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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32973875號“民主”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關于第32973875號“民主”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252201號
申請人:高學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龍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2973875號“民主”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二、經(jīng)查,已有與本案類似的商標獲準注冊。三、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之間形成唯一對應關系。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民主”是指一種國家制度,使用在“谷粉;面粉;加工過的谷物”等指定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商標審查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已有與本案類似的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申請人稱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從而具有可使用性和注冊性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曉媛
王超
閆潔
2019年10月24日
來源:商標評審委員會網(wǎng)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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