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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33577381號“絕代雙椒”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絕代雙椒”復審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別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絕代雙椒”與引證商標“絕代雙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
關于第33577381號“絕代雙椒”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297106號
申請人: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577381號“絕代雙椒”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商標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756738號商標、第10225243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我局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復審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別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同時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費者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淑維
張丁萍
李世恒
2019年12月07日
來源:IPRdaily綜合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網(wǎng)站、中國商標網(wǎng)而成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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