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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宋城”商標侵權一案
2019年9月6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對原告宋城演藝公司訴被告東京藝術公司、一城宋韻公司及微夢創(chuàng)科公司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東京藝術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 “宋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使用并注銷涉案“xiaosongcheng.com”域名;并在《中國旅游報》上刊登聲明,就本案商標侵權行為為原告宋城演藝公司消除影響。同時,法院未支持原告請求認定涉案“宋城”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主張。
原告
原告訴稱,原告是“宋城千古情” 大型歌舞的經(jīng)營企業(yè),原告及其關聯(lián)公司以“演藝”為核心競爭力,成功打造了杭州、三亞、麗江、九寨、龍泉山等十大旅游區(qū)、三十大主題公園、上百臺“千古情”及“演藝秀”,并擁有宋城六間房、宋城中國演藝谷等數(shù)十個文化娛樂項目,產(chǎn)業(yè)鏈覆蓋旅游休閑、現(xiàn)場娛樂、互聯(lián)網(wǎng)娛樂,是世界大型的線上和線下演藝企業(yè)。
圖源:百度百科
原告擁有“宋城”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在第41類演出服務等服務項目上。
原告獲得全國第十一屆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等諸多榮譽證據(jù),主張涉案商標經(jīng)過原告及其關聯(lián)公司的持續(xù)使用和廣泛宣傳,已經(jīng)具有很高知名度,在演出服務項目上已經(jīng)構成馳名商標。
原告主張的被訴侵權行為包括:
被告
1.被告東京藝術公司未經(jīng)其許可,至少從2013年11月18日至今持續(xù)在其經(jīng)營的河南省開封市“小宋城”文化旅游商區(qū)內(nèi)部及周邊,將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標識大肆突出使用,包括餐飲、演出、洗浴、住宿、KTV、商業(yè)管理等服務的外景、大巴車、服務臺、演出售票處、消費憑據(jù)等處,并在室外廣告牌、官方網(wǎng)站、新浪微博公眾號、微信公眾號以及百度網(wǎng)站等處突出使用。
原告提供的被控侵權部分圖片
2.被告東京藝術公司未經(jīng)其許可,擅自注冊和使用包含原告商標拼音的域名“xiaosongcheng.com”,并在使用該域名的網(wǎng)站上進行相關宣傳和銷售。
3.被告一城宋韻公司未經(jīng)原告許可,在“小宋城”文化旅游商區(qū)內(nèi),將與原告商標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標識“小宋城”、 “開封小宋城”等突出使用于演出等服務的廣告牌、logo、宣傳資料、指引牌、示意圖、演出門票等處。
原告請求法院認定其涉案商標構馳名商標,進而對被告在第35類和第42類商業(yè)管理、餐飲、洗浴、住宿等服務項目上的使用行為予以禁止,對其涉案商標權予以跨類保護;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東京藝術公司、一城宋韻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停止使用域名“xiaosongcheng.com” 并連帶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00萬元;判令微夢創(chuàng)科公司對微博網(wǎng)站上發(fā)布的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信息進行刪除和屏蔽。
法院一審判決認為
1.在原告指控的經(jīng)營場所使用商標的行為主體是東京藝術公司,載有“宋城”、“小宋城”或者“開封小宋城”字樣的網(wǎng)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媒體的賬號主體皆為東京藝術公司,被告一城宋韻公司主要是經(jīng)營“千回大宋”舞臺劇,其并未實施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另案已認定被告東京藝術公司在經(jīng)營和宣傳中在第35類推銷(替他人)、第42類餐飲、洗浴等服務項目上單獨或者突出使用“小宋城”、“開封小宋城”等字樣的標識,侵害了原告在第35類和第42類服務上的“宋城”商標享有的專用權,故原告在本案中基于基本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主張涉案商標構成馳名商標,并要求對其予以跨類保護至第35類和第42類服務項目上,該主張屬于通過訴訟重復主張權利,法院對原告請求認定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并對其予以跨類保護的主張不予支持。
3.原告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1類演出服務上,被告東京藝術公司將“宋城”、“小宋城”或者“開封小宋城”字樣實際使用在演出、KTV等服務項目上,鑒于兩者在服務的目的、內(nèi)容、方式、對象等方面較為接近,故已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被告單獨或者突出使用“小宋城”、“開封小宋城”等字樣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4.東京藝術公司官網(wǎng)域名的主體部分為“xiaosongcheng”,系“小宋城”文字的拼音,與原告涉案商標在讀音上相近,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侵犯原告涉案商標專用權。
5.微夢創(chuàng)科公司于2018年2月8日收到法院送達的涉案起訴材料后,當日對涉案微博賬號“開封小宋城”(UID:3506657485)的頭像和昵稱進行了刪除處理。已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并無過錯,因此微夢創(chuàng)科公司不構成幫助侵權。供稿:北京知產(chǎn)法院 劉仁婧 李陽
來源:京法網(wǎng)事
作者:劉仁婧 李陽 北京知產(chǎn)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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