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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人民的名義》被訴侵權案二審,非獨創(chuàng)表達不受法律保護
庭審現場。知識產權法院供圖
《生死捍衛(wèi)》作者起訴《人民的名義》侵權
作為小說《生死捍衛(wèi)》的作者,李霞曾經在檢察院工作22年,在法院工作3年,目前,她在四川司法行政部門任職。
李霞一審起訴稱,其根據自身長期的檢察工作經歷,于2008年6月開始創(chuàng)作小說《生死捍衛(wèi)》,于2010年9至11月在《檢察日報》連載刊登,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
2017年1月,周梅森撰寫的小說《人民的名義》由北京出版集團出版發(fā)行。李霞經對比分析發(fā)現,小說《人民的名義》在人物設置、人物關系、關鍵情節(jié)、一般情節(jié)、場景描寫、語句表達等方面大量抄襲、剽竊其《生死捍衛(wèi)》一書且未給其署名,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北京出版集團立即停止對涉案侵權作品的出版發(fā)行;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團在《檢察日報》、新浪網首頁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周梅森賠償其經濟損失80萬元,北京出版集團賠償其經濟損失20萬元,二者共同承擔其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周梅森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及作品抄襲的著作權侵權糾紛中,“接觸”加“實質相似”是判斷作品是否構成抄襲的基本規(guī)則。所謂“接觸”,是指被訴侵權人有機會接觸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原告享有權利的作品?!皩嵸|相似”是指在后作品與在先作品在表達上存在實質性的相似,使讀者產生相似的欣賞體驗。圖書《生死捍衛(wèi)》出版于2010年11月,《人民的名義》出版于2017年1月,被告在完成《人民的名義》的創(chuàng)作之前,理論上可以接觸到《生死捍衛(wèi)》,故法院只就二部圖書是否在表達上實質性相似的問題進行論述。
通過具體比對可知,涉案兩部小說在李霞主張的破案線索的推進及邏輯編排、角色設置、人物關系、情節(jié)、具體描寫五個方面的表達上不構成實質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義》不構成對《生死捍衛(wèi)》的抄襲,李霞關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團侵犯其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李霞的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現場。知識產權法院供圖
被告:應避免盲目起訴影響原創(chuàng)作家名譽
李霞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后有一些新的侵權事實發(fā)現”。今天上午,沒有聘請律師的李霞一個人來到法庭,開庭后,她表示自己對一審判決對事實的認定有異議。她認為《人民的名義》與自己的作品78處文字表達存在相似,以及數十處細節(jié)和人物設置的相似?!度嗣竦拿x》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
周梅森委托代理律師出庭應訴,律師拉著一個裝滿證據材料的箱子來到法庭,作為第二被告的北京出版集團則委托本單位的編輯出庭。
作為被告代理人的金杰律師介紹說,周梅森知道今天案件二審開庭,他本人因為有創(chuàng)作任務在身,不能到法庭參與庭審,律師所表達的全部觀點,都是周梅森所要表達的。
金杰律師稱,盡管兩本小說的題材相同,但是故事方面有很大差別,人物關系以及命運和結果方面、主要情節(jié)和細節(jié)等都存在很大差異,表達完全不同。原告在起訴時,需要考慮小說創(chuàng)作的表達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如果只是公知的素材或者常識,就沒有起訴的意義,當事人在訴訟前應該咨詢相關專家,避免盲目起訴,以免對原創(chuàng)作家的名譽和聲譽造成影響。
庭審現場:
原被告法庭領讀《生死捍衛(wèi)》與《人民的名義》
根據法庭總結和雙方的確認,二審庭審焦點在于《生死捍衛(wèi)》與《人民的名義》兩本小說的比對,看兩者是否構成實質相似,進而是否存在改編權的侵犯。
主審法官表示,為了讓合議庭以及旁聽人員更直觀地了解上述焦點問題,建議雙方當事人,用帶領大家閱讀的方式,講出各自對兩本書是否構成相似的理由。“讓聽的人有一種讀者的體驗?!狈ü俦硎?。
“《生死捍衛(wèi)》與《人民的名義》是同類型的檢察題材的反腐作品。”在法庭上,李霞作為《生死捍衛(wèi)》的作者,用情節(jié)、敘事和結構的比對,來講述她眼中兩本小說構成相似的種種原因。她表示,兩本書的背景均設置在反腐形勢低迷的情況下,兩名檢察官圍繞企業(yè)內部的經濟問題,展開對官商勾結的調查。
“《生死捍衛(wèi)》開場,檢察官坐車上任伊始便遇到爆炸,一名反貪局長身亡,隨后其接到舉報信,情節(jié)隨即展開……這些與《人民的名義》中開場侯亮平坐飛機上任,反貪局長陳海在車禍中變成植物人,侯亮平隨后接到舉報展開調查是相似的;同時兩本書捍衛(wèi)的核心案件來自大型企業(yè),兩本書中反貪局長均作為影子任務設置,一個爆炸身亡、一個車禍變成植物人,為案件偵破埋下伏筆,進而牽扯出相似的人物和關系,包括后續(xù)的出場人物和情節(jié)……”在40分鐘內,李霞對兩本書的數段情節(jié)和故事進行了比對。
“上訴人的比對存在錯誤,兩本書題材雖然相同,在具體的表達中存在實質區(qū)別?!敝苊飞拇砺蓭煼Q,兩本書在破案的線索推理上不同,兩部小說開端和主要情節(jié)也不相同:《生死捍衛(wèi)》以爆炸案為開端,《人民的名義》以查辦“小官巨貪”案為開端;《捍衛(wèi)》騙銀行貸款空手套白狼致使國有資產流失,《人民的名義》股權質押借高利貸,致股權丟失,導致沖突;“在破案線索方面,”周梅森代理人舉例反駁李霞的說法,“《生死捍衛(wèi)》通過反貪局長被殺身亡,將線索引向銀行;《人民的名義》則是通過小官巨貪的查處,供出丁義珍涉嫌犯罪,丁義珍畏罪潛逃,陳海發(fā)生車禍,將案件線索牽出,而并不是像李霞所說,《人民的名義》中車禍橋段,并未發(fā)生在小說開篇?!?/p>
隨后,雙方就兩本小說的其他情節(jié),諸如戰(zhàn)場風波、約定暗語、分散貸款等數十個情節(jié)進行比對。
法律爭議:
未經許可使用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方構成侵權
根據此案的一審判決,所謂作品指的是作者對思想、情感、主題等方面的具體表達,不是指抽象的思想、情感或者主題等本身。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在判斷兩部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首先需要判斷,權利人主張的作品要素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只有被控侵權作品與原告主張權利作品中的表達相似,才可能認定為著作權侵權。如果只有思想相似,表達不相似,則不應認定為侵權。
在雙方展示兩本小說的過程中,法官多次提醒原告李霞:“請在有限的時間內,向法庭陳述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而不是素材,任何人對生活素材不享有壟斷?!狈ü倥e例說,比如李霞認為自己書中人物設置了一對姐妹花,而《人民的名義》中姐妹花高小琴高小鳳的設置被她作為侵權的例證提交?!霸谖铱磥恚忝没ǖ脑O置屬于素材,你要說出你設置的人物玄機在哪里,你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是什么?!狈ü俦硎?,只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未經許可被他人使用,才有可能被認定構成侵權。
案件從早上9點半審理至下午1點。李霞表示不接受調解,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未當庭宣判。
來源:新京報
作者:王巍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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