孤注一擲的技術路徑研發(fā)是非常危險的,因而多家5G通信研發(fā)企業(yè)的技術路徑有同有異,產出的專利也有同有異,但在技術即將市場化時,需要確定一個國際標準,確定的方式是投票選擇。
標準是依技術選定,成為天選技術。
全球研發(fā)主體申請的專利均可以往該技術靠,聲明自己的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還有高級玩家不希望自己的專利成為標準必要專利),可能有組織認可相關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但更多是行業(yè)內相互認可,因而標準必要專利是并不是普遍公認的。
標準必要專利并非具有專利質量,標準必要專利若無專利質量,將公益全球競爭對手、將失去市場技術競爭力和將失去競爭對手對抗力。
標準必要專利是基于專利質量才具有權利,標準必要專利除應有專利質量要求之外,還有專利權利范圍要求。
華為在2G、3G和4G時代,其標準必要專利數據并未成為新聞,但其向蘋果公司許可了800余件專利,向高通轉讓了126件專利,與三星開展全球專利戰(zhàn),這些是華為專利作為武器的用途,間接證明了華為專利質量;而如今到5G時代,其標準必要專利數據已經成為全球新聞,其專利質量無需懷疑,專利的權利范圍可以不懷疑。
華為作為專利主體,但其清楚自己是創(chuàng)新主體也是責任主體。
作為創(chuàng)新主體,創(chuàng)新能帶來技術實力和銷售收入,同時也能帶來政府補貼和資助。
作為責任主體,承擔無過錯責任,內部建立規(guī)范制度和流程、自己選定和監(jiān)管代理服務機構、參與專利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推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的對接。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肖振春 茶余泛IP兼法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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